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新三板企業鼎安交通犯單位行賄罪被罰70萬元,原法定代表人被判刑並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

近日,雲南省芒市人民法院的一紙刑事判決書將新三板企業鼎安交通(代碼:870876)因犯單位行賄罪被罰70萬元的事實公之於衆。

判決書內容顯示,芒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09年年底,鼎安公司爲獲取市場競爭優勢,擴大業務量,經公司業務員朱某某與德宏州道路交通安全協會(以下簡稱“德宏州道協”)原會長吳某(另處)協商,通過鼎安公司高管商議,並經被告人文湘偉同意,決定給予吳某採購道路交通設施耗材回扣款。經鑑定,2009年12月至2018年9月期間,德宏州道協下屬企業向鼎安公司共計支付貨款人民幣952.945萬元;2010年1月至2018年7月,吳某及其妻子劉某名下銀行賬戶共計收到被告人文湘偉、公司業務員陳某某、張某某轉款合計人民幣211.875萬元。

被告單位鼎安公司、被告人文湘偉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和罪名無異議,並自願認罪認罰。

最終經審理查明,芒市人民檢察院的指控事實成立,有當庭舉證、質證的證據予以證實。

芒市人民法院認爲,被告單位鼎安公司、被告人文湘偉爲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回扣,其行爲已構成單位行賄罪。公訴機關的指控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法院予以確認。被告人文湘偉自動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構成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單位鼎安公司、被告人文湘偉自願認罪認罰,可依法從寬處理;辯護人王琰提出對被告人文湘偉免予刑事處罰的辯護意見本院不予採納;對二辯護人提出的其他意見本院予以注意。公訴機關提出的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採納。

最終法院判決如下:一、被告單位廣州市鼎安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犯單位行賄罪,判處罰金人民幣七十萬元。二、被告人文湘偉犯單位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三、對被告單位廣州市鼎安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違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繳。

廣州市鼎安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何來頭?天眼查顯示,廣州市鼎安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爲新三板上市公司,簡稱鼎安交通,代碼爲870876。資料顯示,公司成立於2000年,法人文湘偉(如今已更換)。2000年6月21日,公司前身廣州市鼎安交通科技有限公司成立。2016年9月19日,公司名稱由廣州市鼎安交通科技有限公司變更爲廣州市鼎安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鼎安交通公佈的2019年年度報告顯示,公司2019年營業收入爲102,154,343.72元,較上年同期增長0.73%;歸屬於掛牌公司股東的淨利潤爲4,049,670.02元,較上年同期下滑64.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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