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5年5月至2016年11月,蒋某某打着为童星工作室招聘童星的幌子,通过网络聊天软件结识多名未满14周岁的女童,以检查身材比例和发育情况等为由,要求女童在线拍摄和发送裸照,并谎称需要面试,诱骗女童通过QQ视频聊天并裸体做出淫秽动作,对部分女童还以公开裸照相威胁,逼迫对方与自己继续裸聊,猥亵人数多达31人。

案发后,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认为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基于自己扭曲变态的心理,借助网络,虚构身份,利用女童社会阅历尚浅,涉世不深,以哄骗、引诱等手段,让多名不特定被害人拍摄裸照,在视频中暴露身体隐私部位,或做出淫秽动作,以满足淫欲。该猥亵行为是在网络上发生的,非传统意义上的直接强制接触,但此行为侵害了女性性自主权,伤害了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与直接侵害的法定后果相同,应当认定为猥亵儿童的行为;蒋某某对多名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猥亵,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蒋某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宣判后,蒋某某不服,提出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近年来,猥亵、性侵未成年人案件频发,甚至运用网络技术实施犯罪,侵害特定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同时,更会造成不可预估、难以管控的恶劣影响。本案中,蒋某某诱骗或强迫被害人进行视频裸聊或拍摄裸照,虽然没有与被害人进行身体接触,但其目的是为了满足自身性欲,客观上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虽与传统意义上的猥亵行为有所不同,但同样构成猥亵儿童罪。

本案的积极意义在于,示范性地对网络猥亵行为定罪量刑,有力地打击利用网络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本案对被告人蒋某某依法从重判刑,彰显了人民法院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依法严惩性侵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坚定决心。本案也警示家庭和学校要切实履行监护和教育责任,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网络安全教育,引导未成年人正确使用网络。同时提醒广大青少年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提高识别风险能力。

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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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检察日报、女性之声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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