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民法專家:民法典把“平等”寫進了法條

全國“兩會”召開在即,按照相關時間表,民法典草案將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審議。這部1260條規定的民法典,爲社會生活立下“總規矩”,被稱爲爲我國公民構建了從出生到死亡的全方位權利保護。 

民法典的出臺也將讓《物權法》、《婚姻法》、《繼承法》、《侵權責任法》等九部法律廢止,無數法律法規的相應條款也將做適當調整。這樣一部民法典對既有法律做了哪些調整?在我們日常所關心的熱點問題上又將如何做出“回應”?新京報記者爲此採訪了中國法學會民法學研究會理事兼副祕書長、北京理工大學法學院民法典研究中心主任孟強。  

民法典對隱私權的保護力度是空前的 

新京報:公衆對於信息保護問題越來越重視,但同時也害怕越來越多的監控攝像頭讓自己的隱私權得不到保護。對此民法典是如何界定的,又將如何“協調”人格權與“現實需要”的衝突? 

孟強:個人隱私權、個人信息的保護與公共安全、公共利益確實存在着一種緊張關係或者說衝突關係。民法典草案規定自然人享有隱私權,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從正面強調這些權利都是受到法律保護的,強調任何人、任何組織不能夠刺探、侵擾、泄露、公開侵犯他人隱私權、個人信息。第1033條列舉了明確禁止實施的一些侵權行爲,比如騷擾電話、騷擾短信、騷擾郵件、傳單;進入他人的房間窺視、偷拍;跟蹤、偷聽等都是侵犯隱私權的形式。所以,隱私權的保護力度是空前的。

個人信息與隱私權不太一樣。如果不允許對個人信息形成的海量數據進行蒐集整理的話,大數據產業又無從發展。大數據產業是關乎國家未來科技發展的一個重大基礎性行業,它關乎到國家安全、國家經濟命脈。海量的信息才組成了大數據,因此也要允許合理的利用,所以民法典草案強調要遵循“合法、正當、必要”原則,不能過度收集處理個人信息,也不能違法,不能違反約定等,但也規定了一些免責情形,比如說在權利人同意的情況下,或者說爲了公共利益,爲了自然人的合法權益,合法實施的一些行爲。同時,還強調了國家機關保護個人信息和隱私的義務等。可以說,民法典是努力在權利保護和公共利益、社會公共秩序維護之間力求取得一個平衡。 

新京報:隨着生物醫學的發展,公衆對“內在”的生物信息安全問題也逐漸重視起來。比如,2018年11月,南方科技大學原副教授賀建奎基因編輯嬰兒事件引發了公衆關注基因安全問題。民法典是如何保護公民的生物信息安全的? 

孟強:民法典關於醫療前沿科技有關的法條有兩條,即第1008條、第1009條,前一條是關於研製新藥、醫療器械、新的療法,需要臨牀試驗的受試者,像這次治療新冠肺炎,有好多新藥需要志願者(受試者)參與臨牀試驗。民法典草案強調受試者有知情權,研究者必須告知受試者實驗的目的、用途,可能的風險,而且事先要經過主管機關批准,還要經過倫理委員會同意。那麼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與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一起修訂的、將於7月1日施行《藥物臨牀試驗質量管理規範》,在涉及到倫理委員會的設立等方面的規定,便藉由民法典的這一規定,而具有了更爲重要的規範意義。 

第1009條規定,對於人體基因、人體胚胎這些醫學科研活動必須守法(就是遵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不能危害人體健康,不能違背倫理道德,同時不得損害公共利益。考慮到醫學發展的需要,民法典也沒有做過細的規定,民法典是把這些原則樹立了起來,告訴公衆這些原則不能碰,更細的法律規定由衛健委系統制定。

新京報:某上市公司原高管與養女事件一度讓社會各界認爲應提高性同意年齡至18週歲。民法典將如何回應這些社會呼聲? 

