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摘要:

紅磚塊、碎瓷片、冰溜子、陽臺護欄,甚至煤氣罐、鐵錘、曲線鋸、裁紙刀……這些東西從天而降,砸中汽車的擋風玻璃、車頂,還有行人的腿部、腰部、頭部,有的造成傷殘,有的致人死亡。

2001年,重慶"菸灰缸案"開啓了臨街住戶“連坐式”共同分擔賠償款的先河。現行的《侵權責任法》第87條更明確規定,“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這種嚴格的“連坐制”,初衷雖是爲了保護受害人的權益,但在具體的實踐中遇到了很大困難。

今年全國兩會,《民法典(草案)》提請審議。草案中涉及高空拋物的條款, 得到了修改和完善。法學專家認爲,它把以前沒有明言的一些規則說明白了。

文|沈越 李累 王一然 編輯|王珊

後顧之憂

林小海失去左眼的第四個夏天已經來了。

看起來,這個18歲的男孩已經接受了這樣的生活——他戴過義眼,那是賠償款下來後好不容易纔買的。每天晚上,母親都小心翼翼地把它泡進藥水盒裏,還要定期送去醫院保養,維持亮度。可林小海沒多久就把它丟在一邊,實在磨得慌,而且,它能騙別人,也騙不了自己,“沒啥用,還不是看不見?”

2016年11月5日上午8時多,剛滿15歲的他在堂哥的汽修店門口,鄭州安泰金苑小區23號樓樓下,被高空墜落的石子砸中,石塊只有一元硬幣大小,但造成他左眼八級傷殘,近乎失明。

林小海曾經有一雙水葡萄一樣的大眼睛,睫毛細密纖長,像小扇子一樣。出事後,父親林建國聽醫生說,兒子的眼睛像一顆葡萄,皮破了,瓤流了出來,全都不能要了。

誰也說不清石子來自哪裏,是樓頂的碎石被風颳下來的,還是有人故意拋下來的。在律師建議下,林建國把全樓300餘戶居民與小區物業全部告上法庭。

2001年,重慶"菸灰缸案"開啓了臨街住戶“連坐式”共同分擔賠償款的先河。2010年起生效的《侵權責任法》第87條更明確規定,“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300多戶居民中,只有3戶因爲辦婚禮等原因,提供的不在場證明,最終被鄭州市金水區人民法院採納。其餘303戶居民和物業需要共同承擔13萬元左右的賠償款,其中物業賠償約8400元,居民每人承擔400元。

每戶分擔的賠償金額並不多,看到判決結果後,業主們一度鬆了口氣。

2018年,林建國和小區物業一起在小區樓棟門口擺了張桌子收錢,有人很積極,馬上在羣裏通知,“400多塊錢也不是很多。”錢沒收齊,林建國挨戶敲門,上門去要,有人不在家,有些年紀大的不會用二維碼支付,趕緊給兒女打電話。

但不是每個人都掏得那麼情願,有人覺得這事讓自己臉上不光彩,“還是接受不了成了被告。”一位已經交錢的業主說。據林母稱,他們有一份名單,上面顯示一百戶左右居民沒有交錢。

2018年11月13日,林建國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第二天便立案,按照規定,通知書送達起三日之內,被告需要按照文書所確定的義務履行完畢,並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或遲延履行金,逾期不履行則依法強制執行。

即便如此,賠償款還是沒有收齊。在這期間,林小海左眼持續惡化,左眼連之前微弱的光感也沒有了。林小海過去是那種“淘得很、願意說話的人,和誰都能很快就熟起來”,現在整天躲在家裏。

