衆所周知,我們的酒文化歷史悠久。無論是古人還是現代人都喜歡喝酒,同學聚會、公司團建、親戚聚餐,樣樣都少不了喝酒助興。

但喝酒時,很多不當的“灌酒”行爲應運而生,不少酒量不好的人深受其害,輕則醉酒誤事;重者酒精中毒而醉亡!

醉亡的案例不再少數,而近幾年也越來越多。法院因此修改《侵權責任法》,明文規定:一人醉亡,全桌有責。也就是說,如果因爲被酒桌上的人一直灌酒,醉酒者發生傷亡事故的話,酒桌上對醉酒者醉酒有過錯的人都要承擔責任。

那麼哪些行爲會被法院認定爲“有過錯”呢?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幾種:

1.強迫灌酒

在他人明確自己不喝的時候,強行將酒灌入口中,最後導致事故,強行灌酒的人將擔重要責任!

2.言語刺激灌酒

“不喝就是不給我面子”、“你留那麼多養魚啊!”“感情深一口悶”......等這些常見的言語刺激行爲,導致他人酒精中毒者,也要擔重要責任。

3.明知對方不能飲酒強行勸酒

因爲個人的體質不同,酒並不是人人都能喝的,部分人身體有恙,或者對酒精過敏,喝酒就會導致嚴重的後果,而勸酒的人也要擔責任。

4.未盡到護送醉酒者回家的義務

酒桌上有人醉酒,同桌的人就應該盡到護送、幫助的義務。如果醉酒人在失去照顧的情況下喪失生命,同桌人也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5.酒後駕車不予勸阻

朋友聚在一起喝兩杯很正常,但如果有開車來喝酒的朋友,其他人在分手之時有勸阻朋友不開車的責任。相反,如果你不制止,還坐車同行,出了事你是跑不脫的!

酒桌上喝酒只是爲了和朋友、同事疏通感情,小酌便可,沒必要不醉不歸。我們是時候提倡文明酒席、健康飲酒,摒棄酒桌上的“勸酒”文化了!

如果勸酒導致朋友飲酒過量發生事故,不僅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還將造成一個家庭的不幸,那可真是追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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