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中國經濟網北京11月22日訊 銀保監會網站今日公佈的南通銀保監分局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通銀保監罰決字〔2019〕19號、21號、22號)顯示,江蘇南通如皋包商村鎮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存在提供虛假統計報告隱瞞貸款真實風險狀況、對單一集團客戶授信超過自身風險承受能力和非潔淨轉讓信貸資產三宗違法違規行爲。《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七十五條規定:商業銀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並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原標題:如皋包商村鎮銀行三宗違法遭罰 董事長劉曉霞遭警告

中國經濟網北京11月22日訊 銀保監會網站今日公佈的南通銀保監分局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通銀保監罰決字〔2019〕19號、21號、22號)顯示,江蘇南通如皋包商村鎮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存在提供虛假統計報告隱瞞貸款真實風險狀況、對單一集團客戶授信超過自身風險承受能力和非潔淨轉讓信貸資產三宗違法違規行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七十五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南通監管分局對其處以罰款人民幣100萬元。

劉曉霞對如皋包商村鎮銀行存在提供虛假統計報告隱瞞貸款真實風險狀況、非潔淨轉讓信貸資產的嚴重違規問題負管理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七十八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南通監管分局對其警告並處罰款人民幣金額5萬元。

付俊飛對如皋包商村鎮銀行存在提供虛假統計報告隱瞞貸款真實風險狀況、對單一集團客戶授信超過自身風險承受能力和非潔淨轉讓信貸資產的嚴重違規問題負直接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七十八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第(三)項,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南通監管分局對其作出取消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2年的行政處罰決定。

中國經濟網查詢發現,如皋包商村鎮銀行的第一大股東爲包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爲51%。

中國銀監會南通監管分局於2017年3月核準劉曉霞如皋包商村鎮銀行董事長任職資格。

相關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七十五條規定:商業銀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並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拒絕或者阻礙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檢查監督的;

(二)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報表和統計報表的;

(三)未遵守資本充足率、資產流動性比例、同一借款人貸款比例和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有關資產負債比例管理的其他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七十八條規定:商業銀行有本法第七十三條至第七十七條規定情形的,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應當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並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任職資格審查任命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

(二)拒絕或者阻礙非現場監管或者現場檢查的;

(三)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報表、報告等文件、資料的;

(四)未按照規定進行信息披露的;

(五)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

(六)拒絕執行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措施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有關銀行業監督管理規定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七條規定處罰外,還可以區別不同情形,採取下列措施:

(一)責令銀行業金融機構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

(二)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行爲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三)取消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的任職資格,禁止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從事銀行業工作。

以下爲處罰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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