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服裝加工完欲賴賬?九牧王一子公司一審被判支付80餘萬元貨款+逾期利息、去年虧損四千多萬元

“未退還剩餘輔料,付款條件並未成就”、“明升戶外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梁紅豔曾以郵件通知瑪斯公司不要嚮明升服裝公司付款,並要求瑪斯公司按原合同履行,導致瑪斯公司無所適從”,兩個理由,瑪斯(廈門)投資管理有限責任公司(簡稱瑪斯公司)在服裝加工完成後,遲遲未支付尾款。最終,經法院判決,瑪斯公司被判支付原告八十餘萬元,以及逾期利息。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服裝加工完成 卻遲遲未付尾款

4月23日,中國裁判文書網發佈一則判決書,即《浙江明升服裝有限公司與瑪斯(廈門)投資管理有限責任公司承攬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2018)閩0203民初10129號,顯示瑪斯公司被要求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浙江明升服裝有限公司817259元及逾期利息。

根據判決書,該筆貨款源於一個服裝加工合同,還牽涉一起債權轉讓。經審理,福建省廈門市思明區人民法院認定了如下事實。

2017年5月22日,明升戶外公司與瑪斯公司簽訂一份編號爲20171375的《服裝加工戰略合作合同》,約定瑪斯公司委託明升服裝公司加工“FUN”品牌服裝;其中帶有“FUN”標識的服裝輔料由瑪斯公司提供並配送到明升戶外公司處;雙方按月結算,《訂購單》下單後15個工作日內,瑪斯公司按訂單總額的30%支付預付款,明升戶外公司在對賬後的當月25日前提供對賬金額(稅率17%)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瑪斯公司在收到發票後15日內支付當期對賬金額60%的加工報酬,當期對賬金額的10%質量保證金在全部交貨驗收合格且退還所有剩餘輔料後60日內支付;明升戶外公司應在交付瑪斯公司最後一批成品的10個工作日內,返還在加工時損壞或多出的帶有“FUN”商標的相關輔料,並承擔運費。

上述合同簽訂後,明升戶外公司依約爲瑪斯公司生產服裝。2018年1月23日,明升戶外公司向瑪斯公司提交《代銷申請書》,載明因其與瑪斯公司簽訂的部分訂單(訂單數量3100件,實際出貨2196件)延期時間較長,且部分貨物品質未達到瑪斯公司要求標準,經協商申請作代銷處理,代銷期爲2018年4月30日。瑪斯公司同意明升戶外公司上述申請。雙方確認實際已代銷數量爲816件。

經瑪斯公司與明升戶外公司結算,瑪斯公司未付明升戶外公司貨款爲817259元,其中訂單貨款爲580619元,代銷款爲236640元。

而瑪斯公司辯稱,根據瑪斯公司與明升戶外公司簽訂的合同,支付貨款的條件包括退還剩餘輔料,明升戶外公司至今未退還剩餘輔料,付款條件並未成就,明升服裝公司有關利息的訴訟請求不應支持。

福建省廈門市思明區人民法院認爲,瑪斯公司與明升戶外公司簽訂的《服裝加工戰略合作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內容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是合法有效的合同。明升戶外公司已依約完成合同約定的加工義務並交付完服裝,瑪斯公司應按合同約定支付貨款。

“瑪斯公司抗辯明升公司未返還輔料,付款條件未成就,本院分析認爲,根據雙方約定,輔料爲明升戶外公司在加工時損壞或多出,並帶有“fun”商標的相關材料。瑪斯公司與明升公司就其中2196件貨物協商一致變更爲代銷合同關係,但瑪斯公司並未提供證據證明雙方就代銷期滿後剩餘貨物如何處理達成合意,亦未提供證據證明上述貨物系由明升戶外公司掌控。”

“綜上,瑪斯公司抗辯其與明升戶外公司轉爲代銷的剩餘1380件貨物(2196件-816件)所攜帶的輔料均爲剩餘輔料,應予返還,不符合雙方合同約定,瑪斯公司據此抗辯雙方付款條件尚未成就本院不予採納”,上述判決書顯示。

尾款牽涉債權轉讓 終被法院確認

根據上述判決書,福建省廈門市思明區人民法院另查明,2018年4月28日,明升戶外公司與明升服裝公司簽訂一份《債權轉讓協議書》,約定因明升戶外公司拖欠明升服裝公司款項,故明升戶外公司將其對瑪斯公司享有的817259元債權轉讓給明升服裝公司,明升戶外公司在上述《債權轉讓協議書》上加蓋公章。此後,明升戶外公司向瑪斯公司出具一份《債權轉讓通知書》,告知瑪斯公司上述債權轉讓的事實,並要求瑪斯公司嚮明升服裝公司履行付款義務。該《債權轉讓通知書》已郵寄,並被瑪斯公司簽收。

又查明,2018年5月10日,明升戶外公司召開臨時董事會,到會董事經協商一致達成董事會決議,同意聘任蔣玉國爲公司副經理並主持工作,負責公司公章、文件資料、財務賬冊的保管和使用。

以上事實,有明升服裝公司提供的《服裝加工戰略合作合同》、《訂購單》、增值稅專用發票、瑪斯公司付款憑證、《債權轉讓協議》、《債權轉讓通知書》及郵件簽收憑證、《董事會決議》,瑪斯公司提供的明升戶外公司營業執照及2017年度報告、《代銷申請書》、《代銷款結算書》以及各方當事人的庭審陳述爲證。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在審理過程中,明升戶外公司公章持有人代表明升戶外公司參與訴訟,並對訟爭《債權轉讓協議書》真實性予以確認。

對於訟爭《債權轉讓通知書》是否有效,福建省廈門市思明區人民法院分析認爲,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行爲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爲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爲有效。明升戶外公司的公章持有人與明升服裝公司簽訂《債權轉讓協議書》並加蓋明升戶外公司公章,其行爲已構成表見代理,對明升戶外公司具有約束力,此外,明升戶外公司亦已於2018年5月10日通過臨時董事會決議,授權蔣玉國負責公司公章的使用,在審理過程中,蔣玉國作爲明升戶外公司現公章持有人,亦對於訟爭《債權轉讓協議書》予以確認。

據此,福建省廈門市思明區人民法院依法認定明升戶外公司與明升服裝公司簽訂的訟爭《債權轉讓協議書》合法有效,對雙方具有約束力。明升戶外公司在簽訂上述《債權轉讓協議書》後,已就債權轉讓事宜依法通知了瑪斯公司,該債權轉讓行爲合法有效,明升服裝公司取得債權人資格。明升服裝公司訴請瑪斯公司支付剩餘貨款817259元並承擔逾期利息(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自起訴之日即2018年6月14日起計至實際付款之日止),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予以支持。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九條、第六十條、第七十九條、第八十條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福建省廈門市思明區人民法院做出瞭如下裁決:即被告瑪斯(廈門)投資管理有限責任公司應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浙江明升服裝有限公司817259元及逾期利息(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自2018年6月14日起計至實際付款之日止)。

據天眼查、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顯示,瑪斯(廈門)投資管理有限責任公司(現用名:瑪斯(廈門)品牌管理有限責任公司)爲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全資子公司,註冊資本爲5000萬元。經營範圍包括服裝業的投資及管理,服裝、鞋帽銷售,經營各類商品和技術的進出口。

(來源:巨潮資訊網)

值得注意的是,九牧王2019年度報告顯示,瑪斯(廈門)品牌管理有限責任公司在2019年度淨利潤虧損4,418.07萬元,與上一年淨利潤虧損781.80萬元相比,下滑46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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