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高校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爲處理實施辦法(公開徵求意見稿)所稱高校教師是指高等學校專兼職教師。《徵求意見稿》明確,對違反職業道德行爲的處理,應堅持公平公正、教育與懲處相結合的原則,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適當、程序合法、手續完備。

《徵求意見稿》提出,對高校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爲實行“零容忍”。高校教師出現違反職業道德行爲的,應根據事實、性質和情節輕重,依法依規給予相應處理或處分。

違反教師職業道德行爲情節較輕的,給予批評教育、誡勉談話、責令檢查、通報批評,以及取消其在評獎評優、職務晉升、職稱評定、崗位聘用、工資晉級、幹部選任、申報人才計劃、申報科研項目等方面的資格。擔任研究生導師的,還應採取限制招生名額、停止招生資格直至取消導師資格的處理。以上取消相關資格處理的執行期限不得少於24個月。

情節較重應當給予處分的,應根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給予行政處分,包括警告、記過、降低崗位等級或撤職、開除。需要解除聘用合同的,按照《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應當依據《教師資格條例》報請主管教育部門撤銷其教師資格。是中共黨員的,按照有關規定同時給予黨紀處分。是民主黨派成員或無黨派人士的,同時函告本級黨委統戰部以及相應的民主黨派機關或者相關單位。涉嫌違法犯罪的,及時移送司法機關等職能部門依法處理。

哪些行爲是違反職業道德行爲?

《徵求意見稿》提出,高校教師違反《高等學校教師職業道德規範》《教育部關於建立健全高校師德建設長效機制的意見》和《新時代高校教師職業行爲十項準則》等規定的行爲,屬於違反職業道德的行爲。

違反職業道德的行爲如下:

(一)在教育教學活動中及其他場合有損害黨中央權威、違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言行;

(二)違反法律法規,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違背社會公序良俗;

(三)通過課堂、論壇、講座、論文、信息網絡及其他渠道發表、轉發違背法律法規、道德倫理、政治原則和歪曲歷史事實等錯誤觀點,或編造散佈虛假信息、不良信息;

(四)違反教學紀律,敷衍教學,或擅自從事影響教育教學本職工作的兼職兼薪行爲;

(五)要求學生從事與教學、科研、社會服務無關的事宜,將學生當作廉價勞動力;

(六)與學生髮生不正當關係,有猥褻、性騷擾行爲;

(七)違反學術規範。違反學術良知,存在學術不端行爲;抄襲剽竊、篡改侵吞他人學術成果,或濫用學術資源和學術影響;

(八)在招生、考試、推優、保研、學生就業、徵兵入伍及績效考覈、崗位聘用、職稱評聘、項目申報、評優評獎等工作中,違反迴避規則、徇私舞弊、弄虛作假;

(九)索要、收受學生、家長財物,參加由學生及家長付費的宴請、旅遊、娛樂休閒等活動,或利用家長資源謀取私利;私自要求學生購買指定教學儀器、教輔資料或參加指定輔導培訓。

(十)假公濟私,擅自利用學校名義或校名、校徽、專利、場所等資源謀取個人利益;

(十一)違規套取科研經費或教學經費;

(十二)其他違反高校教師職業道德的行爲。

處理決定錄入全國教師管理信息系統

《徵求意見稿》指出,高校應當建立健全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爲舉報受理與調查處理機制,確定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爲的受理、調查、認定、複覈、監督的負責部門或組織,明確相應職責及處理程序。

高校發現教師存在違反職業道德行爲的,需按照相關程序辦理。學校有關部門根據調查認定的事實,按照適用的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和程序作出處理並明確當事人的救濟途徑。學校將處理決定存入教師個人人事檔案並錄入全國教師管理信息系統。

教師受到有規定處理期間的處理,在受處理期間有悔改表現,並且沒有再出現違法違紀違規情形的,處理期滿,學校應按程序解除處理。教師本人在受處理期間有重大立功表現,按照有關規定給予個人記功以上獎勵的,可以提前解除處理。

解除處理的決定應當在執行期滿後一個月內作出。處理解除後,考覈、競聘上崗和晉升工資按照有關規定執行,不再受原處理的影響。但是,受到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處分的,不視爲恢復受處分前的崗位等級和工資待遇。

《徵求意見稿》還提出,教師出現違反職業道德行爲,所在院(系)行政主要負責人和黨組織主要負責人需向學校分別作出檢討,由學校依據有關規定視情節輕重採取約談、誡勉談話、通報批評、紀律處分和組織處理等方式問責。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爲情節較重或社會影響較大的,學校須進行自查自糾與整改落實,並及時向主管部門和省教育廳報告。如學校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師德師風建設管理職責,學校主管部門和省教育廳視情節輕重按規定採取約談、通報批評等方式督促學校整改落實,並嚴肅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公衆可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意見建議:

1.將意見建議發送至電子郵箱:[email protected]

2.將意見建議寄送到:廣州市東風東路723號廣東省教育廳師資管理處(郵編:510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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