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限電限水對付業主,物業爲什麼敢這麼做?

文|瞿方業

6月9日,家住甘肅蘭州九州大道江南明珠小區的衆多業主反映,小區業主以物業服務跟不上爲由拒繳物業費,物業以此限電限水,一次只能充值16.6元錢的水電費,這讓大家苦不堪言。(6月10日《蘭州晚報》)

怎麼個苦不堪言呢?“經常洗澡時沒水了,喫飯時沒電了”。爲什麼會如此呢?根在物業費糾紛——業主嫌物業服務不到位,拒交物業費;物業公司則祭起了代收水電費的權力收拾小區住戶。

表面看起來,似乎沒毛病呀,你不交物業費,還不讓人家物業想辦法收取嗎?限電限水就是一個好辦法呀?

但是且慢,問題正出在這兒。

最近通過的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條規定,物業公司不能採取停止供水供電、供熱、供燃氣等方式催交物業費。有人說,民法典還沒有正式實施呀。

其實,不光新出臺的民法典如此規定,現行《物業管理法》第4章第37、38條規定,小區內供水、供電、供氣、供暖、通訊以及有線電視等的相關收費應該由服務商直接向用戶收取,不得因物業拒絕代收而停止對業主的服務,物業也不得因任何原因私自對某一用戶(或全體業主)斷水斷電。

法律說得很清楚,水電熱氣由服務商直接向用戶收取,小區物業不得因任何原因私自斷水斷電。但現實中,很多小區物業居然就有了水電氣等費用的代收權,爲什麼會如此,這個需要弄清楚。如果這是服務商授權物業公司收取,物業再拿代收費權來挾制小區居民,這些服務商的行爲也涉嫌違法,因爲法律規定要他們直接收取的。

法律爲什麼會這樣規定,就是因爲立法者明白,現實中水電氣的收費權,正在成爲物業和小區居民矛盾的一個根源。

那麼,現在物業公司以限制水電的方式挾制小區居民,本來就是十足的違法行爲,需要相關管理方依法治理。對於很多小區存在的物業公司代收水電費的行爲,應當儘量進行取締,畢竟,在移動互聯網時代,讓物業公司收費根本沒有必要。因爲,由水電氣的服務商收費又簡單又直接,居民只要加他們的APP就可以了,連家門都不用出,手機上就可以搞定一切。即使不會用APP,到他們的營業廳交費也是分分鐘的事,不存在任何困難,何必要將這些業務交給物業公司呢?

而一些物業公司居然取得了這些收費的代收權,其背後有什麼操作,令人懷疑:是什麼機構給了他們這樣的權力?他們有了這樣的權力,爲何沒有人依法進行規範?

現實中,很多物業公司,不能完全將精力專注於如何提高服務質量,卻總在想方設法利用小區資源達到利益最大化。比如說,違規出租或處置小區公共部分收益,利用小區設施收取廣告費收益,但這些收益不對業主進行公開,更不對業主進行分配。

物業爲什麼敢這麼做?一是他們是公司,相對於分散的業主來講處於強勢地位;二是他們手握本不該存在的水費、電費的代收權。

既然矛盾的根源是清楚的,物業限制水電的做法是違法的,那麼,對於當下很多物業公司以代收水電費的權力挾制居民的做法,就需要進行規範。首先需要物業管理機構學好民法典及相關法律,認清形勢,不能再假裝糊塗,主動與不正當的手段進行切割,學會以提高服務質量來獲取正當利益,要學會通過平等協商原則解決問題,而不是將水電費當成居民的死穴。

其次,希望管理部門學好用好民法典及相關法律,要分析這種水費電費的代收權爲何會跑到物業公司手裏面去?政府執法部門、司法機構、各類民事主體都積極行動起來,對社會生活中那些不合乎民法典的做法和行爲,及時進行清理和規範,應該主動對照民法典的規定,清理現實中存在的問題。

解決好這些問題,事關民衆利益,也事關法律的尊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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