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法院經審理認爲,被告人張某違反國家法律規定,私設生豬屠宰場,從事生豬屠宰、銷售等經營活動,擾亂了市場秩序,銷售生豬肉價值合計499361元,情節嚴重,其行爲已構成非法經營罪,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和罪名成立。2018年6月至10月期間,張某違反規定向生豬養殖戶收購生豬,並違反法律規定在明溪縣雪峯鎮城西水庫附近搭建簡易棚,設爲生豬屠宰場所,並提供私宰生豬的刀、鉤、盆等工具,和生豬肉販楊某(另案處理)、葉某(另案處理)等人,以每日1至3只的生豬共同私宰。

近日,福建省明溪縣人民法院公開審理一起非法經營罪案,當庭判處被告人張某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並處罰金二萬元。

2018年6月至10月期間,張某違反規定向生豬養殖戶收購生豬,並違反法律規定在明溪縣雪峯鎮城西水庫附近搭建簡易棚,設爲生豬屠宰場所,並提供私宰生豬的刀、鉤、盆等工具,和生豬肉販楊某(另案處理)、葉某(另案處理)等人,以每日1至3只的生豬共同私宰。

張某將私宰好的生豬肉按照市價銷售給楊某等五人,生豬肉價值共計人民幣499361元。

法院經審理認爲,被告人張某違反國家法律規定,私設生豬屠宰場,從事生豬屠宰、銷售等經營活動,擾亂了市場秩序,銷售生豬肉價值合計499361元,情節嚴重,其行爲已構成非法經營罪,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到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從輕處罰。

根據張某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危害程度、悔罪表現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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