孟強:性同意,民法典草案中沒有做出規定,民法典不宜做太多倡導性的規定,因爲它是一個以裁判爲中心的法律,更多的是要能用,倡導性的宣言性的規定過多將有損民法典草案的可實用性。我個人認爲可以在《未成年人保護法》里加上比較原則性的規定。比如不得與未滿18週歲的,或者說不得與未成年人發生性關係。 

那能不能“一刀切”地規定,凡是與18週歲以下的異性發生性關係,均以強姦罪論處呢?實踐中肯定會遇到“難題”的,比如青梅竹馬互相吸引,兩人均未滿18週歲,有時候逾越邊界發生了性關係,是不是就一定要定性爲強姦罪呢?還有沒有上大學,初中或者中職畢業就開始工作的,基於戀愛關係發生的性關係,也一定要定性爲強姦嗎?這是過於嚴苛的刑罰。所以不好在民法典中做出具體的規定,但是未來在修改《未成年人保護法》時,可以分不同的情形,做出一些規定,總的思想就是要對未成年人進行更加周全的保護,讓未成年人健康成長。

物權保護,把“平等”寫進了法條 

新京報:民法典草案中關於物權的保護與此前的規定有何不同和相同,民衆在面對強拆時該如何保護自己的財產不受非法侵害? 

孟強:在物權方面,民法典草案相比之前有一些細微的變化。比如,《物權法》規定,私人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侵佔,哄搶破壞。民法典草案把“單位”改成了“組織”,即“禁止任何組織和個人侵佔,哄搶破壞”。因爲“組織”比“單位”涵蓋範圍更廣,因此更加科學。 

關於物權的平等保護,民法典草案強調國家、集體和個人三類主體和其他權利的物權受法律平等保護,把“平等”寫進了法條,可以說在《物權法》規定的基礎上又往前邁了一步。 

對於徵收之後的補償。《物權法》第42條規定,“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民法典草案在“足額”前加了“及時”兩個字,強調了“依法足額支付”的同時還要“及時”。因爲現實中經常發生,補償談好了但就是拖着不給補償款,房子也不落實的現象。 

同時,民法典草案也擴充了補償的範圍,以前是說徵收集體的土地要給“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等費用”。民法典草案增加了“農村村民住宅”的補償項目,即明確提出,不單要依法足額支付徵收失去土地的相關費用,還得解決被徵收人的住宅問題。 

民法典草案還將《物權法》第42條“徵收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應當依法給予拆遷補償,維護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的“拆遷補償”改爲“徵收補償”,再次明確強調“徵收”性質。 

在面對強拆時,讓政府行爲規範起來,讓拆遷者有所忌憚纔是關鍵。在實踐中,如果真的是地方政府違法拆遷,補償不到位的,法院判決政府敗訴的案例也不少。 

新京報:比特幣是風靡全球的一種虛擬貨幣,民法典草案是否考慮將虛擬財產納入物權的一種,你認爲該如何保護公民的虛擬財產? 

孟強:《民法總則》第115規定,“物包括不動產和動產。法律規定權利作爲物權客體的依照其規定”。第127條規定,“法律對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那怎麼來界定一種虛擬財產是否是被民法典草案所保護的“物權”呢?舉例來說,郵箱、淘寶賬戶、遊戲賬號可能不屬於,因爲要看網絡服務提供者和用戶之間的約定,但是比特幣、玩遊戲花錢所購買的“裝備”都屬於法律所保護的“物權”範疇。因此,確實在性質上構成物權的,就是民法典草案物權編保護的對象。至於具體怎麼保護,民法典沒有做具體規定,只是明確規定是法律保護對象,具體怎麼保護就交由單行法律去司法規定。 

新京報:民法典繼承編對於遺產稅的面世有何積極影響? 

孟強:遺產稅屬於《稅法》管轄範疇,民法典草案沒有做直接規定,不過,民法典草案第1159條規定,分割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但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可以保留適當的遺產。第1161條對《繼承法》33條做了一點修改,即繼承的遺產以實際價值爲限來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除非放棄繼承。這兩條實際上也是爲遺產稅打好了基礎。 

舉證倒置適用於醫療事故 

新京報:近年來,醫患關係經常因爲一些極端事件的發生而備受關注。民法典侵權責任編相比《侵權責任法》對醫療事故的規定有何改變? 

孟強:醫患關係是《侵權責任法》的管轄範疇,這部法出臺於2009年,時間並不長,因此民法典草案侵權責任編對《侵權責任法》沒有做太大修訂。就是對《侵權責任法》第64條,“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干擾醫療秩序,妨害醫務人員工作、生活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在“妨害醫務人員工作、生活”後加了一句“侵害醫務人員合法權益的”,專門強調了不得“侵害醫務人員合法權益”。 

這個規定也比較抽象,我們認爲沒有必要把醫務人員該受到保護的詳細情形都寫進民法典草案。因爲對醫務人員的任何違法行爲構成侵權的都屬於侵權行爲,可以直接適用民法典草案,再嚴重就屬於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行政違法行爲,甚至屬於犯罪行爲,應當依據刑法來進行處理。 

新京報:舉證責任倒置在一些領域成功應用後起到了有效保護弱勢羣體利益的社會效應。醫療事故的處置是否適應舉證倒置,爲什麼? 

