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安信信託更新21宗涉訴案件信息,涉案總金額攀升至84.7億元)

圖片來源:視覺中國

記者|張曉雲

11月16日,安信信託(600816.SH)發佈公告更新了最新涉訴信息,披露了21宗涉訴項目的原告方、金額、事由及部分判決結果。多家平安系公司作爲原告牽扯其中,金額高達約爲32.7億。

根據公告,安信信託近期涉訴數目明顯增加。安信信託8月31日披露的2019年半年度報告顯示,截至8月31日,公司已知作爲被告涉訴案件12 宗,訴訟金額 50.23 億元。

而此次披露的21宗涉訴案件中,安信信託受讓信託計劃受益權及承擔相關訴訟費用合計已攀升至約84.7億元,涉及原告機構16家。其中,4宗已收到判決書,涉案金額約10.2億元,2宗已達成和解協議,涉案金額約9.1億元,15宗案件尚在審理中,涉案金額約65.4億元。

具體來看目前的21宗涉訴項目,4宗已收到判決書,原告分別爲,河南資產管理公司、北京首創金融資產交易信息服務公司、鄭州銀行(2次),涉訴金額依次爲,37617萬元、4614萬元、60158萬元。

2宗已達成和解協議,原告爲海通證券和青島國信金控,涉案金額10675萬元、25805萬元。

15宗已立案審理階段的原告爲,廣東華興銀行、烏魯木齊銀行(2次)、西藏寬域投資管理中心(有限合夥)、銀河金匯證券資產管理公司(2次)、深圳市平安置業投資公司(下稱平安置業)、渤海人壽保險、北京首金惠融資產管理公司、深圳平安匯富資產管理公司(下稱平安匯富)(2次)、重慶臻閏投資管理公司(下稱重慶臻閏)(2次)、南極電商、廊坊銀行。

值得注意的是,平安置業、平安匯富、重慶臻閏均爲平安系公司,涉訴金額總計約32.68億。

其中重慶臻閏涉訴2宗,涉訴金額最大,約19.97億元。案件1的起訴書中顯示,原告作爲國民信託·軒然 21 號單一資金信託受益人與被告簽訂了《信託受益權轉讓合同》,約定原告(轉讓方)向被告(受讓方)轉讓其持有的編號爲“NT託字 17-012- 023-01 號”的《國民信託·軒然 21 號單一資金信託信託合同》項下持有的信託份額對應的信託受益權(以下稱“標的信託受益權”),該受益權對應的信託本金爲人民 幣 990492250.00元。雙方確認轉讓標的包含標的信託受益權對應的信託資金以及原告在持有信託受益權期間所應享有的全部信託收益。該合同還約定了轉讓價款的計算與支付方式、違約責任等條款,被告未履行上述受讓義務,已構成違約。

案件2的起訴書中顯示,原告與被告簽訂了《信託受益權轉讓合同》,該合同約定原告(轉讓方)向被告 (受讓方)轉讓其持有的編號爲“bitc2017(t)-6993 號”的《渤海創鑫 12 號單一資 金信託之資金信託合同》項下持有的信託份額對應的信託受益權,該受益權對應的信託本金爲人民幣 490,326,666.67 元。雙方確認轉讓標的包含標的信託受益權對應的信託資金以及原告在持有信託受益權期間所應享 有的全部信託收益,被告未履行上述義務已構成違約。

天眼查信息顯示,重慶臻閏成立於2011年12月,經過多層穿透後,由平安集信(上海)投資管理有限公司100%控股,而該公司的大股東則是平安集團旗下的深圳平安金融科技諮詢有限公司。

平安置業涉訴1宗,涉訴金額約7.09億。起訴書中顯示,2017 年 11 月 15 日,安信信託與國通信託簽訂《信託受益權轉讓協議》,約定安信信託以人民幣 5 億元,將信託受益權轉讓給國通信託。 2017 年 11 月 15 日,國通信託與安信信託簽訂《信託受益權轉讓協議》(下稱 “《二次轉讓協議》”),約定國通信託將上述信託受益權轉讓給安信信託,現《二次轉讓協議》約定的轉讓價款支付期限已過,經多次催告,安信信託仍未按照約定支付轉讓價款。國通信託與平安置業已簽訂《債權轉讓協議》,將國通信託在《二次轉讓協議》項下對安信信託享有的全部債權轉讓給平安置業,並就上述債權轉讓通知了安信信託。

天眼查信息顯示,平安置業成立於2005年,是深圳平安金融科技諮詢有限公司的全資孫公司。

平安匯富涉訴2宗,涉訴金額約5.62億。案件1的起訴書顯示,原告平安匯富與安信信託簽訂了《信託受益權轉讓合同》,該合同約定原告(轉讓方)向被告 (受讓方)轉讓其持有資金信託合同項下原告持有的【貳億伍仟】萬份信託受益權單位,對應的信託資金爲2.5億元。雙方確認轉讓標的包含信託受益權所對應的信託資金以及原告在持有信託受益權期間所應享有的尚未分配的信託收益,被告未履行受讓義務,已構成違約。

案件2的起訴書顯示,原告平安匯富與安信信託簽訂了《信託受益權轉讓合同》,該合同約定原告(轉讓方)向被告 (受讓方)轉讓其持有的資金信託合同項下原告持有的【貳億】份信託受益權單位, 標的信託受益權對應的信託資金爲人民幣 2億元,被告未履行上述受讓義務,已構成違約。

天眼查信息顯示,平安匯富成立於2012年12月,爲上海陸家嘴國際金融資產交易市場股份有限公司(即陸金所)的全資子公司。

此外,安信信託公告稱,涉及重大訴訟的案件均因信託業務中安信信託以遠期受讓或出具流動性支持函的形式提供保底承諾。此前11月11日的公告中,安信信託披露截至2019年9月30日,公司到期未清算的信託項目金額達276億元,並承認在管理運用信託資金過程中,過往經營中存在合規意識不強的問題,關於涉訴相關信託業務保本承諾的情況確實存在,該行爲即違反了《信託公司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存在合規風險。

但值得注意的是,信託保底剛兌的法律風向近期出現了明顯變化。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下發的《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下稱《紀要》),其中第七部分“關於營業信託糾紛案件的審理”第92條明確“保底或者剛兌條款無效”;實踐中,保底或者剛兌條款通常不在資產管理產品合同中明確約定,而是以“抽屜協議”或者其他方式約定,不管形式如何,均應認定無效。

安信信託公告稱,該《紀要》是否將作爲本公司上述以遠期受讓或出具流動性支持函的形式提供保底承諾的法律判決依據尚不完全明確,需要等待相關判例予以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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