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指按晉訓廉謹刑約言》碑

《直指按晉訓廉謹刑約言》石碑刻於明萬曆四十二年(1614年),立於臨晉縣衙署所在地(今山西省臨猗縣臨晉鎮),現保存於臨猗縣博物館。石碑爲長方形,長95釐米,高71釐米,厚15釐米;碑文爲楷書,從右向左,凡31行,401字;碑文結字精緊內斂,運筆平正穩健,由時任巡按山西監察御史李若星撰發,臨晉縣知縣楊名顯勒石。碑文如下:

直指按晉訓廉謹刑約言

今朝廷轄束有司,貪酷有禁,載在總約,字字斧鋮,宜人知滌慮而毖後矣。乃今各州縣掌印官,志趨清榮,心地慈祥者,固自有人;乃有朘剝民膏,草菅民命,政以賄成,貪以酷濟者,往往可屈指數也。

豈知民之一絲一縷,皆民之命也。爲民牧者,奈何通暮夜之金,重科罰之條,既濫準詞狀以明攘之,又批發衙官以陰攖之。百般巧取,一味漁獵,令煢煢小民家室破碎。無論污衊名節,玷辱官常,清夜捫思,於心忍乎?無論機關敗露,身名俱喪,捆載而歸,寧常享乎?恐鬼神忌盈,亦陰瞰其室矣!興言及此,熱腸冰冷,慾念全消矣。凡按屬有司,宜猛然思,憬然悟矣。

又,刑者不得已而加之民者也,用以明國法。殺一人正所以懼千萬人,殺之實所以生之也。猶且體天地好生之德,廣皇上欽恤之仁,不忍盡法以掩恩。況用以逞威漁獵,則敲骨吸髓,總是私意,上幹天地之和,下造子孫之孽,端由於此矣。獨不思死者不可復生,絕者不可復續,人誰不愛其性命,又誰不愛其肢體髮膚。吾爲民父母,奈何淫刑以逞乎?今後各有司,非人命盜情捱刑不吐者,不得一概濫用夾拶致傷民命,違者定以酷論。其佐貳首領,尤不許輕用夾拶,重大事情應夾拶者,呈堂官親問。如有私置擅用,掌印官之不能鈐制佐領,可概見矣,定以罷軟論。

以上言貪言酷,總是常譚,本院竊思,天理良心,總不外此,願有司其深思之。

巡按山西監察御史李若星撰發

臨晉縣知縣楊名顯勒石

萬曆四十二年正月吉旦

《直指按晉訓廉謹刑約言》碑文拓片

碑文名“直指按晉訓廉謹刑約言”,“直指”即:朝廷派到各地的巡視官員,漢代曾稱直指使者,“按晉”即巡按于山西。

碑文首先一針見血,指出了“訓廉謹刑”的必要性:當今朝廷懲治貪官酷吏的禁令記載在總約之中,其語句字詞如刀劍斧鉞,直抵心靈,讓我們滌除私心雜念,發揮了懲前毖後的作用。雖然當前各地掌權的官吏多數都操守清廉、心地善良,但仍有部分官吏敲榨民脂民膏、草菅人命,他們“政以賄成,貪以酷濟”。

上段“訓廉”:百姓一絲一縷來之不易,關係身家性命。作爲百姓父母官,怎麼能“通暮夜之金,重科罰之條”,既明頒政令欺壓侵奪百姓,又暗示下屬擾亂糾纏百姓。如此巧取豪奪、一味盤剝,必然造成百姓家破人亡,此類行徑損毀個人名節、玷污爲官之道,深夜捫心自問、於心何忍?一旦行跡暴露,必然身破名裂,被捆綁而入獄,這樣的後果能否承受?更何況,鬼神在窺望我們,貪得無厭、惡貫滿盈,鬼神也定不饒恕。話講到這個層面,我內心發冷,慾念全消,所有下屬官員,也都應該深思醒悟。

下段“謹刑”:刑罰是不得已而加之於人民的,其目的是彰顯國家法律。懲罰一人是爲了教育成千上萬之人,懲罰人是爲了讓更多人不被懲罰。上天愛惜生靈、朝廷心懷仁慈,都不允許濫用刑律。況且,爲私利而用刑,如敲骨吸髓,對上干擾了天地和諧,對下造就了子孫罪孽,更是傷天害理。人死不能復生,身體傷殘不能復原,沒有人不珍惜自己的性命,沒有人不愛惜自己的身體,作爲百姓父母官,我們怎麼能爲了逞個人威風而隨意摧殘他們的軀體呢?從今往後,各級官吏,一概不得濫用刑罰,如有違犯,定以酷吏論處。那些副職官員和管事頭目,尤其不許隨便使用酷刑,確需使用的,必須經主審官親自把關批准。若下屬執法人員擅自動用酷刑,只能說明掌印的主審官失職,定以軟弱疲沓、不能勝任本職而論處。

兩段“約言”之後,還有一句總結性的話:以上所說防止貪賄、酷刑兩事,其實都是老生常談,總不外乎是天理良心,希望大家深思啊!

正文之後落款:巡按山西、監察御史李若星撰發,臨晉縣知縣楊名顯勒石。

李若星,河南息縣人,萬曆三十二年(1604)進士。初授棗強縣(今河北棗強縣)知縣,居官正七品。後升任真定府(今河北正定縣)知府,居官正六品。李若星以品德廉潔和才幹超羣,被朝廷所器重。1610年,李若星被提升爲朝廷侍御史。1613年以御史職出任山西巡按。此間,李若星奏請撤銷徵稅使臣,減輕民負,政簡刑輕,風氣爲之一新。當時山西民衆讚譽李若星爲“青天包拯”。1613年11月,山西發生水災,李若星請發帑賑貸。1615年4月,查實鎮國將軍冒領祿米銀,奏請禮部嚴加治其罪。1615年6月,彈劾山西參將蘇學詩不稱職,後朝廷將其革職。李若星一生忠耿正直,清廉爲官。巡按山西所撰發的約言,既有對官員的諄諄教導、訓誡提醒,又體現了以人爲本、愛民爲民的高尚情懷,言詞懇切,發人深省。

來源: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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