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報復性離婚?深圳離婚排號已排至6月中旬,預約一號難求

疫情期間家人被迫朝夕相處,也讓一些家庭產生了意外的裂痕。隨着疫情的逐漸平緩,一股"報復性離婚"的熱潮似乎開始了。據南方都市報統計,按照全年來算,深圳歷年離婚總量一般不會超過同期結婚總量的三分之一,而到今年4月,深圳的離婚總量達到了結婚總量的84%。與此同時,深圳民政局婚姻網上預約系統截至6月16日的離婚名額都已經被預約滿了,剩餘爲0。

一號難求!深圳離婚排號已排至6月中旬

也就是說,想預約離婚的深圳人,需排到下個月16號之後了。

疫情成爲了婚姻關係問題的導火索,讓一些被忽視的問題得以重新考量。對於此類疫情期間新發的社會問題,應如何重視和化解?

深圳4、5月迎來離婚潮

預約爆滿無法現場取號

"想辦理離婚,卻連續幾個月都預約不到。"

近日,有市民在網上反映,羅湖區民政局離婚辦理業務預約爆滿,多次預約不上,在疫情逐漸好轉的情況下,希望能恢復此前的現場取號辦理業務。

據該羅湖市民反映,他在網上進行離婚辦理業務的預約,可是連續多天登陸,都預約不上,且未來30天都預約滿了。"本人着急辦理,如今已極大影響了個人生活。"

對此,羅湖區民政局回覆,根據要求,暫不能恢復現場取號辦理。受疫情影響,4、5月迎來離婚潮,羅湖區民政局已根據情況適當增加預約名額。

查看過往婚姻登記數據會發現,4月本就是結婚預約的淡季,因此相較而言,離婚數量的上升就更爲扎眼。

2020年4月,深圳結婚登記總量爲4160+27(涉外)對,離婚量爲3514+10(涉外)對。

按照深圳全年來算,歷年離婚總量不會超過結婚總量的三分之一,可在4月,深圳的離婚總量已經達到了結婚總量的84%。

今年3月,羅湖民政局登記結婚是489對,辦理離婚是238對;4月,登記結婚是420對,辦理離婚增加到了455對。"受疫情影響,不少2、3月份欲辦理離婚的夫妻延後,4、5月是一個離婚潮,預約爆滿。"

工作人員表示,每天凌晨12點,預約系統就自動放號,一般早上10點前登陸進去還可預約,之後就很難預約得上了。目前,根據實際情況,羅湖區民政局已適當增加預約名額,"一般一天是15個辦理名額,此前曾一天增加到20多個名額。"

同時根據要求,目前辦理離婚仍需先預約後登記,不實行現場取號。"如存在一些特殊情況,已預約離婚但想提前辦理的市民,我們會根據實際情況,酌情處理。"

離婚率持續上升

早在2018年,國家統計局和民政部就公佈過一段數據,2017年全國結婚1010.8萬對,離婚爲380萬對。其中,深圳的離婚率是36.25%,位居全國前三,廣東省第一。

根據民政部今年1月公佈的數據,2019年全國婚姻登記機關共辦理結婚登記947.1萬對,離婚登記415.4萬對(注:離結比爲43.8%),補發結婚證和離婚證書403.4萬對。2019年的結婚率和離婚率尚在統計中,以正式公佈數據爲準。

雖然離結比不能簡單等同於離婚率,但近十多年來,我國的離婚率持續攀升的趨勢可以得到印證。民政部此前公佈的數據顯示,從2003年起,我國離婚率連續15年上漲,由1987年的0.55‰上升爲2017年的3.2‰,2018年離婚率與上年持平。

離婚率持續攀升,離婚登記數量也不斷增加。2008年離婚人數僅226.9萬對,2018年依法辦理離婚手續的共有446.1萬對,比上年增長2.0%。2019年全國離婚登記人數延續上升的趨勢,2019年三季度全國登記離婚人數310.4萬對,同比增長7.1%。

與此同時,我國2019年結婚登記947.1萬對,較上年少63萬對。

"離婚冷靜期"會有效嗎?

2019年12月24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分組審議民法典各分編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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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草案第1077條規定了離婚冷靜期: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30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間屆滿後30日內的,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爲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王丹介紹,離婚冷靜期在司法實踐中已經進行過探索,取得了不錯的效果。王丹表示,我們在審判實踐中發現,目前離婚中有一部分是衝動型離婚。如果說法院一判了之的話,可能不只是雙方解除婚姻關係,對於子女的撫養,對於老人的贍養可能都會存在很大的影響。爲減少輕率離婚、衝動離婚,維護家庭穩定,民法典草案婚姻家庭編此次擬將"離婚冷靜期"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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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夏吟蘭表示,設置離婚冷靜期是爲自願離婚的當事人在登記離婚中設置適當的時間"門檻",促進當事人冷靜思考、妥善抉擇,既能保障當事人的離婚自由,又能保障雙方當事人作出正確抉擇、保護好未成年子女的利益。

此事一出,立即登上了熱搜。

有觀點認爲,應當對離婚冷靜期設立甄別機制,在家庭暴力等案件中不應設置冷靜期。

也有網友認爲,結婚更應該設置冷靜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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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全國人大法工委:離婚冷靜期制度不適用於遭遇家暴起訴離婚

5月14日,記者從全國人大常委會獲悉,民法典草案將提交今年5月22日在京召開的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審議,圍繞民法典草案的一些熱點問題,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民法室相關負責人作出了回應。

問題一:民法典草案徵求意見過程中,哪些意見呼聲較高?

