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農村宅基地具有使用權的只有農村村民,因爲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而城鎮非農業戶口居民不享有對農村宅基地的使用權,即使他購買了農村居民的房屋,他只能獲得房屋的所有權,卻不能具有對宅基地的使用權。

由於政策規定,宅基地主權歸村集體,而上面房子屬私有財產。進而衍生出來,包括城鎮居民,對宅基地上面的房子都具有繼承權。意思就是,宅基地違規要被收回了,上面的房子屬私有物,不可強拆。繼承人可以繼續使用,故只有在房子自然倒塌之後,宅基地方可被收回。當然,這中間房子可以維修,但不可重建。

對於城鎮居民而言,首先購買農村房屋在主體資格上就是不合法的,城鎮居民不具備購買農村房屋的合法資格,即使自己購買了,這個合同也是無效的,對於農村居民而言,出售了自己的農村房屋之後,再申請農村宅基地是不予批准的。即使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間轉讓房屋,也要轉讓方有兩套以上的農村住宅,而受讓方在本村沒有住宅,符合農村宅基地申請條件,經集體組織同意,轉讓纔有效。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