孟強:其實,對於醫療損害的責任界定還是很明確的。比如說患者去就醫,醫療機構負有對患者的說明、告知義務,要對病人進行手術、檢查的,還要取得患者或在場家屬的同意,不能過度檢查等等。也專門強調如果出現了醫療事故,在下列情形中直接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或負有刑事責任,如果醫療機構認爲自己沒有錯,那要證明自己沒錯。 

第一,醫療機構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範的規定。就是說只要有相關診療規範的,醫務人員沒遵守,就推定醫務人員錯了。第二,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不管錯沒錯,只要患者一方找醫療機構索要病歷不給,或者把病歷藏起來、銷燬的,對不起,法院就會直接認定醫療機構錯了。第三,患者病歷資料遺失,僞造,篡改,違法銷燬的,這些行爲也都會被認定醫療機構錯了。 

民法典草案侵權責任編對《侵權責任法》的這些規定也大部分予以了保留,只是稍微有所調整。當然,同時也對免責情形進行了界定,比如《民法典》第1224條規定,“患者或者其近親屬不配合醫療機構進行符合診療規範的診療,醫務人員在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下已經盡到合理診療義務,限於當時的醫療水平難以診療”等,都屬於醫療機構免責情形。 

微信聊天也可視爲“書面形式”的合同 

新京報:合同是保護公衆利益的一種有效法律文件,但現實中存在很多不簽訂合同的情形。在民法典時代,沒有簽訂合同的受害者如何保護好自己的合法權益? 

孟強:《合同法》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民法典草案合同編又增加了一款,以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形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並且能夠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都視爲書面形式。這個是新規定。 

《合同法》是1999年頒佈的,已經過去了20多年,通訊手段發生了天翻地覆的變化。因此,民法典草案對於書面形式的範疇也進行了更新。包括微信等聊天軟件的聊天內容可以證明確實發生了交易,都可稱之爲“書面形式”的合同。 

新京報:近年來離婚率有所上升,而家暴問題也時常見諸報端。民法典時代,司法將如何依法妥善處理家暴問題? 

孟強:對於家暴問題,《婚姻法》第一章就明確規定禁止家庭暴力。民法典草案徵求意見稿把這條也保留了下來。在具體規定中,關於離婚的條件,一般情況下法院是要調解,調解無效的准予離婚。存在家庭暴力情形的,法院肯定會准予離婚。只要能夠證明一方對另一方實施家庭暴力。因此,在家庭暴力問題上,受害一方一定要保留好遭遇家暴的證據,這包括受傷的照片、報警記錄,醫院治療時的相關病歷、所拍的片子。 

新京報:民法典草案將“樹立優良家風”寫入法典。民法典是如何界定家風的優良與不優良的,又如何來監督執行,對於家風不好的家庭將如何處罰? 

孟強:這條確實有一定爭議,但我們認爲有必要寫進去。民法規定的最好狀態是司法適用,可以作爲一個裁判規則。但是任何法律也會有一些宣示性、原則性的規定,這些規定不能直接司法適用或者不好直接司法適用,但也有它的作用,這些規定奠定了一部法律的精神氣質。所以,民法典草案婚姻家庭編第一章一般規定就將“一個家庭應當樹立優良家風,弘揚家庭美德,重視家庭文明建設”作爲家庭關係的一種倡導。這是一個新的規定。 

這個規定是一個宣示性、原則性的規定,代表了立法機關的一種美好期望。至於怎麼界定家風優良不優良,這個沒法界定,也沒有辦法去監督執行。如果家風不好,發展到一定程度,比如家暴、遺棄老人、非法處置家庭財產等,也就有相應的民法典規定來處理了。 

新京報:一部新法的出臺必定需要相關既有法律法規的調整。民法典的出臺,既有法將做哪些調整? 

孟強:民法典草案的出臺,《民法通則》、《民法總則》、《物權法》、《合同法》、《婚姻法》等九部法律都將廢止,受民法典草案影響需要作出修改的就更多,還有需要修改的或廢止的司法解釋也不少。像涉及土地問題、居住權的問題,還有動產和不動產的登記問題的,比如《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房屋登記辦法》,可能後續都需要進行修改完善。

新京報記者 肖隆平 實習生 劉思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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