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我個人認爲,假如單純小偷死亡,車輛損毀車主就不要追究了,但也絕對不需要賠償一分給小偷,因爲小偷屬於違法犯罪實施過程中,在此期間導致的任何後果均有小偷個人承擔。《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 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後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


《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 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後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我個人認爲,假如單純小偷死亡,車輛損毀車主就不要追究了,但也絕對不需要賠償一分給小偷,因爲小偷屬於違法犯罪實施過程中,在此期間導致的任何後果均有小偷個人承擔。小偷屬於成年人,具有完全行爲能力,其中包括偷盜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和偷車上路的危險駕駛,出事了小偷家屬來找人擔責,早幹嘛去了,最應該擔責的就是家屬!假如小偷在汽車過程中傷及了他人,這可就麻煩了,因爲車是你的,無論是保管義務也好還是多少的連帶責任也好,對於無辜的傷亡者,可能還真不排除需要承擔一部分民事責任,相信法律在類似案例中有明確的條例定案,這樣只能算車主倒黴了!


如果我們較真的話,你就會發現,其實在這件事中,摩托車主李某也是受害者。因爲,小偷是偷了李某的摩托車,並且還出了車禍。這對於李某來說,就是個人的財產損失。所以,從這個角度來說,李某也是受害者,是應該向小偷進行索賠的。雖然,小偷個人出車禍死了,但是,可以從其遺產中劃分出來一部分對李某進行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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