2019年7月9日,法院另一張公告在小區裏貼了出來。林家因爲林小海人身損害有新的費用發生,向法院提起了第二次針對健康權的訴訟。

業主們這回急了,“怎麼又要錢?”“他砸眼睛大冬天的早上八點,誰那麼冷去扔石頭啊。沒準眼睛是自己弄壞的。”有業主找來律師,希望能與被告一次性和解。

四個單元的志願者們花了兩個月,見了6個律師,電話諮詢了4位,跑了七八次法院。林家第二次訴訟後,大多數業主都想盡快擺脫掉被告身份。最終,願意和解的235名業主同意每戶再賠償350塊,共計8萬餘元。其中有26人第一次時沒交錢,這次也把之前的賠償款補上了。

根據雙方簽定的和解協議,若這235名業主如約履行兩次賠償,林家不得再因本案高空墜物受傷一事向這些被告主張後續治療費等其他任何賠償。

至此,整棟樓還剩下68戶不同意和解。

林小海的母親稱,他們至今一共只收到了九萬多塊錢。在周口市西華縣村裏,林家並不富裕,林小海出事的頭幾個月,他們只能維持孩子的保守治療,母親帶着輟學的林小海住在親戚家縣城的房子裏,剛出事的時候,林小海整日躲在房間裏,窗簾不允許拉開,偶爾看着電視,會忽然暴怒:“看啥看,關了!”母親只能躲在廚房擦眼淚。

媒體來了一次又一次,但錢還是遲遲沒收齊,每一次收錢、報銷、接受採訪都要花費他們大量的工時。林小海的父親是鄭州一家浴池的搓澡工,“耽誤我們掙錢還折騰孩子,我們不要了!”

“我們也不指望那些人了!”林小海母親有點激動,在電話裏喊破了音,“弄了俺們一輪又一輪,誰管你?”

23號樓的業主們也沒有如願以償“沒有後顧之憂”。有人交齊了賠償款,但買房子時卻被銀行通知沒法貸款,有人進了新公司,擔心人力查到法院記錄。

今年兩會,《民法典》草案提請審議,根據草案內容,如果查到了真正的侵權人,補償人有權向真正的侵權人追償。一個業主在羣裏提醒,案子可能還沒結束,馬上被其他人言語暴力攻擊,不得不退羣。

天降

在中國,高空拋物或墜物導致嚴重人身財產傷害的案例屢見不鮮,林小海的遭遇並不是孤例。

2016年四川遂寧,一名未滿1歲的女嬰被從天而降的健身鐵球砸中身亡。2019年7月,貴陽市一女子在小區內被樓上10歲男童玩耍時推下的滅火器砸中頭部,搶救無效身亡。就在今年全國兩會召開前夕,杭州一對情侶因爭執將菜刀從40樓拋下,將樓下停放的路虎車砸出一個大洞。

我們在裁判文書網中檢索了數十份相關判例,案件發生日期爲2001年至2020年間,發現涉及到的高空墜落物各不相同:閒置在樓頂天台的紅磚塊、花盆、碎瓷片、冰溜子、裝修用木板、大理石板、塑料瓶、硬質長木杆、陽臺護欄、脫落的水泥,甚至煤氣罐、鐵錘、曲線鋸、裁紙刀等危險物品,以及“不明物體”。

造成的損失小至私家車擋風玻璃碎裂。2017年3月28日,姚偉的轎車被空中落下的硬質長木杆撞擊前擋風玻璃、引擎蓋等部位,一長段類似窗簾杆的木杆直接插入該車破碎的前擋風玻璃。

大至人身傷害,最常見的位置是腿部、腰部、頭部,涉及擦傷、骨折、腦出血、癱瘓、頭部裂傷等。52歲的工人盧明被刮落的防護網砸中,頸椎骨折、左肩胛骨骨折、腦出血。哈爾濱人張偉,被墜落的陽臺護欄墜落砸傷,導致頭皮裂傷、左頂骨骨折、右肩部軟組織挫傷。在樓棟旁撿拾垃圾的劉翠芳,被五樓傾倒而下的建築垃圾砸到腰部,當場癱倒在地,後經司法鑑定構成一個八級傷殘、兩個十級傷殘。

