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冷靜期”沒必要,別剝奪成年人的離婚自主權

文|新知

民法典草案的第1077條對“離婚冷靜期”做出了規定:“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間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爲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專家表示,“離婚冷靜期”不是限制離婚自由,是爲自願離婚的當事人設置時間“門檻”,促進冷靜思考、妥善抉擇。固然,衝動離婚案例的存在是無可辯駁的事實,但每個人都有離婚的自主權,將“離婚冷靜期”納入法典作爲一種強制化的離婚程序,我認爲不妥。

評論員白巖松面對記者關於“離婚冷靜期”的採訪提問時說道:“在2019年,中國的結婚登記接近950萬,離婚登記415萬,大家通過比較就會知道,一個月的離婚冷靜期恰恰不是對婚姻自由的一種破壞,而是怕過於自由的一種草率……”然而這樣兩個數據放在一起比較,從而得出離婚草率的這樣一個結果,邏輯何在呢?難道在2019年裏登記離婚的人都是在同一年登記結婚的嗎?恐怕不是。那在這415萬的離婚大軍中又究竟有多少人是衝動離婚呢?並不清楚。

儘管“離婚冷靜期”的出發點是飽含善意的,但是實際上這真的是人民羣衆所需要的嗎?

對於那些閃婚閃離的夫妻,他們對待婚姻的態度,不能簡單地歸之爲“衝動”二字。“90後”閃婚人羣往往有着更爲開放的婚姻觀,相愛就結婚,過不下去就離,絕不爲了追求一段婚姻的完滿而委曲求全。對於這樣一個羣體,他們可能更需要是結婚冷靜期而非離婚冷靜期。對於育有未成年子女的離婚夫妻,我們更應該考慮的是,如何完善法律法規來保護離異家庭兒童的成長和身心健康,而不是通過設置這樣一個冷靜期,期望感情破裂的夫妻爲了孩子去勉強維繫一個看似完整的家。而對於一方患病或存在生活居住困難的離婚夫妻,離婚冷靜期的作用就更加微弱了,這種類型的離婚更需要的是完善法律去保護弱勢一方的利益,使之不至於無所依靠。總而言之,“離婚冷靜期”真正能適用的只是“可離可不離”的人羣,對於真心想要離婚的人,這無疑是一種阻礙和負擔。

成年人可以對自己的行爲負責,結婚、離婚更是每個人享有的權利,更何況,沒有幾個人是純粹衝動離婚的,大多數都還是深思熟慮後做下的決定。“離婚冷靜期”真的有必要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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