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e租宝全称为“金易融(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是安徽钰诚集团全资子公司,平台打着“网络金融”的旗号上线运营,“钰诚系”相关犯罪嫌疑人以高额利息为诱饵,虚构融资租赁项目,持续采用借新还旧、自我担保等方式大量非法吸收公众资金,累计交易发生额达700多亿元,涉及投资人约90万名,受害投资人遍布全国31个省市区。

2018年9月12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对钰诚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集资诈骗罪、走私贵重金属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8.03亿元;对安徽钰诚控股集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亿元;对丁宁以集资诈骗罪、走私贵重金属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偷越国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万元,罚金人民币1亿元;另对其他24名高管判处有期徒刑。

(据中国法院网《e租宝一审在京宣判26人因集资诈骗等获刑》一文整理)

罪名解读:

近年来,利用互联网集资诈骗现象屡禁不止,诈骗手段和形式不断翻新,以“高利润、高回报”为噱头,打着“互联网+”和金融创新为旗号,包装成“网络借贷”“虚拟货币”“金融互助”“爱心慈善”的非法集资诈骗,令人防不胜防。还有的平台利用权威媒体包装和知名人士站台,也是集资诈骗的常见套路。

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集资诈骗既损害了普通投资者的利益,也危害了国家金融安全,一直是我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打击重点。

我国《刑法》上对集资诈骗罪规定了严厉的刑事责任,虽然《刑法修正案九》取消了集资诈骗罪的死刑,但并不意味着我国在打击这类犯罪上的后退。各地司法机关一直在开展严厉打击集资诈骗犯罪的专项行动,贯彻依法严惩的方针,在对犯罪分子判处主刑的同时,坚持依法适用财产刑,并加大赃款赃物的追缴力度。

集资诈骗罪既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金融管理制应,犯罪对象是他人的资金。为企业发展融资本是一种正常的商业行为,融资形式也很多样,如发行债券、股权、银行贷款、企业间的借款、合作联营等,均可以筹集到相应的资金。但如果未经法律法规许可,违反国家金融管理秩序,擅自采取上述方式进行集资,则属于违法行为。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实施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具体来说:

(1)行为人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诈骗方法是指行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编造谎言、捏造或隐瞒事实真相等欺骗性的方法,骗取他人投资,或者以合伙、入股、发展会员等名义骗取他人入股、投资,并将通过上述方式非法筹集的资金据为己有。

(2)数额较大。这是集资诈骗罪的立案或追诉条件。集资诈骗的数额不仅是定罪的重要标准,也是量刑的主要依据。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即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将非法筹集的资金据为己有的目的。但是否已经将资金据为己有,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具有下列情形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1)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的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2)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3)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4)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7)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8)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集资诈骗与民间借贷是有区别的。本罪具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民间借贷并无非法占有的目的,即使借款人在借款时许诺高额利息,但后来无力支付高额利息,只要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便不能以集资诈骗罪处理。

引发集资诈骗罪的主要风险,一是涉及企业融资的资金来源,二是涉及企业的经营模式。企业通过设计各种理财方式吸纳社会闲散配金,达到融资的目的,则可能满足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基础。

如果企业家不将或者只将少量吸纳的资金用于企业投贷或者生产经营活动,而将大部分吸纳的资金用于个人消费或者挥霍,甚至用于非法目的,则可能构成集资诈编罪。

入刑标准:

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

量刑标准:

(1)对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2)对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S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没收财产。

单位犯集资诈骗罪的,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来源:《公司合规:创始人避免败局的法商之道》

作者:战飞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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