更嚴重的則導致受害人不治身亡。2017年6月,39歲的劉偉酒後受不良情緒影響,將花壇中種植吊蘭的花盆從七樓扔下,擊中摩托車上一個29歲女子頭部,女子經搶救無效死亡。

青島人老高是在公交車站等車時被砸的。2018年3月1日下午2點30分,同伴剛接過他遞過的煙,聽見啪的一聲,一塊磚頭滾到了馬路上,回頭看,老高已倒在距站牌北面四五十公分的地上,頭頂後腦偏上處流血,地上全是血跡。不到半個月,老高因重度顱腦損傷死亡。

事發突然,現場雖然有很多人圍觀,但沒有人注意到樓上是否有可疑的人。19歲的青島人徐賢也是圍觀羣衆之一,7天后,警方找到了他。

徐賢從事宣傳房產信息工作,根據他的供詞,那天他在一處居民樓入口處休息,看到單元門口的鐵門下方有一塊紅色磚頭,徐賢聯想到此前工作的不如意,腦子裏突然就冒出了向車站上的人羣扔磚頭髮泄的念頭。他沿着樓梯一直上到七八樓之間的樓道窗戶,站得越高,砸得越狠,感覺越刺激。他右手拿着磚頭,斜向下45度朝公交站牌方向扔了過去。他不確定砸沒砸到人,下樓後發現老高倒在地上,還圍觀了一會兒。

20分鐘過後,徐賢回到同事休息地說:“前面車站有人被磚頭砸傷了,是樓上掉磚頭砸的,砸得很慘。”

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徐賢有期徒刑15年。

除了惡意傷害,一些悲劇的產生,源於高空拋物行爲人的安全意識缺失及建築物所有人管理不當。2016年3月,潮州市楓溪區快樂實驗幼兒園內,4歲的翁奕,在五樓天台供幼兒玩耍的沙堆中拾起一塊板磚大小的沙磚塊,高空拋下後,砸中了4歲的陳小肖頭部,構成9級傷殘。法院認定幼兒園管理人員在教育和教學活動中看護不利,管理不當,應當承擔90%的責任,共計34萬餘元。

但就像林小海那樣,由於起訴時距離案發時間過長,或者取證困難等原因,很多案件並沒有找到明確的拋物者或侵權責任人。

被硬質長木杆砸中轎車的姚偉,因爲無法確定木杆的具體落出位置,將涉事樓棟中的32人告上法庭,最終,無法自證清白的17戶居民每戶補償了姚偉車輛修理等費用763元。

而吉林人梁慶峯已經去世6年多了,責任人至今沒有找到。

梁慶峯出事時45歲,2013年11月23日,他去姐姐家辦事,同去的還有鄰居梁貴。出了車庫門,梁慶峯先跑了幾步,大概隔着5,6米遠,梁貴還沒來得及追上他的腳步,就聽到樓上咕咚、咕咚兩聲,掉下來兩塊冰溜子。一塊砸到梁慶峯的肩膀,另一塊砸到他的太陽穴,“血直往外流”。

梁慶峯的家人用毛巾塞住他的太陽穴,把他送到吉林市中心醫院。醫院記錄診斷爲“創傷性硬膜外血腫,顱骨凹陷骨折,創傷性蛛網膜下腔出血,腦挫裂傷,顱底骨折並耳漏、頭皮裂傷”,當日急診緊急進行了開顱手術。整個治療過程歷經5個月,梁慶峯最終還是不治身亡。

梁慶峯的家人認爲,是同樓的3個住戶維修樓頂的一處排水口,但未安裝排水管,致使新修的撮子狀排水口在冬天結成了冰溜子,引發悲劇。但由於事件發生時並沒有第一時間請警方調查,也沒有獲得明確證據能夠舉證“冰溜子”到底從何而來,一審法院沒有支持原告的訴求。

