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这种情况下,要想确保人口结构合理和经济社会健康发展,需要进一步调整生育政策,至少应及时取消超生处罚等限制性措施,以便构建生育友好型社会,传递积极信号。也就是说,我们应该未雨绸缪,凡是影响生育意愿、增加生育成本的法律和政策规定都应该早日彻底取消,为促进我国未来人口结构合理化创造有利大环境。

“为维持我国人口的可持续发展,防止出生人口‘跌跌不休’,必须构建生育友好型社会,让更多育龄夫妇生得起孩子,养得起孩子。”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旅游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黄细花建议,取消生育三孩以上的处罚政策,减轻育儿成本。

黄细花代表所提的建议大多与生育养育有关,比如说取消生育限制、转变生育观念、减轻育儿成本等,这些建议有一定代表性。原因是,从国内看,全面二孩政策实施以来,我国出生人口连续三年下降。如果这种情况持续下去,对未来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会带来多重不利影响。从国际看,韩国、日本等国家均面临人口危机,虽鼓励生育但收效甚微。

目前我国人口总量虽然超过了14亿,但多种预测根据结婚人数、育龄妇女逐年减少以及生育意愿下降等因素分析指出,未来出生人口将会持续减少,劳动年龄人口将持续下降。在这种情况下,要想确保人口结构合理和经济社会健康发展,需要进一步调整生育政策,至少应及时取消超生处罚等限制性措施,以便构建生育友好型社会,传递积极信号。

根据《计划生育法》规定,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在一些地方,生育三孩或三孩以上会受到双重处罚,除了要被征收社会抚养费外,公务员还面临着行政处分,其他人员也面临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这些超生处罚措施既增加了当事人的生育成本,也给其他人传递了不友好的生育信息,不利于我国人口结构合理化。所以,应及时取消这些处罚措施。早在201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就向5个地方人大发函,建议修改“超生即开除”规定。但有地方至今未修改。不久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机构再次回应,“超生即辞退”等规定应适时调整。

笔者以为,要想彻底取消“超生即辞退”和其他处分等规定,必须从完善上位法入手,而且不仅要取消超生处分规定,还应该取消社会抚养费。只有删除上位法中的超生处罚措施,才能倒逼地方法规修改,否则地方法规与上位法相抵触的条款就是无效的。再说,上位法中关于超生处罚的规定也已经不适应、不符合当前人口变化和未来人口趋势。

一旦取消超生处分规定,社会抚养费也应一并取消。因为征收社会抚养费有不少弊端,不仅传递出不友好的生育信息,而且还存在标准不一、用途不明、账目不清等乱象,被舆论诟病已久。也就是说,我们应该未雨绸缪,凡是影响生育意愿、增加生育成本的法律和政策规定都应该早日彻底取消,为促进我国未来人口结构合理化创造有利大环境。

目前,涉及超生处罚的上位法包括《计划生育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另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也有相关规定。这些法律法规应该同时修改。好消息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机构已建议研究启动修改完善工作。问题是,涉及上位法的相关修法工作何时完成?其实,在完善上位法的同时,有关方面还可以再督促地方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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