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會知識 你問我答】

兩會期間,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分別有“議案”“提案”提交,但兩者常被混淆。那麼,怎樣區分“議案”“提案”呢?

“議案”是指由法定機關和法定人員依照法定程序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人大常委會會議進行審議,並要求人大會議討論、作出決定的議事原案。“提案”是人民政協的專用術語,是指參加政協的單位或者委員個人向全體會議或常務委員會提出的,經提案委員會審查立案,交付有關單位辦理的書面意見和建議。

兩者在提出主體範圍、立案方式、辦理方式、辦理時限等方面都有嚴格區別。

第一是提出主體不同。提出“議案”有嚴格的法律規定。根據地方組織法第18條規定,縣級以上人大代表要10人以上聯名、鄉鎮的人大代表要5人以上聯名纔有提“議案”權。關於“提案”,依據提案工作條例第11條規定,政協委員可個人提,也可聯名提,人數不限。

第二是要求範圍不同。“議案”內容相對較窄。代表法第9條規定:“代表有權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屬於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議案應當有案由、案據和方案。”而“提案”涉及的內容相對較寬。提案工作條例第12條規定,“提案”主題應當圍繞國家大政方針,有關統一戰線的重大問題,地方重要事務以及人民羣衆普遍關心問題等方面提出。

第三是立案方法不同。根據地方組織法第18條規定,“議案”只有獲得大會主席團或人民代表大會表決通過才能成爲大會議案。根據提案工作條例第17條規定,“提案”只要經過提案委員會審查,符合提案工作條例第三章規定的,便予以立案。

第四是法律效力不同。“議案”經人民代表大會審議通過,便具有了法律的約束力,承辦部門沒有辦與不辦的選擇,只有決定如何辦,怎樣辦好。而“提案”沒有人大議案這種法律上的約束力。

  (光明日報記者李丹陽整理)

《光明日報》( 2020年05月24日 09版)

來源:光明網-《光明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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