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建設工程領域的合同,在實務中存在大量的無效合同,主要是因爲建設工程施工企業需要一定的資質等級才能承擔與資質等級相符的建設工程,但是實際上建設工程合同存在違法分包、非法轉包或借用資質施工等情形,因此訂立的合同屬於無效合同。建設工程合同雖然無效,實際的施工人已經投入了勞務、原料等融入到建築工程中去,當事人之間無法相互返還,如果建設工程合同無效,但只要驗收合格的,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承包人仍然應有權要求發包人按合同約定價款支付。
但是,建設工程合同無效,驗收不合格的怎麼辦?建設工程合同無效,大多是由於施工方的資質問題,工程建設完畢,經驗收質量不合格,這種情形也很常見。
對此,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的規定,對於建設工程合同無效,且驗收不合格的工程,主要有以下三種處理方法:
一、對不合格的工程進行修復,修復後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發包人應參照建設工程合同約定的價款支付工程款,但修復費由承包人承擔。
建設工程合同雖然無效,但建設工程合格後,承包人才能享受按合同價款請求的權利,建設工程驗收不合格時,修復費當然由承包人承擔。不過,哪一方承擔修復責任,法律並無明確規定,所以無論是承包人還是發包人,都可以是修復的主體,只是最終修復費由承包人承擔。
二、經修復後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仍然不合格,承包人無權請求支付工程價款。
建築工程經驗收合格才能投入使用,這是《建築法》等相關法律的強制性要求,如果修復後經驗收,該建設工程仍不合格的,其沒有任何的使用價值,相當於廢品,發包人當然可以不用支付價款。
三、建設工程修復後仍不合格的是廢品,連拆除都需要投入成本,因此產生的責任由發包人和承包人按過錯承擔。
建設工程經修復後仍不合格,無使用價值,這種損失是巨大的,連拆除都需要投入財力。因此,損失由發包人與承包人按過錯程度,合理分擔。在實務中,各打五十大板比較常見,因爲建設工程合同無效,理論上雙方的過錯程度相當。
爲了更好的閱讀和理解上述法律知識要點,筆者分享一篇相關的實務案例,並對案例的內容進行了相應的整理和彙編,案例中觀點僅供學習交流所用!
案情簡介
原告置業公司訴稱:被告建築勞務公司施工資質,2008年8月原告、被告簽訂了《某小區綜合管網安裝工程施工合同》,承包某小區的9棟樓地下室及一期2棟首層商鋪門前的市政埋地綜合管網安裝工程。
合同履行過程中,被告未按設計圖紙施工,導致工程出現嚴重質量問題,且被告拒絕整改。被告履約過程中還存在延誤工期、拒絕完成收尾工程等違約情形。同時,被告曲解合同計價、結算條款,要求原告按其曲解的計價方式支付進度款與結算款(截至起訴之日,原告已付進度款已超過原告審覈的工程總價款),企圖牟取超額利潤。
爲此,原告訴至法院請求判令:確認合同無效,被告無條件退場;被告支付整改費用952498元。
在審理過程中,工程鑑定所出具了《某小區綜合管網安裝工程整改修復造價鑑定報告》,原告提交了一份《變更訴訟請求申請書》,變更其第三項訴訟請求爲要求被告按照該鑑定報告中的整改修復造價支付整改費用1149414.52元。
被告建築勞務公司辯稱:合同無效的全部過錯在於原告,原告應當承擔合同無效的全部責任,且合同工程現在已經驗收合格,合同無效不影響工程款的支付。
裁判要點
法院審理認爲:被告建築勞務公司不具涉案工程施工資質,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的規定,承包人未取得建築施工企業資質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應當認定無效,故法院確認原、被告簽訂的《某小區綜合管網安裝工程施工合同》無效。
該案中,經原告置業公司申請,法院依法委託工程鑑定所對案涉工程進行了質量鑑定,得出的鑑定意見爲案涉工程所有化糞池之前的室外排污管網檢查井以及2號地下室頂板上部部位的排水管網的管道安裝標高、坡度均不符合設計要求,存在質量問題,且均是施工不當所致。被告未能對該質量鑑定報告提出有效反駁意見,故法院對此質量鑑定意見予以採信,確認案涉工程未經竣工驗收,且存在施工不當導致的工程質量問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三條的規定,建築勞務公司有權參照合同約定獲取工程價款的前提條件是案涉工程經修復後竣工驗收合格,故置業公司要求建築勞務公司承擔修復費用依法有據,應予以支持。
置業公司明確其訴請的修復費用依據爲工程鑑定所2013年8月15日出具的《某小區綜合管網安裝工程整改修復造價鑑定報告》中得出的需整改修復造價1149414.52元的鑑定意見,該鑑定報告系經法院依法委託,建築勞務公司未對該鑑定報告提出任何異議意見,故對此鑑定意見法院予以採信,對置業公司要求建築勞務公司支付修復整改費用1149414.52元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持。
裁判結果
綜上,法院判決:確認原告置業公司與被告建築勞務公司簽訂的《某小區綜合管網安裝工程施工合同》無效;被告建築勞務公司自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內向原告置業公司支付修復整改費用1149414.52元。
案例評析
該案中,建築勞務公司不具有施工資質,其與置業公司簽訂的《某小區綜合管網安裝工程施工合同》依法爲無效合同。合同無效,但施工工程經驗收亦不合格,經司法鑑定,修復費用需要1149414.52元,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的規定,該修復費由承包人建築勞務公司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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