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貴州出臺條例:禁止砍伐古樹名木 違者每株最高罰50萬元

“禁止砍伐古樹名木,違者處每株3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12月1日,經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表決,《貴州省古樹名木大樹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於明年2月1日起施行。

據悉,我省古樹名木大樹較爲豐富,種類繁多,數量較大,全省9個市州、88個縣(市、區)均分佈有古樹名木大樹。《條例》的制定,對健全古樹名木大樹法治保護、加強管理具有重大意義。

《條例》規定,禁止以下損害古樹名木的行爲:砍伐;擅自移植;剝皮,掘根,向大樹灌注有毒有害物質;刻劃、釘釘;擅自修剪樹枝;蟠扎、臺刈,攀樹折枝,纏繞、懸掛物體或者使用樹幹作支撐物,緊挨樹幹堆壓物品等;損害古樹名木生長的其他行爲。

砍伐古樹名木的,沒收砍伐的古樹名木,並處以每株3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擅自移植古樹名木的,沒收移植的古樹名木,並處以每株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

對古樹名木剝皮、掘根或者灌注有毒有害物質的,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補救措施,並處以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古樹名木刻劃、釘釘的,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此外,《條例》明確,古樹名木大樹資源普查每10年組織開展一次。省人民政府古樹名木大樹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全省古樹名木大樹資源普查,建立資源檔案,掌握資源變化情況。

來 源:貴陽晚報

編 輯:李述根

核 對:許再晶

編 審:範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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