據裁判文書網的文書顯示,與此事相關的訴訟從2014年開始,持續了五年之久,在開發區人民法院、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和吉林省高院之間輾轉多個來回。被告人也由最初的3名住戶變成了全樓相關的18名住戶,但因證據不足,梁慶峯家人的訴求被法院多次駁回。一審法院甚至認爲“冰溜子”系自然原因形成,並非拋擲物。梁慶峯的家人再次提請上訴。2019年3月29日,吉林省高院以基本事實不清,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爲由,發回市中級人民法院指令重審將該案回市中級人民法院指令重審。

回應呼聲

種種爭議之下,被稱爲社會生活百科全書的《民法典(草案)》對“高空拋物”的相關條款進行了修改和完善。明確禁止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強調具體侵權人的責任,即誰拋誰負責。對於無法查明拋物者的,仍然“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但增加了補償後可以找到侵權人要求追償的表述。此外還引入了“物業服務企業的安全保障義務以及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強調“有關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

參與《民法典》編纂討論的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院長王軼說,徵求意見的過程中, 完善高空拋物規則的呼聲很高,“所以中國法學會專門召開過一次研討會,去討論這個問題。”

11年前,王軼也曾參與過《侵權責任法》起草的討論。他記得,侵權法草案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之前,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專門開了最後一次研討會。

“大家達成的共識非常明確,至少得有一些線索和證據表明,哪一戶人家或者哪幾戶人家有嫌疑,比如平時就有隨意拋物的劣跡,或者有其他的證據和線索,指向某一戶或者某幾戶,他們就需要舉證證明自己不是加害人。因爲這個舉證責任如果分配給受害人的話,是受害人無法完成的任務。有哪個人走路的時候還會一直抬頭看着天,看着旁邊的建築物?這對受害人來講要求實在是太苛刻了。當時基於這樣的考慮,把舉證責任分配給可能實施加害行爲的人。如果不能舉證自己不是加害人,或者家中根本沒有這個物品,那就要對受害人進行補償。”王軼回憶。

另一方面,《侵權責任法》相關法條在表述過程中明確寫爲“補償”,而非“賠償”,主要目的是對受害人的損害進行補救,並不含有懲罰性質,體現出的是立法追求的利益平衡。至於補償的數額和方式,也要參考受害人的具體情況,有無社會保障和保險的補償,以及可能實施加害行爲的人自身的經濟狀況,多方面因素綜合考慮。並不是簡單地對應付的補償款進行“公攤”。

但《侵權責任法》出臺後,高空拋物的相關規則仍然存在一定爭議。比如個別地方的公安機關,在接警辦案過程中,僅僅把這類事項當作民事爭端,沒有及時履行職責,查明加害人;物業服務企業以及其他管理人,他們也應當盡到安全保障的義務。這一規定出現在侵權責任法第四章第37條——有時並沒有得到很好的運用。

王軼說,《民法典》侵權責任編所作的修改,是把以前沒有明言的一些規則說明白,另外也是對法律施用中存在的理解偏差進行有針對性的修正,回應了草稿徵求意見過程中人民羣衆的呼聲。

實際上,無論是現行的《侵權責任法》,還是即將頒佈的《民法典》,高空拋物案件的難點,還是取證問題。北京京師律師事務所主攻民商訴訟的律師柳洪強打了個比方,“比如說一個人被砸了一個內傷,過了幾天後起訴,說前幾天在這裏經過然後受傷,此時的訴訟請求可能最終法院不會支持。”因爲當事人不能證明就是在事發地受的傷。因此,他建議,高空拋物發生時,立即報警,由相關部門取證、鑑定傷情,是首要的事。

在柳洪強看來,“《民法典》的根本目的仍在於讓受害人得到實際侵權人的賠償”,但案件判定的難點仍在於無法明確具體侵權人上,這不僅僅需要物業服務公司等機構對建築物風險的大力排查,也需要社會各監控機制的完善。

(文中案件當事人均爲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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