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宿舍午休上廁所摔傷腦袋,人社局:是工傷!法院:錯!。唐文是唐門建築公司員工,上午工作時間是8:00-12:00,下午工作時間是15:00-19:00,唐文的工種是雜工,從事刷漆、遞材料、煮飯等工作。唐文喫住在工地的宿舍區。


2016年8月5日14時03分過後(下午兩點多),唐文午睡後上廁所時摔倒在廁所,被同事送往醫院住院治療,

後被診斷爲顱腦損傷。

人社局於2017年9月18日作出《認定工傷決定書》,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之規定,認爲

唐文於2016年8月5日14時左右受到的傷害,符合工傷認定的範圍,認定爲工傷。

公司對該決定書不服,遂提起行政訴訟。

一審法院:這也是工傷?認定錯了,撤了!

一審法院認爲,本案爭議焦點爲唐文所受到的傷害是否屬於工傷。

2016年8月5日14時03分左右,唐文午睡後上廁所時摔倒在廁所受傷。本案的證據證實,唐文上班的時間分別爲上午8:00-12:00,下午15:00-19:00,其摔倒受傷的時間並非是工作時間內的間歇休息時間如上午上班期間的間歇時間,而是約定的工作時間外即是上午至下午的午休時間,

該時間段不同於工作期間的間歇時間,不宜認定爲工作時間。

同時,唐文午睡後上廁所時摔倒在廁所,

摔倒時其身上僅穿了一條內褲的事實,也不能確定是因工作原因受傷。

綜上,唐文午睡後於14時03分左右上廁所摔倒所受到的傷害,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認定工傷的情形。

綜上所述,人社局認定唐文2016年8月5日所受的傷害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認定工傷,作出涉案的認定

工傷決定書屬於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應當予以撤銷。

一審判決如下:

撤銷人社局於2017年9月18日作出的《認定工傷決定書》。


人社局上訴:我們沒錯,是法院錯了!生理需要的必要時間應視爲工作時間,肯定要認工傷啊!

宣判後,人社局不服,提出上訴。理由如下:

一、原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有悖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關於工作原因、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的規定。

原審認定唐文上下班時間爲上午8:00-12:00,下午是15:00-19:00,據此認定唐文14:00左右摔傷的時間不屬於工作時間,這完全脫離了工作實際。公司承建了鋼結構大棚工程後,唐文就按照公司的安排,進駐到工地現場進行施工,喫住都在施工現場,居住,居住點爲磚廠原職工休息室,中午休息實質上就屬於司法解釋中工作時間內的間歇休息時間,根據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唐文在施工工地午間休息時間應爲工作時間,其摔傷應爲工傷,原審法院認定是錯誤的。

二、按照人社部對《工傷保險條例》中關於工作場所的釋義,工作場所是指覆蓋工人因工作而需在場或前往,並在僱主直接或間接控制之下的一切地點,即是與職工工作相關的,用人單位能夠對其日常生產經營活動進行有效管理的區域以及自然延伸的合理區域,比如單位提供的工間休息場所、衛生間等。很顯然,唐文受傷的地點就是在廠區的衛生間,受傷的地點也應屬於工作場所。

三、按照人社部對《工傷保險條例》中工作時間的釋義及《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在工作場所,因滿足喫飯、喝水或工間休息等人體生理、生活需要的必要時間應視爲工作時間。很顯然,唐文發生事故的時間是在廠區內工間休息時間,按規定該時間應視爲工作時間。

四、按照人社部對《工傷保險條例》中的工作原因的釋義,職工在工作的場所內、工作時間內上廁所,應視爲屬於工作原因。

綜上,人社局對唐文認定爲工傷完全符合法律的規定,請求二審法院依法維持。

二審法院:說那麼多也沒用!認定錯了就是錯了!休息時間休息場所受傷,這怎麼能認工傷?

二審法院認爲,綜合雙方當事人的訴辯理由,本案二審爭議的焦點爲:唐文於14時左右在宿舍區廁所內摔傷是否屬於認定工傷的情形。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或在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應認定爲工傷。

首先,本案中,相關證據證實,唐文上班的時間爲上午8:00-12:00,下午15:00-19:00。而

12:00-15:00期間是唐文的休息時間和自由活動時間,不是工作期間的短暫休息時間,因此該期間不屬於工作期間。

其次,

唐文摔傷的地點是在宿舍區的廁所內,而不是工作廠區。

宿舍區爲職工上班前及下班後的休息及自由活動的場所,而非正常進行工作生產的場所,唐文在宿舍區的廁所內摔傷也不屬於在工作場所受傷。

再次,唐文於

14時左右摔傷在廁所內,並非因工作原因或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工作受到傷害。

綜上,唐文於14時左右在宿舍區廁所內摔傷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的應當認定爲工傷或視同工傷的情形。人社局上訴理由不能成立,依法應予駁回;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法應予維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


二審判決後,唐文不服向高院申請再審,

人社局這時卻換了一套說法。

員工申請再審:

施工處與休息場所和廁所在同一施工現場。休息場所和廁所是日常生產經營活動的有效區域及自然延伸的合理區域。

人社局答辯:法院說得對,我們錯了!二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理由如下:

首先,相關證據證實,唐文上班時間是上午8:00-12:00,下午15:00-19:00。而12:00-15:00期間是其休息和自由活動時間。

其次,唐文摔傷地點是宿舍區的廁所內,而非廠區,不屬於在工作場所受傷。

再次,唐文於14時左右摔傷在廁所內,並非因工作原因或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工作受到傷害。二審判決適用法律正確,且爲終審判決,我們堅決服從該判決,並且已根據判決結果重新啓動了工傷認定程序。我們將服從再審結果,將嚴格依照法院的判決結果執行。

高院再審:摔傷在廁所雖然值得同情,但真的沒法認定工傷!


高院經審查認爲,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或者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爲工傷。

本案再審申請人唐文上班時間爲上午8:00-12:00,下午15:00-19:00,其於當天

下午14時03分左右午睡後在宿舍區廁所內摔傷,該時間爲再審申請人的休息時間,不屬於工作時間,其摔傷地點也非工作場所,更非因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是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工作受到傷害。

故再審申請人唐文於14時03分左右在宿舍區廁所內摔傷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的應當認定爲工傷或視同工傷的情形。一審判決撤銷案涉《認定工傷決定書》,二審判決予以維持,並無不當。

綜上,高院裁定如下:駁回唐文的再審申請。

案號:(2019)黔行申232號(當事人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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