導讀:多數建築工程會涉及公共安全,一旦建築工程出現質量問題的,因此造成的危害後果極大,從早前的一家隔離酒店坍塌就可以知道這種後果的嚴重性。所以相關的法律對從事建築行業的主體進行資格限制,只有取得相應資質證書的主體,纔可以在資質範圍內承攬工程。

正是對建設工程的施工主體資格的嚴格限制,在實務中存在大量的無效建設工程合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的規定,建設工程合同無效,共有三項: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築施工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相關法律法規,對建築施工企業取得相應資質的標準以及在一定資質範圍內的從事相應建築施工活動,均有明確的規定。

二、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名義的。從實務來看,有的施工主體由於不具備施工資質,只能通過借用具有法定資質企業的名義對外承攬工程,甚至有的建築企業不承攬工程,只出租牌照,收取租金。

三、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招標投標法》是規範建築市場招投標活動的法律,通過規範建設工程項目的招投標活動,進而保證建築工程質量。

綜上分析,建設工程合同無效有三項,共分五種具體的情形,包括無資質、超越資質、借用資質、未招標、招標無效,如果發包人和承包人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出現這些情形的,按無效合同處理。當然,除了這五種具體的情形外,建設工程合同也受合同法調整,如果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條前四項情形的,建設工程合同也屬於無效的。

爲了更好的閱讀和理解上述法律知識要點,筆者分享一篇相關的實務案例,並對案例的內容進行了相應的整理和彙編,案例中觀點僅供學習交流所用!

案情簡介

原告靳某東訴稱:被告生物科技公司與被告建設工程某分公司簽訂了《工程承包合同》,約定由建設工程某分公司負責完成該項目。隨後被告建設工程某分公司又將該工程的部分項目分包給原告,由原告自行進行組織施工。

2012年6月9日雙方簽訂了一份《防水工程承包合同》,約定由原告靳某東組織包工隊進行承包施工,負責完成生物科技公司獸用生物製品項目防水工程,同時還約定了付款方式及違約條款等其他事項。

工程已於2013年7月21日經雙方認可後確定工程總價爲555133元,但被告至今欠工程款本金255133元和未支付餘款至今所產生的利息爲40693.7元。

原告靳某東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本金共計255133.00元;判決二被告向原告支付上述款項的利息40693.7元。

被告生物科技公司辯稱:生物科技公司與靳某東沒有任何合同關係,不應向生物科技公司主張權利。

被告建設工程某分公司辯稱:被告建設工程某分公司未答辯,亦未到庭應訴。

裁判要點

法院審理認爲:涉案的《防水工程承包合同》系原告靳某東作爲施工方簽訂,原告作爲個人無防水工程施工資質,顯然不具備就涉案合同的施工主體資格,違反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項,承包人未取得建築施工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雙方訂立的《防水工程承包合同》無效。

被告建設工程某分公司在原告報送的“防水工程結算單”上蓋章簽名認可工程量及工程價款,應視爲建設工程某分公司與原告承包施工的防水工程量進行覈定和工程價款爲555133元的結算。

作爲發包方的生物科技公司截止2015年已實際使用該建設工程項目。被告建設工程某分公司向原告分兩次付款共300000元,尚欠工程款255133元未支付本案原告。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尚欠工程款以及支付利息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持,由於雙方訂立的《防水工程承包合同》無效,原告靳某東訴請求利息的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生物科技公司並非是原告合同相對方,且生物科技公司與建設工程某分公司就《建設工程施工總承包協議》約定的內容尚未驗收結算,尚不清楚在生物科技公司是否存有建設工程某分公司的債權,因此,被告生物科技公司對原告無付款義務,原告要求被告生物科技公司支付工程款的訴請法院不予支持。

裁判結果

綜上,法院判決:原告靳某東與被告建設工程某分公司訂立的《防水工程承包合同》無效;被告建設工程某分公司於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向原告靳某東支付工程款255133元。

案例評析

該案中,原告靳某東作爲個人施工主體,顯然無工程施工資質,因此原告與被告建設工程某分公司之間簽訂的《防水工程承包合同》違反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項的規定,即承包人未取得建築施工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雙方訂立的合同無效。

合同無效後,合同當事人是相互返還因此取得的財產,但是原告靳某東作爲實際施工人,提供的建築材料、勞務等已融入建築工程當中,因此雖然雙方訂立的合同無效,如果工程驗收合格的,發包人仍應參照合同約定的工程價款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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