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T/T 794-2011《道路運輸車輛衛星定位系統 車載終端技術要求》

JT/T 808-2011《道路運輸車輛衛星定位系統 終端通訊協議及數據格式》

JT/T 1076-2016《道路運輸車輛衛星定位系統車載視頻終端技術要求》

JT/T 1078-2016《道路運輸車輛衛星定位系統視頻通信協議》

JT/ T 905-2014《出租汽車服務管理信息系統》———第 2 部分:運營專用設備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爲加強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監管信息交互平臺(簡稱網約車監管信息交互平臺)的運行管理工作,規範數據傳輸,提高網約車行業監管效能,營造良好的營商環境,根據《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網約車監管信息交互平臺,包括交通運輸部網約車監管信息交互平臺(簡稱部級平臺),省、自治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網約車監管信息交互平臺(簡稱省級平臺),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網約車監管平臺(簡稱城市監管平臺)。

第三條 網約車監管信息交互平臺數據傳輸、運行維護、數據質量測評等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交通運輸部指導各級網約車監管信息交互平臺的運行管理等工作。

各省、自治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省級平臺運行管理,並指導和監督本行政區域內的網約車監管信息交互平臺運行管理工作。

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簡稱城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本城市的網約車監管信息交互平臺使用、運行和維護管理工作。

各網約車平臺公司按照相關規定,負責規範本企業網約車平臺的運行管理和數據傳輸工作。

第二章 數據傳輸

第五條 各城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通過網約車監管信息交互平臺及時錄入網約車平臺公司、車輛、駕駛員相關許可信息;將運政信息系統與網約車監管信息交互平臺對接,實時傳輸更新相關許可信息。

第六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在取得相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後,應自次日零時起向部級平臺傳輸相關基礎靜態信息以及訂單信息、經營信息、定位信息、服務質量信息等運營數據。

第七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加強對數據信息的規範化管理,所傳輸的網約車運營服務相關數據,應直接接入網約車監管信息交互平臺,不得通過第三方平臺或系統直接傳輸。

第八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數據傳輸至部級平臺後,由部級平臺將數據實時轉發至相關省級平臺及城市監管平臺,各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不得要求網約車平臺公司向省級平臺或城市監管平臺重複傳輸。

第九條 網約車監管信息交互平臺所接收的運營信息數據,在線保存期限不少於6個月。

第十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建立健全數據傳輸工作機制,指定專人負責數據傳輸工作,明確與網約車監管信息交互平臺對接工作的責任人、業務人員與系統技術人員,並告知相關網約車監管信息交互平臺運行維護單位。上述人員信息發生變動的,應及時告知。

第十一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因系統改造、服務器遷移等可預見原因,需要暫停網約車平臺運行的,應提前72小時告知相關網約車監管信息交互平臺運行維護單位。

第十二條 因自然災害、安全生產事故等不可預見的突發事件造成系統故障,無法正常傳輸數據的,網約車平臺公司應及時告知相關網約車監管信息交互平臺運行維護單位,並採取有效處置措施,儘快恢復系統正常運行。系統故障排除後,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及時將漏傳數據補傳,並提交處理情況書面報告。

第十三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在技術接入和數據傳輸過程中,存在可能危害部級平臺系統安全的,部級平臺運行維護單位有權暫停技術接入和數據傳輸;造成損失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第三章 傳輸質量要求

第十四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保證傳輸數據的完整性、規範性、及時性、真實性等,確保數據傳輸質量。

第十五條 傳輸數據質量滿足以下方面要求:

(一)數據完整性:網約車平臺公司傳輸的數據應符合《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監管信息交互平臺總體技術要求(暫行)》相關要求,確保其基礎靜態信息、訂單信息、經營信息、定位信息、服務質量信息等相關數據字段內容齊全完整,不遺漏信息及字段。

(二)數據規範性:網約車平臺公司傳輸的數據字段內容在元素名稱、字段名稱、數據類型、字段長度、取值範圍、數據精度、編碼規則等應符合《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監管信息交互平臺總體技術要求(暫行)》相關要求。

(三)數據及時性:網約車平臺公司基礎靜態信息變更的,應於變更後24小時內將信息傳輸至部級平臺;訂單信息、經營信息、服務質量信息等應實時傳輸,延遲不得超過300秒;定位信息實時傳輸延遲不得超過60秒。

(四)數據真實性:網約車平臺公司傳輸的數據內容應真實有效,基礎靜態信息、訂單信息、經營信息、定位信息、服務質量信息間應當相互關聯,相互關聯數據之間的邏輯關係應正確、真實和完整。

如果需要了解更多交通部車載終端設備過檢交通部794標準,808標準,905標準可聯繫下方的聯繫方式。

查看原文 >>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