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網友來信:內部交易抵消,所得稅怎麼賬務處理?這裏我就專門說說這個問題。

案例:2017年5月1日,母公司把賬面價值10萬的存貨以15萬賣給了子公司(100%股權),子公司尚未將存貨對外出售,很顯然,對於合併層次來說,收入是沒有的,成本也是沒有的,存貨的價值也應該保持原有的10萬不變,那麼抵消分錄就是:

借:營業收入 150 000

貸:營業成本 100 000

存貨 50 000

大家都知道,所得稅總是涉及到兩個方面的思考,一個是當期所得稅的思考,二個是遞延所得稅的思考。

在編制合併報表中,並不需要考慮當期所得稅的問題。因爲稅務認可的是單個公司的主體,而非合併主體,所以無論你在合併層面怎麼調整抵消,對當期所得稅是沒有影響的。

那麼,需要考慮的就是遞延所得稅了。在本案例中的合併報表層面,由於調整抵消,存貨賬面價值爲10萬元,但是稅務認可的是單個公司,因此計稅基礎是15萬元。很顯然出現了賬面價值<計稅基礎,資產的計稅基礎定義就是未來可以稅前列支的金額,即是說未來可以稅前列支的金額更多,未來相對於會計來說少繳稅,預期導致經濟利益流入,爲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資產增加自然是在借方!

借:遞延所得稅資產 12 500

貸:所得稅費用 12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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