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麼是封建制度

中世紀前期歐洲長達4個多世紀處於動盪、戰亂和分裂狀態。9世紀開始,逐步形成了封建秩序。 

所謂封建制就是:國王給封臣土地,對其保護;封臣再給下級附庸土地,對其保護;領主授予附庸在這塊土地上的統治權。如此,各級附庸不僅獲得土地收益,還是受封土地上的統治者。 

封建制度下,國王作爲領主與依附於自己的貴族的關係,貴族作爲領主與依附於自己的下級騎士之間的關係,是交換關係: 

領主的義務:

保護依附者 

封給土地 

授予統治權 

依附者的義務:

向自己所依附的領主效忠; 

每年自帶武器裝備與馬匹爲領主服兵役,一般不多於40天; 

在國王長子被授予爵位、長女出嫁和國王本人被俘需要贖金時,封臣要貢獻援助金,相當於份子錢。 

超過這三項義務,臣屬有權拒絕。 

中世紀歐洲各國沒有常備軍,軍事力量靠封建制度下的兵役義務。 

2.封建社會的農奴

封建制度下,絕大多數土地都在國王、教會和貴族手裏,這些人是不種地的,土地由農民耕種。耕種土地的農民沒有土地所有權,但被限制在土地上,依附於擁有土地的王公貴族,沒有人身自由,是爲農奴。許多人對農奴的概念理解有偏差,潛意識中以爲農奴與奴隸差不多。其實有很大的區別。 

農奴從領主那裏得到土地的使用權,作爲交換,他每週要拿出一定的時間到領主的“自留地”幹活,農奴自己分到的土地也要交稅。農奴分到的土地是可以繼承的,但他不能離開土地。農奴最大的不自由就是被限制在土地上。 

農奴制度可以追溯到4世紀前期羅馬帝國君士坦丁大帝時期,他下了一個敕令禁止農民離開土地。當然,中世紀農奴逃跑還是比較容易的。一個領主的管轄範圍很小,追逃能力有限,哪裏缺勞動力,哪裏的土地多,哪裏的領主條件好,農奴就可能逃到哪裏去。工商業城市興起後,農奴逃跑的去處更多了,領主們也沒有什麼辦法。所以聰明的領主就會對農奴好一些。 

《封建社會》一書作者馬克·布洛赫歸納:“農奴作爲佃租人,恰像其他任何人一樣,承擔同樣的義務,擁有同樣的權利。他對財產的擁有不再是朝不保夕,而且,一旦交付地租,履行了各種役務,他的勞動成果就屬於自己。”。 

農奴的土地是可以繼承的,房子是自己的,種植什麼也是自己說了算。沒有統購統銷,沒有剪刀差權力定價,可以到集市自由貿易。 

3.封建制度的性質

封建制度一種特殊的社會制度,是對羅馬帝國曾經形成的強大和集中的權力的解構,是權力碎片化的制度。正是由於權力的分解和消弱,帶來了社會制度根本變革的機會。現代民主制度的基本理念在中世紀萌發,城市自治、代議制和憲政主義的實踐從中世紀開始,文藝復興發端於中世紀,宗教革命的思想準備源於中世紀,自由主義的萌芽也在中世紀孕育。湯普遜在《中世紀經濟社會史》中說,“近代社會的根源深深地紮根於中世紀時代的歷史裏。”可以說,人類新時代的光明是在中世紀孕育的。 

4.封建制度是如何建立的

中世紀歐洲封建制度的建立是從查理曼的爺爺馬特開始的。馬特是法蘭克墨洛溫王朝大權在握的宮相,也是加洛林王朝未加冕的開創者。他最先向追隨者分封了土地,以換取他們的效忠和軍役。 

用土地換軍役基於以下原因: 

馬特時代,由於穆斯林騎兵的入侵,重裝騎兵成了歐洲戰場的主角,成了獲取戰爭勝利的最關健因素。而裝備一個重裝騎兵花費很大。按照《封建社會》一書的作者馬克·布洛赫估算,一匹戰馬、一個頭盔和一副胸甲的價值就相當於15頭牛。還有人估計:一個騎士的全部裝備價值45頭奶牛。如此昂貴的裝備絕不是普通人所能負擔的,也絕不是普通俸祿所能供養的。而且,一個重裝騎士若要熟練地駕馭戰馬使用武器,必須進行長年累月的軍事訓練,必須職業化,培訓和長期供養騎士也是一筆很大的開銷。 

