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深圳市龍崗區人民法院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

相距約1267公里

卻因一起案件

一封《司法建議書》

緊密聯繫在一起

厲害了!這個司法建議催生全國首部硒資源保護與利用地方性法規!

兩地的司法連接跨越千里

更直接推動我國首部規範

微量元素硒資源保護、利用和監督的

地方性法規制定完成

充分彰顯了加強並規範

司法建議工作的重要意義

厲害了!這個司法建議催生全國首部硒資源保護與利用地方性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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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司法建議到促成立法

其中的經過,並不簡單……

01

一封《協助調查函》寄送千里

一宗產品責任糾紛案當庭宣判

2017年5月27日,龍崗法院受理賀某訴湖北省恩施州恩施市某農業發展公司、恩施市某茶葉專業合作社產品責任糾紛一案。因涉案茶葉含硒量存在爭議,且有關恩施“世界硒都”及當地富硒產品保健功效的定義不明,爲查清案件事實,準確適用法律,龍崗法院布吉法庭向翔法官向恩施州硒資源保護與開發局寄送《協助調查函》,請求該局協助調查涉案產品《檢測報告》及其內容的真實性,以及有關硒資源與硒產品現行有效的法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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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9月22日,該局發來覆函,對調查內容作出回覆,並表明全國目前尚無專門針對硒資源和硒產品的相關法律法規,涉及硒的相關法律問題在實踐中適用全國性法律法規及恩施州2014年出臺的《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硒產品專用標誌管理辦法》(下稱《管理辦法》)。龍崗法院參考覆函,依法於2017年9月25日公開開庭審理本案並當庭宣判。雙方當事人均未提出上訴並履行完畢判決義務,達到案結事了。但龍崗法院與恩施州硒資源保護與開發局持續至今的密切司法交流,纔剛剛開篇。

02

彌補硒資源相關法律空白

發《司法建議書》力促“有法可依”

上述案件使向翔察覺到恩施州在硒資源保護、利用與監督方面存在法律空白。彼時,當地僅有《管理辦法》這一地方規章涉及硒資源相關法律問題,其在效力層級上並非法律法規範疇,所涉調整範圍和調整對象亦有限。爲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推動並促進恩施州硒資源法治建設,向翔經深入調查研究,在全面分析總結後形成《司法建議書》,發送至恩施州硒資源保護與開發局,圍繞恩施州硒資源利用與保護提出了以下四點司法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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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局收到《司法建議書》後高度重視,立即向恩施州委、州政府專題彙報,認真研究,積極採納。2018年8月,《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硒資源保護與利用條例》(下稱《條例》)經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並經湖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批准施行,標誌着我國首部規範微量元素硒資源保護、利用和監督的綜合性法規,恩施州第二部地方性法規制定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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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2月,該局向龍崗法院發來《關於對深圳市龍崗區人民法院司法建議書的覆函》,對該案審理結果給予高度評價,並着重對司法建議的落實情況作出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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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局表示《條例》是恩施州立法史上的重要標誌,對恩施州打造硒食品加工產業集羣具有重大推動作用,有力促進了當地綠色產業的發展。爲積極推動其有效貫徹實施,恩施州將在新一輪機構改革完成後,積極研究制定《條例》的實施辦法。

03

《條例》實施細則已撰寫修改

司法建議工作獲充分肯定

2017年至今,龍崗法院與恩施州的司法聯絡從未中斷。就在2020年4月26日,恩施州硒資源保護與開發中心(原恩施州硒資源保護與開發局)向龍崗法院發來《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硒資源保護與利用建設情況報告》,對研究編制《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硒資源保護與利用條例實施細則》的撰寫及修改情況,以及進一步落實龍崗法院司法建議的實施情況作出再次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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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報告詳細說明了恩施州對照龍崗法院司法建議內容,認真整改,補齊短板,在當地硒資源系列產品的種植、加工、經銷等各環節取得的良好經濟效果和社會效益。

隨報告一同寄來的,還有一封沉甸甸的《感謝信》,衷心感謝龍崗法院對恩施州硒資源法治建設的關心和促進。龍崗法院結合司法實踐總結經驗提出的司法建議,與恩施州立法思路完全一致,對恩施州規範和標準化建設硒產品市場起到了重要推動作用。恩施州希望與龍崗法院加強聯繫交流,共同營造更加良好的法治環境。

厲害了!這個司法建議催生全國首部硒資源保護與利用地方性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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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庭宣判解糾紛,司法建議促立法。《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硒資源保護與利用條例》的制定,顯示出人民法院進一步加強司法建議工作,爲經濟社會發展與社會和諧穩定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決心。2020年4月,深圳市委發佈了《關於加強人民法院司法建議工作的意見》,提出將法院司法建議作爲服務經濟社會發展大局的重要工作。龍崗法院以此爲重要支撐,加強並規範司法建議工作,持續總結司法實踐經驗,在依法履行審判職責的同時,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努力以司法建議的“小切口”,推動深圳法治建設的“大作爲”。

厲害了!這個司法建議催生全國首部硒資源保護與利用地方性法規!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深圳市龍崗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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