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萬源市人民法院依法嚴懲了兩起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王某某和李某某因銷售國家明令禁止的進口動物產品,構成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都被判處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案件一:2017年1月,被告人王某某經電話聯繫以每件215元的價格從達州市高三凍貨批發經營部購進5件進口火雞腿,後以300元的價格銷售1件。2017年1月18日,萬源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在被告人王某某經營的水產凍貨批發門市檢查時查獲其正在銷售的全英文標識包裝火雞腿4件,無中文包裝標識,經在線翻譯該火雞腿產自美國,生產日期爲2016年8月23日。將查獲的4件予以了查扣。被告人王某某在購進時未覈實檢驗檢疫是否合格、也不瞭解火雞腿的產地,無法提供報關和檢驗檢疫等手續。萬源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於2017年3月21日作出萬市監食行處[2017]2號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被告人王某某購進銷售的火雞腿爲國家質量檢驗檢疫總局發佈禁止從動物疫病流行國家(地區)輸入的產自美國的火雞腿,並對被告人王某某作出沒收違法所得85元、沒收扣押的4件美國火雞腿、處以罰款10萬元的行政處罰(罰款已繳納)。

案件二:被告人李某某自2007年至今在萬源市某農貿市場55-57號門市經營水產門市,從事水產品、禽肉、預包裝食品、散裝食品零售等業務。2017年1月17日,被告人李某某從重慶市明品福冷鏈大市場“重慶渝開食品經營部”購進40件產自國家明令禁止從動物疫病流行國家/地區輸入的動物及產品的波蘭的豬短蹄銷售。2017年1月18日,萬源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對被告人李某某所經營的門市進行檢查時,查獲該40件豬短蹄中的34件,另6件已售出。

據悉,國家質量監督檢疫總局曾發佈公告,我國禁止從波蘭進口、銷售豬、野豬及其產品(非洲豬瘟),禁止從美國進口、銷售禽類及其相關產品(高致病性禽流感)。

萬源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爲,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銷售國家爲防控疾病等特殊要求明令禁止的進口動物產品,其行爲均構成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判處王某某有期徒刑六個月,並處罰金兩萬元。判處李某某有期徒刑六個月,並處罰金五萬元。

法官提醒:當前,食品安全問題十分嚴峻,且受到社會各界的普遍關注。萬源法院將立足審判,依法嚴懲危害食品安全的違法犯罪行爲,爲維護“舌尖上的安全”提供強有力的司法保障。廣大人民羣衆萬不可“以身試法”,去觸碰道德和法律的底線。(通訊員 潘 芳)

作者:潘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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