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項俊波一審5個月後,他的祕書也被提起公訴。

  最高檢消息,日前,中國保監會辦公廳原副主任朱堰徽(副廳級)涉嫌受賄罪一案,經最高檢指定管轄,由常州市人民檢察院向常州市中院提起公訴。

  常州市中院,也是當時項俊波受審的地方。

  “神祕”的大祕

  這是官方首次確認朱堰徽出事。

  政知圈並未搜索到朱的個人履歷。據媒體此前報道,朱堰徽生於1979年,曾就讀於武漢大學經濟與管理學院金融學專業,早年曾在農行工作,擔任過農行總行辦公室副處級專職祕書、總行董事長祕書等職,後調至原保監會任辦公廳祕書處處長。

  具體何時調原保監會的,官方也並未透露,不過,2016年9月,朱堰徽升任辦公廳副主任,當時的保監會主席,正是項俊波。

  這從檢方的起訴書中也能得到印證。

  2010年至2016年,被告人朱堰徽利用擔任保監會辦公廳祕書處處長、保監會辦公廳副主任等職務便利,爲有關單位和個人在工作安排、職務晉升等方面謀取利益,多次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數額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朱何時從農行到了保監會工作,官方並未披露。

  不過,一個細節是,朱堰徽在2010年5月曾以“中國農業銀行總行辦公室副處級專職祕書”的身份出現在第一屆“中央國家機關青年五四獎章”建議人選名單中,根據檢方起訴書,2010年他已經在原保監會辦公廳工作了。

  項俊波和朱堰徽,交集不小。

  其一,兩人都是從中國農業銀行到保監會工作 ;其二,在農行期間,項俊波在2009年2月至2011年10月擔任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改制後)董事長,朱堰徽則擔任過農行總行董事長祕書;其三,項俊波是2011年10月從農行到了原保監會任主席,而朱堰徽至晚是在2010年到原保監會辦公廳祕書處任處長了;其四,在項俊波任原保監會主席期間,朱升任保監會辦公廳副主任。

  “大小祕書”

  在朱堰徽升任保監會辦公廳副主任大概半年之後,項俊波落馬。

  項俊波,男,1957年1月出生,重慶人,1974年8月參加工作,北京大學博士,法學博士學位,研究員,曾在審計署、央行、農行工作,2011年10月至2017年5月任原保監會主席,2017年4月9日落馬。

  在審計署工作期間,項俊波曾查處過大案。

  據媒體報道,1999年,羣衆舉報天津薊縣國稅局在稅收徵管工作中存在嚴重問題,作爲京津冀特派辦事處的主要負責人,項俊波帶領工作小組進駐薊縣。據報道,此案牽涉面極廣,薊縣國稅局多數員工都有或深或淺的牽連。

  據報道,在查處該案的過程中,曾有恐嚇電話打到了項俊波在天津的家中,但當時項俊波告訴對方:“告訴你,我參過軍,打過仗,負過傷。你想幹什麼就幹什麼吧!什麼我沒見過?”

  令人唏噓的是,這位被外界稱爲“金融鐵帥”的官員最終成了老虎。

  今年6月14日,江蘇省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原保監會主席項俊波受賄一案。常州市檢察院指控:

  2005年至2017年,被告人項俊波利用擔任中國人民銀行副行長、中國農業銀行黨委書記、行長、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黨委書記、主席等職務上的便利或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爲有關單位和個人在項目承攬、案件處理、貸款發放、資質審批及職務晉升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特定關係人楊光(另案處理)收受相關單位和個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1942萬餘元。

  據《經濟觀察報》報道,楊光即爲項俊波的妻子,兩人先後結婚、離婚,又復婚,她已被另案處理。

  有消息人士表示,項俊波的兩個祕書均出了事,除“大祕書”朱堰徽外,“小祕書”即原保監會副處級幹部楊碩被“雙開”,但未進入司法程序。

  “零物質往來”

  項俊波落馬僅1個月,2017年5月23日,原銀監會主席助理楊家才也被證實正在接受組織審查。

  今年7月26日,楊家才一案在河南省濮陽市中院宣判——他因受賄罪、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獲刑16年。

  “當前銀保監會系統面臨的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形勢仍然十分嚴峻複雜。”今年4月,中央紀委駐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紀檢組組長李欣然曾撰文提到。

  “2017年中央紀委嚴肅查處了原保監會黨委書記、主席項俊波和原銀監會黨委委員、主席助理楊家才腐敗案件,教訓非常深刻。案件暴露出原銀監會、保監會系統一些領導幹部信念上不堅定,政治上不清醒,作風上不廉潔,說明系統內政治生態仍存在不健康、不正常的問題。”

  李欣然認爲,要讓與被監管對象零物質往來成爲一條鐵律;探索建立與被監管對象非公務交往報告制度;建立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問題“雙通報”制度,既通報監管幹部的問題,也要向有關紀檢監察機關通報腐蝕拉攏監管幹部的銀行業保險業金融機構和人員。

  今年10月,銀保監會出臺了《中國銀保監會黨委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實施辦法》。

  辦法明確要求,“監管機構和被監管機構遵循‘零物質往來’原則;不得濫用監管權力干預被監管機構的授信、理賠等經營管理活動”。

原標題:項俊波“神祕”大祕的新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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