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遊客掰斷萬年石鐘乳,“罰款2500元”罰出法律尷尬

文|梁勇

去年10月,遊客何某在遊覽古郎洞景區時,將兩顆鐘乳石掰斷,被景區發現後報警並起訴到法院。近日,四川古藺縣法院審理了該案件。經到法院調解,何某與景區達成調解協議,賠償2500元並道歉。(5月14日《北京青年報》)

調解結果公佈後,引發爭議。很多網友驚呼,掰斷上萬年才形成的鐘乳石,只賠償2500元,實在過於便宜,這違法成本有點低。有網友說,罰錢還不如罰勞動,告訴他,不是啥都能用錢來解決的。

網友的話非常有道理。鐘乳石是大自然鬼斧神工的饋贈,具有觀賞性和稀缺性,破壞後,幾乎難以復原。掰斷鐘乳石,區區2500元的賠償,確實不能抵消其過錯。

可是法院不這麼判,又能怎麼判?因爲當前,沒有合適的法律適用該案例。

目前我國的法律體系相對來說比較健全。但對破壞風景名勝區珍稀資源的行爲,似乎無合適的法律可依。國家有《文物保護法》。文物是人類文化遺存,而鐘乳石是自然遺存,不屬於文物,似乎不適用該法律。國家也有自然資源和國土資源保護的系列法律,如野生動物保護法,礦產資源法,土地管理法等,但似乎也管不了風景區的名勝資源。

法院對損毀鐘乳石的行爲進行判罰的依據,一般是《風景名勝區條例》。該條例說,“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刻劃、塗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損壞國家保護的文物、名勝古蹟的,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治安管理處罰法》又是如何處罰的呢?“刻劃、塗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損壞國家保護的文物、名勝古蹟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才處以五到十日的拘留和少量罰款,處罰同樣是輕飄飄的。

那要是構成犯罪的,如何追究刑事責任呢?《刑法》裏有“故意損毀文物罪”。該罪第二款規定,“故意損毀國家保護的名勝古蹟,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這一款涉及了“名勝”。鐘乳石雖然不是文物,但也是“名勝”的一種,但這一款只有“情節嚴重”才能適用。損毀鐘乳石,算不算“情節嚴重”?似乎說不清,既然說不清也就套不上該款判罰。可不可以參照“盜竊罪”和“故意毀壞財物罪”定罪呢?當然可以。但這兩宗罪的量刑,與數額大小相關。而尷尬的是,我們只知道鐘乳石是稀缺資源,富有價值,但到底價值幾何,難以確定,因而也就不太好套這兩宗罪。

沒有適合的法律,那麼有沒有判例可以援引呢?大家知道,某一法院的判決,對其他法院以後的審判具有作爲前例的約束力或說服力。損毀鐘乳石案例並不少見,對肇事者的處理方式各有不同,有的只是拘留;有的歸案後,沒有下文,也無法給古藺縣法院的判罰提供判例。

鐘乳石是稀缺的自然資源,需要好好保護。對損毀鐘乳石的行爲,要進行嚴懲。嚴懲的前提是有適用的法律可依。從目前的情況來看,這確實比較尷尬,因爲法律沒法從嚴懲戒損毀鐘乳石者。因此,也就只能判決象徵性地賠點錢,警示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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