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知情人士告訴郭女士說,其母親在送往醫院時傷勢較重,而事故主要責任人王某剛擔心醫療費數額龐大,同時若搶救過來後遺留傷殘,後期負擔無法預料,因此買通交警和醫院,阻止搶救而直接送太平間。事故發生時已經是下午(十六時),明明有生命體徵卻在當天完成了屍體檢驗並由交警部門蓋章發佈《屍體處理通知書》,郭女士憑生活常識判斷,這一氣呵成的不符合常理的動作,簡直類似於蓄意謀殺。

只有講到特別離奇之處,人們才發現,離開海南省陵水縣人民醫院近一千個日夜的時間,也絲毫沒有能夠淡化郭女士內心的悲憤。

郭女士一件一件拿出證據並做簡要地說明時,其理性程度不亞於坐在對面的律師,讓人震驚於這些匪夷所思的事情,竟然真的發生過。

車禍後,該出具的事故認定書遲遲不予出具,尚有生命體徵的母親被強行推進太平間,既非醫生也非戶籍管理的機關赫然出具了《死亡證明》,因此鉅額的停屍費被披上合法的外衣。

被濫用的職權背後,隱藏着一條怎樣的黑色利益鏈條? 2019年11月22日這個陰鬱沉悶的下午,通過北京居民郭女士提供的資料,人們窺見該縣交通事故處理、醫院以及殯葬行業坑害外地人不法行徑之一斑。

赴海南買房出交通事故

2017年4月7日,郭女士陪着母親到海南陵水縣旅遊,順便看看當地出售的房子。出於安全考慮,她們選擇的房產中介,是人們耳熟能詳且公司總部位於北京的某家地產海南公司。

當日16時許,該公司房產銷售員王某剛駕駛一輛小型轎車,載着郭女士母女去看房的途中,自英州鎮環島高速公路英州互通方向往新村鎮方向行駛,途經英州鎮雅居樂景觀大道“中國郵政儲蓄所”前路段時,針對前方一大貨車,從右側強行超車。

陵水縣人民醫院

當時,郭女士母女尚不知道,這個王某剛曾經是有犯非法拘禁罪、敲詐勒索罪被判刑記錄、刑滿釋放不足五年的黑惡勢力團伙成員,但其隨意爆出的粗口、極爲彪悍的駕駛習慣,讓郭女士母女頓生疑竇,極爲不安。

被超越的是王某發駕駛瓊D12762號重型特殊結構貨車,兩車發生碰撞,造成乘車人郭女士母女等人受傷。

事發後,受傷的乘車人郭女士母女和另一乘客共3人被送往海南陵水縣人民醫院。

有生命體徵被送太平間

在病牀上,逐漸從事故鉅變懵懂中恢復清醒的郭女士,猛然遭到沉重的心理打擊,人們要將她母親送往太平間。

郭女士當即怒不可遏地跳下病牀,質問明明母親沒死,憑什麼要送往太平間?

人們出示的,是蓋着“交通事故處理專用章”的《屍體處理通知書》,編號爲“2017第426號”,落款日期爲“2017年4月7日”。

該通知書說,“屍體已經檢驗。根據有關規定,請於2017年4月11日前辦理屍體喪葬事宜。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辦理的,按《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處理。

第四十一條的內容是,“檢驗屍體結束後,應當書面通知死者家屬在十日內辦理喪葬事宜。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辦理的應記錄在案,並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由公安機關處理屍體,逾期存放的費用由死者家屬承擔。”

堅信母親是“傷者”而不是“屍體”的郭女士,連忙去找醫生詢問,母親到底有沒有生命體徵?有沒有搶救價值?

醫生回答說,“你母親剛纔還咬我手了。”

明明有生命體徵,爲什麼不搶救而要送太平間?事故發生時已經是下午(十六時),明明有生命體徵卻在當天完成了屍體檢驗並由交警部門蓋章發佈《屍體處理通知書》,郭女士憑生活常識判斷,這一氣呵成的不符合常理的動作,簡直類似於蓄意謀殺。

事故認定書遲遲不出具

按照法規規定,交通事故發生後,對於可能涉嫌交通肇事罪的,必須對嫌疑人及時採取強制措施,同時在十五天之內,依法做出《交通事故認定書》。

直到2017年5月27日,有關方面才做出《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王某剛對此事故承擔主要責任,大貨車司機王某發承擔次要責任,乘車人郭女士母女不承擔責任。

一個簡單的交通事故認定書,竟然超出法定時限的兩倍,這期間,發生了怎樣的利益勾連討價還價?

郭女士後來弄清楚,承擔事故主要責任的王某剛是有刑事犯罪記錄的,曾犯

過非法拘禁罪、敲詐勒索罪,爲一黑惡勢力團伙成員,發生該交通事故時,刑滿釋放不滿五年。因此,人們就很能理解,郭女士在陵水縣爲母親的事情據理力爭時,受到的各種威脅。

知情人士告訴郭女士說,其母親在送往醫院時傷勢較重,而事故主要責任人王某剛擔心醫療費數額龐大,同時若搶救過來後遺留傷殘,後期負擔無法預料,因此買通交警和醫院,阻止搶救而直接送太平間。

死亡證明的違法與蹊蹺

更可笑的是,交警部門還真的聽命於王某剛的勢力,超越職權和業務範圍,把自己和王某剛綁在了一起,因此,拖延該及時做出的《事故認定書》,而迅速出具了《死亡證明書》。

2017年4月13日,還是蓋着“交通事故處理專用章”的《死亡證明》,赫然出籠了。該證明載着郭女士母親的姓名和身份證號等戶籍信息,結論爲“系車禍死亡”,沒有任何醫療診治記錄信息和醫務人員的簽名。

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唐菊雄律師說,按照法規規定,所謂的《死亡證明》,只能是醫療機構和正規執業醫師對個體生命的診療記錄和判斷;而公安機關的《死亡證明》是一種戶籍管理職權,只能是戶籍管理部門對前述醫生證明的轉述性記錄。

也就是說,蓋着“交通事故處理專用章”的《死亡證明》,因爲不是以醫生的診療記錄爲依據也超出戶籍管理職權,從法律上和技術上講,都是一張廢紙。

知情人士介紹,之所以“急急如律令”地出籠這一紙《死亡證明》,是因爲他們要爲當地醫院太平間亂收費提供依據。這一說法,被當地有關方面證實,該醫院的太平間,果然被私人承包了。

其後,郭女士不甘心於自己母親在有生命體徵的情況下被推進太平間的冤屈,各方奔走要求依法調查,一晃兩年多過去,也許,按照當地太平間承包人的算法,這個停屍費該是很大一筆錢了。

去年3月20日,陵水黎族自治縣人民法院做出(2018)瓊9028刑初4號刑事判決書,判決追究了王某剛犯交通肇事罪的責任,郭女士認爲,這僅僅是就案辦案,王某剛及其保護傘涉黑惡犯罪行爲,尚待被依法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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