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經審理查明,2017年10月份,商人吳某經中間人張某剛介紹,找到原晉中開發區農商銀行匯通支行行長付某生諮詢貸款事宜,後向付某生遞交了400萬元的貸款申請材料。當日,張某剛到晉中開發區農商銀行,將一捆打包好的10萬元現金放到付某生辦公桌上,並請求付某生疏通關係儘早審批貸款,付某生推辭後予以收受。

原標題:“行賄人扔下錢就跑”,銀行行長受賄10萬元,400萬貸款卻未辦成

行長收了錢,貸款未必能辦成。

近日,晉中市榆次區人民法院披露一審判決,對某銀行行長受賄10萬元判處緩刑2年。有意思的是,行長收10萬元後這筆貸款並未辦理成功。

經審理查明,2017年10月份,商人吳某經中間人張某剛介紹,找到原晉中開發區農商銀行匯通支行行長付某生諮詢貸款事宜,後向付某生遞交了400萬元的貸款申請材料。

“你的貸款材料已經交給銀行了,但是一直沒有動靜,要送10萬元貸款疏通費”。提交材料後,吳某接到中間人上述電話。

同年12月21日,吳某通過支付寶給張某剛轉賬10萬元。當日,張某剛到晉中開發區農商銀行,將一捆打包好的10萬元現金放到付某生辦公桌上,並請求付某生疏通關係儘早審批貸款,付某生推辭後予以收受。

據付某生供述回憶,“他(指張某剛)扔下錢就跑了,我跟他講錢我不要,辦貸款不需要花錢,我給他打電話,他說是先讓該保管的吧,後來我把錢借給別人用了。”

收受賄賂後,付某生親自帶隊考察申請貸款人吳某的抵押商鋪情況,但該筆貸款業務最終沒有辦理成功。未辦理成功的原因,一是異地抵押,另一個就是網籤合同暫停。

據瞭解,當時正值晉中開發區農商銀行的前身——晉中經濟開發區農村信用合作聯社改制。天眼查顯示,2018年2月,晉中開發區農商銀行匯通支行改制完成,改制後不久,匯通支行的負責人就發生變更,由王英傑接替付某生。

因涉受賄罪,付某生於2019年8月被刑事拘留。

法院認爲,被告人付某生利用擔任銀行工作人員的職務便利,非法收受他人10萬元人民幣,爲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其行爲已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

一審判決,被告人付某生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另中間人張某剛等人被判處行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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