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 張晨

  昨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佈會,對外發布10件國家賠償和司法救助典型案例。在一起國家賠償案中,黑龍江省牡丹江監獄監管人員怠於履職,致使一服刑人員被毆打致死,監獄被判國家賠償48.5萬餘元。

  最高法賠償辦主任祝二軍說,10件國家賠償和司法救助典型案例的發佈,體現了人民法院貫徹落實憲法尊重和保障人權的要求,也體現出保障國家工作人員依法正當履行職責的價值取向。其中,公安機關刑事違法扣押賠償、檢察機關無罪逮捕賠償和監獄怠於履行法定職責賠償的案件倒逼和規範司法機關依法行使職權的立法宗旨,對於同類案件的處理能起到良好的示範作用。

  國家賠償立足保障人權

  【基本案情】黑龍江省牡丹江市監獄服刑人員趙玉泉在勞動時,辱罵訓斥服刑人員苗秋成,拳擊其頭部,導致苗秋成腦枕部摔在地上昏迷。在此期間,監區長焦立明未盡監管職責,未進行巡視和瞭望,直至苗秋成被打倒昏迷後才組織人員將苗秋成送往醫院救治,苗秋成經搶救無效死亡。牡丹江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決,以趙玉泉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後寧安市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決,判處焦立明犯翫忽職守罪,免於刑事處罰。苗秋成父親苗景順、妻子陳玉萍等人據此向牡丹江監獄申請國家賠償。牡丹江監獄支付苗景順、陳玉萍等人死亡賠償金、喪葬費405414元,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6萬元,支付被扶養人生活費等兩萬餘元,以上共計賠償48.5萬餘元。

  【典型意義】對於怠於履職行爲,本案確定了應當由國家承擔部分賠償責任的原則,對國家賠償責任理論與實踐予以適當補充,從而更加彰顯了國家賠償法立足尊重與保障人權,促進國家機關依法行使職權的立法目的與意義。

  【基本案情】重慶市南川區公安局接到楊其忠報警,稱鄧永華將其位於南坪鎮農業銀行附近的燒烤攤掀翻,要求出警。南川區公安局民警李雲和輔警張勇接警後立即趕到現場,發現鄧永華在持刀追砍楊其忠,並看到鄧永華持刀向逃跑中被摔倒在地的楊其忠砍去,被楊其忠躲過。民警李雲喝令鄧永華把刀放下,張勇試着奪刀未成。李雲鳴槍示警後,鄧永華持刀逼向李雲和張勇,李雲遂開槍,將鄧永華擊傷。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經審理認定,在警察到達現場後,鄧永華不但不聽從警察命令,反而在聽到鳴槍警告後持刀逼向警察,導致被警察開槍打傷。從當時的情況看,鄧永華的行爲已危及到人民警察的生命安全,故李雲對鄧永華的開槍行爲具有合法性,對鄧永華提出的賠償申請不予支持。

  【典型意義】本案中,人民警察使用武器是否合法,成爲認定關鍵。在國家賠償案件的審理過程中,既不能對違法行使職權的不法行爲聽之任之,漠視賠償請求人的合法權益,也不能因盲目追求所謂保障人權的效果,而對國家工作人員合法正當行爲過於苛責,以至於挫傷國家工作人員依法正當履職的積極性。因此,本案的處理體現出在權力與權利之間的保障平衡。對於違法侵權行爲,依法當賠則賠,絕不護短,而對於依法正當履職行爲也要給予充分的保護,以保證國家工作人員都能夠積極依法履職盡責,從而更有效地發揮國家賠償工作保障人權、匡扶正義以及促進法治國家和法治政府建設的雙重職能。

  調和公權力與私權利衝突

  【基本案情】北京市公安局朝陽分局對劉學娟涉嫌詐騙案立案偵查,以劉學娟涉嫌詐騙132.6萬元向檢察機關移送起訴,全部涉案款項639萬餘元一併隨案移交。朝陽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定劉學娟詐騙拆遷補償款132.6萬元的犯罪事實成立,以詐騙罪判處劉學娟有期徒刑11年,罰金1.1萬元,並將扣押凍結款項中的132.6萬元發還某鄉政府,1.1萬元用於執行罰金,餘款退回朝陽區檢察院。2012年6月20日,朝陽區檢察院將餘款退回朝陽公安分局。後朝陽公安分局決定解除扣押併發還267萬餘元剩餘款項,但未提及利息。北京市公安局複議決定依法予以變更分局作爲賠償義務機關的原賠償決定,並責令朝陽公安分局解除對267萬餘元的扣押,發還賠償請求人並支付相應利息。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在維持北京市公安局返還267萬餘元及相應利息的決定項目之外,決定再向劉學娟支付未按期返還被扣押款項所應支付的銀行同期存款利息30餘萬元。

  【典型意義】本案通過國家賠償案件的審理,以法治思維、法治方式處理官民關係、調和公權力和私權利衝突,一方面救濟了受損的私權利,對於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如何依法正當行使權力,提出了反向的參照標準,對於同類案件的處理也具有一定的示範作用。

  統一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

  【基本案情】李洪清、陸成鳳夫妻系四川省漢源縣富春鄉楠木村3組村民,二人在承包地內採收黃豆時遭到國家二級保護動物黑熊襲擊致傷。在搶救和治療二人過程中,當地林業部門承擔了大部分醫療費用。後因剩餘及後續醫療費用未獲解決,李洪清、陸成鳳以請求判令四川省人民政府在有關野生保護動物人身傷害補償辦法尚未出臺的情況下爲二申請人儘快解決後續醫療和生活的現實困難問題爲由,以四川省人民政府爲被告提起行政訴訟被駁回。2018年,李洪清、陸成鳳向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國家司法救助。四川高院經審查認爲,申請人李洪清、陸成鳳確因案件原因陷入生活急迫困難,給予李洪清、陸成鳳司法救助金10萬元。

  【典型意義】本案申請人因受到國家保護動物襲擊而致殘,雖然部分醫療費已由當地政府承擔,但大量後續醫療費用無法落實,生活因此陷入急迫困難,應予救助。司法救助金基本解決了申請人取體內醫用鋼板的治療費用,解了其燃眉之急,申請人服判息訴。

  四川高院在決定救助的同時,先後向四川省人民政府、四川省漢源縣人民政府發出司法建議書,建議省政府儘快制定《四川省陸生野生動物危害補償辦法》,建議縣政府依法及時處理案涉補償問題。兩份司法建議書得到及時反饋,漢源縣政府積極落實後續補償事宜,四川省政府起草的《四川省陸生野生動物危害補償辦法》已公開徵求意見,法院辦案過程中以一案推全面,推進了社會治理格局創新,實現了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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