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白銀網6月2日訊】爲進一步推進“放管服”改革,減證便民,中國人民銀行、海關總署決定對《黃金及黃金製品進出口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海關總署令〔2015〕第1號發佈)作如下修改,將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修改爲“黃金礦產的生產企業還應當提交省級環保部門出具的污染物排放許可證件和年度達標檢測報告複印件、商務部門有關境外投資批覆文件複印件、銀行匯出匯款證明書複印件,境外國家或者地區開採黃金有關證明,企業近3年的納稅記錄,申請出口黃金的還應當提交在國務院批准的黃金現貨交易所的登記證明”。

全文如下:

中國人民銀行、海關總署關於修改《黃金及黃金製品進出口管理辦法》的決定

爲進一步推進“放管服”改革,減證便民,中國人民銀行、海關總署決定對《黃金及黃金製品進出口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海關總署令[2015]第1號發佈)作如下修改:

將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修改爲“銀行業金融機構還應當提供內部黃金業務風險控制制度有關材料”。

將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修改爲“黃金礦產的生產企業還應當提交省級環保部門出具的污染物排放許可證件和年度達標檢測報告複印件、商務部門有關境外投資批覆文件複印件、銀行匯出匯款證明書複印件,境外國家或者地區開採黃金有關證明,企業近3年的納稅記錄,申請出口黃金的還應當提交在國務院批准的黃金現貨交易所的登記證明”。

(文章來源:央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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