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4月29日,云南澜沧县委县政府主办网站澜沧信息网刊发了官方对于网传“为迎接领导检查打死放养家禽”事件的相关回应,称视频中的行为目的是在群众中起到警示教育作用,但方法方式欠妥。然而,任何举措的推进都应当有着明晰的程序公示过程,而对于偏远村庄来说,这不仅是一种争得村民代表大会同意的过程,而且也是对每个村民实施最新息信送达的过程。

原标题:打死放养家禽:放弃法治思维,必然欲速不达 ——打死放养家禽:基层治理体系建设,需要法治化思维充实

文/马进彪

4月29日,云南澜沧县委县政府主办网站澜沧信息网刊发了官方对于网传“为迎接领导检查打死放养家禽”事件的相关回应,称视频中的行为目的是在群众中起到警示教育作用,但方法方式欠妥。对此,乡党委政府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下一步将指导和帮助村组依法依规、便民利民的开展好自我管理工作,让爱护环境、建设美丽家园成为村民自觉行为。(****4月29日)

该村为打造干净、整洁、美丽的村庄,制定了环境整治方案,方案中第六条要求:“规范农户养殖行为,促进环境卫生整体提升”。从本意上说,这无可厚非。因为随着人们环境意识的提高,昔日被认为是“地广人稀”的偏远村庄被纳入了环境整治的视野,从这个角度来说,环境意识已经抵达了更广的基层区域,而这当然是一种环境保护的利好。

然而,任何举措的推进都应当有着明晰的程序公示过程,而对于偏远村庄来说,这不仅是一种争得村民代表大会同意的过程,而且也是对每个村民实施最新息信送达的过程。尤其是在相对“地广人稀”的地方,务必使村民提前知晓即将实施的举措,这是日后实施的必须一步,而出于对所有村民权利的尊重,这个程序公示,只能在实施之前,而不能是在实施之后再补。

但从澜沧县的回应中可以看到这样的表述:“并提交村民小组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也就是说,这个举措还没有送交村民代表大会审议,或者是送交了但还没有通过审议。那么显然这个实施就存在着跨越程序公示之嫌,而在这种情况下,等于是缺失了对村民表决权和知晓权的尊重,极易引发相互间的对立情绪。

因此,从这件事来说,起码存在着两方面的问题,一是为迎接领导检查打死放养家禽,这本身就是简单粗暴的形式主义。相关执行部门为了使自己的工作推进达到最大速度,以便于向上级交差,而不惜对村民来个“闪电战”,让一些村民在心理上和行为上都难以适应和接受。

另一方面的问题是,相关部门没有按着村委会相关法规来办事。必不可省的程序省掉了,村民应当享有的知情权和表决权没有了,剩下的只是粗暴的打打打。从法律角度讲,没有经过村民代表大会同意的“规定”,或没有经过明晰公示程序的“方案”,都不该发生也不能发生效力。否则,没有法治意识的约束,简单粗暴的形式主义就会越演越烈,甚至会成为潜意识里的正当行为。而这方面才是最重要的内因。

因此,对于这件事当地给出的回应是“方法方式欠妥”,但这只是问题的表面解读。而更深层的问题还在于,它漠视了对村民应有权利的尊重,由此省掉了必要的审议通过程序,和不可或缺的明晰公示过程。对村庄的环境治理,本身就是基层治理的一个方面,它同样需要基层治理体系的法治化理念,如果放弃了法治化治理理念,就可能欲速而不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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