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她把癌症晚期的丈夫撇在寧波一走了之,3年後竟回來分遺產!叔伯小姑子們炸了……

婚姻是相濡以沫,在困境中的守望相助?

還是大難臨頭各自飛?

每個人都有自己的答案和選擇。

餘姚的黃先生近日來到餘姚公證處諮詢,頗有不忿地問:“弟媳在我弟重病時一走了之。我弟現在去世了,她又回來分遺產,這說得通嗎?”

01

丈夫患病兩個多月後,她走了

黃先生的弟弟小黃和弟媳小劉有過一段幸福的過往。

6年前,兩人經人介紹相識,情投意合,很快結婚。婚後的日子,也是蜜裏調油。

小劉是外省人,在寧波打工。結婚後,兩人沒有再置辦房屋,一直住着小黃此前買的房子裏 。

生活本來順風順水,3年前,小黃查出癌症晚期 。這如同晴天霹靂。

一家人忙着幫小黃聯絡醫生,到處尋醫問診。

一開始,小劉也頗有擔當,跟着忙前忙後 。丈夫住院的兩個多月裏,她也想辦法盡心竭力照顧丈夫。黃先生說:“我弟那時候人很虛弱,照顧起來也相當辛苦,小劉那時候對我弟弟還是很好的。”

突然有一天,小劉提出,老家有點事情,要臨時回去一趟 ,表示肯定會速去速回。這一去,就是3年。電話不通,再無音訊 。

黃先生說:“我們輾轉聯繫上她的父母,她父母說家裏沒有什麼事情需要她回去,也不知道她去哪裏了。”

妻子的離開,自讓病中的小黃又經受了一次打擊 。

接下來的近3年裏,黃先生和幾個兄弟姐妹一起照顧小黃。

02

丈夫離世,她趕回來分遺產

幾個月前,小黃去世了。

黃先生幾個兄弟姐妹一起料理了小黃的後事。

不料,大家心境剛剛平復了些,小劉突然回來了,如同3年前離開一樣突然 。

“她對我弟弟後事之類的事情都不關心,也沒想着祭奠,只想着要分遺產。”這讓黃先生兄妹幾個氣憤難當。

“我弟弟病重時,她一走了之,現在怎麼好意思回來分我弟弟的遺產?!我們兄妹幾個,經濟條件都還不錯。我弟弟走的時候,沒什麼存款了,只留下一套房子。我們不在乎弟弟的遺產,但是我們不甘心,就這樣把遺產給了她。畢竟,她當時拋下我弟弟一走了之了啊。”

03

她是第一順位繼承人,但繼承權可能被剝奪

據黃先生介紹,父母都在小黃婚前病故了。小黃和小劉都是初婚,雙方沒有生育子女。

公證員分析:小劉作爲小黃的妻子,是第一順位繼承人 ,是享有繼承權的。而且,小黃的父母早年去世,小黃又沒有子女,遺產本應由小劉繼承。

但公證員話鋒一轉:夫妻雙方不僅享有特定的權利,也要承擔特定的義務,互相扶養是夫妻雙方需要承擔的義務。小黃患病住院期間花光了積蓄,只留下一套自住的房屋。在小黃沒有勞動能力也沒有生活來源的情況下,小劉本來需要承擔對小黃的扶養義務 。但是,小劉卻藉口離開了 ,屬於拒不履行扶養義務的情形,是遺棄被繼承人小黃 。不管情節是否嚴重,小劉都喪失了繼承權。

公證員進一步說明:不僅如此,小劉沒有任何悔改表現,小黃生前也沒有表示寬恕其行爲。而且,小劉這次回來,並不是爲了履行家庭義務,而是爲了繼承遺產。綜合上述情況,小劉是無法繼承這套房子的。

“繼承權的喪失是需要經人民法院認定並作出判決的。 ”公證員告訴黃先生,根據法律規定,黃先生幾個兄弟姐妹和小劉關於該起遺產繼承糾紛,可以先協商。如果協商不成,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據介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規定,繼承人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喪失繼承權。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爲二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

另外,根據相關法規,在遺產繼承中,繼承人之間因是否喪失繼承權發生糾紛,訴訟到人民法院的,由人民法院判決確認其是否喪失繼承權。

來源:寧波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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