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3日,南京某法院審判了一起特殊的財產糾紛案件,糾紛雙方竟然是曾經的戀人。爲何分手後就鬧上法庭,這其中又有怎麼樣的故事呢。

家住南京的嚴先生和孟女士確定了戀愛關係,雙方都是在前段婚姻中受過傷害的人,所以感情升溫很快。一次,孟女士的前夫現任女朋友開着豪車從孟女士面前經過,感到受到侮辱的孟女士悶悶不樂。嚴先生知道後,豪氣地爲孟女士買了一輛價值30萬元的奔馳,並登記在孟女士的名下。

然而兩個人終因性格差距過大,而面臨着分手。這時候,嚴先生就想把奔馳車要回來,沒想到孟女士一口回絕。她認爲這是嚴先生在戀愛期間贈與自己的東西,怎麼能夠要回去呢。因爲一輛奔馳,雙方最終對簿公堂。

嚴先生認爲,這輛車其實是“彩禮”,是以雙方結婚爲前提的,如今沒有結婚那麼自然應該歸還。爲何他要強調彩禮問題呢,因爲彩禮和贈與不同,按照我國《婚姻法》的相關司法解釋,男方在一定條件下是可以索回彩禮的。而贈與物一般很難要回。

不過認定爲彩禮,也不是嘴上說說的,至少應該有約定或者一定的形式,比如說父母溝通,訂婚酒席等,嚴先生和孟女士並沒有這些形式,所以認定爲彩禮有難度。沒想到的是,在法庭上嚴先生拿出了一張孟女士手寫的便條,上面同意把車返還給嚴先生。

孟女士說,之所以她寫這個東西,是因爲嚴先生三天兩頭來找她,“騷擾她”,無奈之下才寫了這個東西。不過法官認爲成年人應該對自己的書面承諾承擔責任,最終判決孟女士返還奔馳車。

對於戀愛期間的贈與事物,從法律上來講,一般情況下確實不需要返還。但是一些大額財物很有可能被法官認爲是附加在結婚前提下的,當婚姻不能夠實現時,理應歸還。

很多女士在戀愛期間收到男生禮物時,都會認爲這是對方的贈與,沒有理由歸還。一部分人更認爲自己在戀愛期間付出了青春和其他的東西,這些金錢都是補償的。但是這種觀點是沒有法律依據的,在戀愛中男女雙方地位是平等的,付出也是平等的,不存在誰的青春更值錢的說法。女生應該明白,男生在戀愛中的金錢付出並非是毫無所求的,必然附加着索取。任何東西都有着成本,只是有的是有形的,有的是無形的。

​對於戀愛期間的大額財物相贈,熱戀的雙方最好也多一層冷靜。對於贈與方來說,這樣的贈與是否意味着單純的付出,還是作爲婚姻的附加,最好提前和被贈與者進行溝通,爲了面子可能就會人財兩空。對被贈與者來說,沒有完全的單純的禮物,也要懂得有所拒絕。因爲戀愛中的財務問題,而導致最終對簿公堂,不僅是對曾經耳鬢廝磨的情感背叛,也造成了社會司法資源的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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