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時,經常需要面臨的問題就是確定勞動者的工資總額。那麼,補助、補貼究竟是否應當計入勞動者的工資總額中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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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在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時,經常需要面臨的問題就是確定勞動者的工資總額。在計算勞動者工資總額時,由於目前各用人單位發放的工資項目繁雜,當事人之間對一些補助、補貼是否應當計入工資總額往往容易產生爭議。這些補助、補貼究竟是否應當計入勞動者的工資總額中呢?

答:

從理論上看,勞動者的工資應當是其基於向用人單位提供勞動所獲得的相應報酬。對於勞動者工資的具體組成,由於實踐中的情況較爲複雜,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及司法解釋等對此沒有作出明確具體的規定。

但在1990年1月1日國家統計局經國務院批准發佈的《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中,對勞動者工資總額的組成予以了明確規定,即勞動者工資主要由六個部分組成: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該規定還對以上六種工資組成部分的具體內涵及外延進行了相應規定。

根據這一規定,計入勞動者工資總額中的津貼和補貼,是指爲了補償職工特殊或額外的勞動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給職工的津貼,以及爲了保證職工工資水平不受物價影響支付給職工的物價補貼。一般包括補償職工特殊或額外勞動消耗的津貼,如保健性津貼、技術性津貼、年功性津貼及其他津貼,以及爲保證職工工資水平不受物價上漲或變動影響而支付的各種補貼。

國家統計局於同日發佈的《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若干具體範圍的解釋》第四條中,對於工資總額中不包括的項目和範圍也進行了相應規定,根據這一解釋規定,勞動保險和職工福利、勞動保護方面的各種收入待遇,均不應計入工資總額,比如生活困難補貼、集體福利費、上下班交通補貼、取暖補貼、洗理費等。

以上規定在我們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時,可以參照適用,從而較爲合理地確定勞動者具體的工資組成和工資總額。

結合勞動者工資的性質和上述規定精神可以看出,在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需要確定勞動者工資總額的時候,不能對用人單位發放給勞動者的補助、補貼等一概而論,認爲均應或者均不應計入勞動者的工資總額,而是應當具體分析這些補助、補貼的性質。需要注意的是,由於各地的房改政策不盡相同,所以用人單位發放給勞動者的住房補貼是否應當計入工資總額,還應結合各地的實際情況具體予以區分,對於那些專款專用,勞動者不能自由支配的住房補貼,一般不應作爲工資對待,而對於那些以現金形式發放給勞動者,並且勞動者可以自由支配的住房補貼,則可以考慮計入工資總額。

——載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編:《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總第55輯,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版,第238頁。(來源:最高法院《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

“工人在線”責編:劉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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