該負責人:羣衆呼聲較高的,主要集中在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期屆滿如何續期、父母離婚後變更未成年子女姓氏的是否作出規定、同性婚姻問題、夫妻共同債務認定、高空拋物墜物責任的完善等方面。

對通過中國人大網徵求到的意見,法工委都進行了認真的研究,有的意見,如同性婚姻合法化問題等,法工委發言人已在記者會上作出明確的回應說明;有的意見在草案中予以吸收採納。在下一步草案修改中,對各渠道收集反饋的意見,法工委將一如既往地重視、研究、吸收。

問題二:人格權編的排位可否調整到總則編之後?

該負責人:人格權編是我國民法典的一大亮點。在審議過程中,有的意見建議將人格權編放在民法典的第二編。對此,我們研究認爲,民法典草案的各編排序有其自身的邏輯:第一分編總則在整個民法典中起統領性作用;第二分編物權和第三分編合同均涉及財產關係;第四分編人格權編、第五分編婚姻家庭編和第六分編繼承編均涉及人身關係,將這三編放在一起,在邏輯上是合適的;第七分編侵權責任編作爲最後一編,規定因侵害物權、債權、人身權等民事權益所產生的侵權責任問題。

如果單獨將人格權編位置提前,婚姻家庭編和繼承編位置保持不動,就會使涉及人身關係的內容處於割裂狀態。如果將涉及人身關係的人格權編、婚姻家庭編和繼承編位置均提前,不一定有利於法律本身的理解和適用。因爲婚姻家庭編雖然主要調整人身關係,但其中有一些制度比如夫妻財產製,也涉及財產關係,這些財產關係涵蓋了物權、因合同產生的債權等。民法典先規定物權編、合同編,就物權、因合同產生的債權等內容進行規範,再規定婚姻家庭編,既有利於法律的理解和適用,也更爲符合邏輯。經綜合考慮,民法典草案各編採取了現在的排序方式,將人格權編放在草案的第四編。

問題三:遭遇家庭暴力離婚,也需適用離婚冷靜期嗎?

該負責人:實踐中,由於協議離婚登記手續過於簡便,輕率離婚的現象增多,不利於家庭穩定。爲此,民法典草案婚姻家庭編規定了一個月的離婚冷靜期,在此期間,任何一方可以向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申請。對於這一規定,在徵求意見的過程中絕大多數是贊成的,認爲有利於解決衝動離婚的問題,維護婚姻家庭關係的穩定。但也有的意見提出,對於存在家庭暴力等情形的,不宜規定離婚冷靜期。

對此,我們經研究認爲,離婚冷靜期制度只適用於協議離婚,對於有家庭暴力等情形的,實踐中一般是向法院起訴離婚,而起訴離婚是不適用離婚冷靜期制度的。從我們瞭解的情況看,英國、法國、俄羅斯、韓國等國家都規定了這一制度。

問題四:隔代探望怎麼辦?

該負責人: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草案二次審議稿曾規定了隔代探望權,明確父母離婚後,祖父母、外祖父母在對孫子女、外孫子女盡了撫養義務,或者在孫子女、外孫子女的父母一方死亡的情形下,可以參照適用離婚父母探望子女的有關規定,探望孫子女、外孫子女。徵求意見過程中,有的意見提出,這樣規定對隔代探望的限制,沒有必要。也有的意見提出,隔代探望權範圍過大,容易引發矛盾,影響未成年人和直接撫養子女一方的正常生活。還有的意見提出,法律不宜賦予祖父母、外祖父母單獨的探望權,建議刪除這一規定。鑑於目前各方面對此尚未形成共識,民法典對此問題可暫不作規定,祖父母、外祖父母進行隔代探望,如與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不能協商一致,可以通過訴訟由人民法院根據具體情況加以解決。

問題五:夫妻之間是否適用居住權制度?

該負責人:居住權是一種用益物權,是居住權人對他人所有的住宅享有佔有、使用的權利。草案在用益物權部分增加一章,專門規定居住權,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並經登記佔有、使用他人的住宅,以滿足其生活居住需要。居住權還可以以遺囑方式設立。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住宅,爲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不適用居住權制度。屬於夫妻一方的住宅或者夫妻離婚後歸一方所有的住宅,可以在該住宅上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爲另一方設立居住權。

問題六:網絡預約機動車的侵權責任如何規定?

該負責人:網絡預約機動車作爲新生事物,各方面對其責任問題如何規定,分歧很大。如在網絡預約平臺公司僅提供媒介服務的情形下,機動車使用人與網絡預約平臺究竟應當承擔什麼樣的責任,是連帶責任、補充責任,一直有不同的意見。經反覆研究認爲,在爭議較大、難以形成基本共識的情況下,民法典作爲基本法還不宜對這一問題倉促作出規定。

目前,在行政管理方面,已經有交通運輸部等六家單位2016年聯合發佈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和交通部2018年制定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監管信息交互平臺運行管理辦法"兩部規章,爲解決網絡預約機動車運行方面的糾紛提供了必要依據。在爭議較大的情況下,法律不宜過早作出規定,否則可能對相關行業造成限制。據此,民法典草案對這一問題未作規定。

來源:北晚新視覺綜合每日經濟新聞央視網中國婦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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