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了,又快到賣砂糖桔的時候,果農們一年中最期待的就是砂糖桔能賣個好價錢。然而,在賣果時果農與收購商往往會因爲砂糖桔質量問題產生糾紛。在此以今年2月青山司法所調解的一起案例給大家提個醒。

李某,荔浦修仁人。在青山鎮大明黃泥屯種有砂糖桔。2018年2月4日與山東收購商馬某簽訂水果購銷合同,在2018年2月6日摘果時,因砂糖桔質量問題與馬某產生糾紛,場面一度要失控,雙方準備要大動干戈。

因砂糖桔質量問題,收購商想毀約不要

果中見狀急忙勸阻,要求雙方到青山司法所接受處理。司法所所長接案後顧不上中午休息,立即組織雙方調解,並邀請水果中介一起做雙方的思想工作,通過長時間的說法論理,雙方各自作了讓步,達成如下協議:

李某於籤協議時收了馬某100000元定金,現退30000元給馬某。雙方從此解除2018年2月4日簽訂的《水果購銷合同》,李某另賣砂糖桔給他人,馬某不得干涉;2018年2月6日已摘下的15979斤砂糖桔歸馬某所有,砂糖桔摘果隊的工錢由馬某在已摘下的砂糖桔折扣,不再由李某支付。

因砂糖桔質量問題,收購商想毀約不要

經過司法所努力調解,雙方握手言和,一件因砂糖桔質量問題的買賣合同糾紛得到解決。

砂糖桔採摘的時節即將來臨,普法君提醒所有果農,買賣砂糖桔時一定要與收購商簽訂規範的合同。如果是中介(果中)與農戶簽訂的砂糖桔購銷合同,一定要有老闆的委託書,這樣才安全可靠,避免以後矛盾糾紛的產生。並要格外注意“定金”與“訂金”的區別。

“定金”指爲保證合同的履行,一方向另一方先交納一定數額的錢款。合同上是“定金”的,依據《合同法》相關規定,一方違約時,雙方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執行;如果無約定,收取定金方違約時,“定金”雙倍返還;支付定金方違約時,“定金”不返還。“定金”的總額不得超過合同標的的20%。

而對“訂金”,目前法律上沒有明確規定,一般可視爲“預付款”。“訂金”的效力取決於雙方當事人的約定。雙方當事人如果沒有約定,“訂金”的性質主要是預付款,收取訂金方違約時,應無條件退款;支付訂金方違約時,可以與收取方協商解決並要求其退款。如果雙方當事人另有約定,則按照約定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五條 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爲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第一百一十六條 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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