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廣州:不再新建經濟適用住房,原保障對象納入公租房保障範圍

11月12日,廣東省廣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發佈《關於剩餘經濟適用住房銷售有關問題的通知》,明確剩餘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完畢後,不再推出銷售經濟適用住房。未能成功購得經濟適用住房的輪候家庭,符合廣州市公共租賃住房或其他政策性住房保障條件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或者享受其他政策性住房保障。

《通知》共7條,對該市剩餘經濟適用住房購房資格複覈標準進行調整、完善資格退出並明確經濟適用住房的退出制度以及與現行住房保障制度的銜接過渡機制,有效期5年。

剩餘經濟適用住房是指廣州市2012年前已立項建設,且截至本通知印發當日仍未簽訂《經濟適用住房買賣合同》的經濟適用住房。剩餘經濟適用住房面向持有《廣州市經濟適用住房準購證明》,且有效期在2013年4月12日(含當天)之後,同時未被取消輪候資格的輪候家庭(下稱“輪候家庭”)銷售。

根據廣東省統一部署,廣州市2012年起除已批准立項的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外,不再新立項建設經濟適用住房,並將經濟適用住房保障對象納入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範圍。

隨着居民收入水平提高,《通知》調整剩餘經濟適用住房購房資格複覈標準爲,家庭年可支配收入(以3人戶家庭爲例)106980元/年,及與此收入線相應的資產限額。同時輪候家庭需無自有產權住房,或自有產權住房人均建築面積低於15平方米。此前,廣州沿用2007年經濟適用住房政策規定的經濟適用住房准入標準(收入標準爲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18287元以下,自有產權住房人均建築面積低於15平方米)。

《通知》印發後,對於在受理意向登記之日的上一年度家庭年可支配收入或購房資格複覈時,家庭的資產淨值超出購房資格複覈標準的輪候家庭,取消該批次經濟適用住房認購資格。自有產權住房人均建築面積超出購房資格複覈標準的輪候家庭,取消家庭輪候資格。

對於在受理意向登記之日的上一年度家庭年可支配收入或購房資格複覈時的家庭資產淨值超出購房資格複覈標準,且購房資格複覈時的自有產權住房人均建築面積超出購房資格複覈標準的輪候家庭,取消家庭輪候資格。

剩餘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完畢後,未能成功購得經濟適用住房的輪候家庭,可以享受哪些住房保障?

廣州市住建局表示,一是符合廣州公共租賃住房條件的可以申請公共租賃住房保障,2018年廣州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強戶籍家庭住房保障工作的通知》,將現行收入線准入標準限額從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29434元/年調整爲35660元/年,漲幅21%。暫停受理申購經濟適用住房申請之前正在輪候經濟適用住房和已提交申請(含準購證延期申請),且提出書面申請承租政府公共租賃住房並受理的對象,列入公共租賃住房輪候冊第二序列,給予優先輪候。二是廣州市共有產權保障性住房政策正在制定中,屆時符合共有產權保障性住房申購條件的輪候家庭可以按照共有產權保障性住房政策的規定申請共有產權住房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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