由於法蘭克人政治起步晚,國家意識淡薄,儘管他們成爲西歐統治者已經二百多年了,但沒有建立起有效的國家組織和行政體系,當然也沒有建立起稅收體系。由於戰亂不斷、強盜橫行,交通中斷、經濟落後,貨幣也不流通,國家無法收稅,即使收了實物貢賦,也沒有辦法運到“首都”來。法蘭克國家也沒有首都,國王帶着隨從去各個領地巡遊,順便把貢賦喫“回來”。這樣的國家根本沒有支付手段供養常備軍,更無法養活裝備昂貴的職業騎士。 

所以,以土地受益作爲薪酬,換取騎士的效忠和軍役,成了現實的選擇,封建制度由此而立。 

封建制度下,各級領主與附庸的關係實質上是一種契約關係,交換關係。附庸一詞就漢譯文字看帶點貶義。但中世紀歐洲附庸的準確概念是指“擔任武裝侍從的自由人,與領主有着特殊的親密的關係。”領主與附庸的關係是對等的,附庸和領主都不能違反契約。 

附庸爲領主服軍役不是無限制的,一般不超過40天。 

前面提到的附庸對領主的三項“援助”金,最初是附庸自願禮贈的性質。在德國和意大利北部,一直是這種情況;在法國隨着王室地位的加強和擁有了常備軍,則發展成爲一種稅款;在英國,國王與他的貴族附庸們就這個問題互相博弈,由此導致《大憲章》的產生和代議制興起。市民階級的代表進入議會也與《大憲章》有關。 

領主封給附庸的土地按理說是不能繼承的,因爲土地上的收益相當於服役薪酬,一旦契約一方去世,契約就會自動失效。但實際上附庸獲封的土地都是繼承的,因爲如果領主不同意附庸的後代繼承土地,就會使所有的附庸警覺。爲領主賣命,有可能戰死,卻不能保證後代的生活,“將使所有循規蹈矩的人絕望”。所以,查理曼大帝告誡自己的後代:“好自爲之,不要剝奪孤兒的采邑。”。再說,如果領主不同意附庸的後代繼承土地,他就會失去這個附庸。而他畢竟需要附庸爲自己效力的,所以他也沒有必要剝奪附庸的繼承權。 

就附庸的後代而言,如果不繼承父輩的義務繼續效忠領主承擔軍役,他就會失去土地,失去一切。 

弗朗索瓦·岡紹夫認爲,封建主義是一套制度,它們創造並規定了一種自由人對另一種自由人的服從和役務——主要是軍役——的義務,以及領主對附庸提供保護和生計的義務。 

領主與附庸關係的確立絕大多源於軍役的交換,也有其他原因確立領主與附庸關係的,例如收買海盜。英國王室的祖先諾曼人羅洛,就是法國國王傻瓜查理爲了平息海盜之擾,割讓了法國西北部沿海一塊土地給他定居,這塊土地被叫做“諾曼底”。 

也有一些土地所有者在戰亂不斷的時代爲了安全主動投靠有勢力的領主以尋求癖護,成了“自帶土地”送上門的附庸。 

按說一個附庸應當只有一個領主,但實際上一僕多主的現象很多。一個附庸可能不止向一個領主效忠。因爲附庸的土地可能來自不同的領主,或由於繼承其他親人的遺產,或由於聯姻。13世紀時,一位德國男爵相繼成爲20位領主的授田附庸,另一位男爵則有43位領主》343頁)。一旦領主之間發生衝突時,一僕多主的附庸還要費心思判斷應當效忠哪一方。 

5.封建制度對權力的分解

國王把土地分封給附庸,本來並不意味着土地上的統治權力也下放了。但由於封建制下國家沒有可靠的經濟來源,無法形成有效的統治,事實上造成了分封地各自爲政的局面,享有土地的封建領主不單純是地主,也是他那塊土地上握有全權的統治者。他既是行政長官,也是軍區司令、還是警察局長和法官。皇帝或國王的權力,也就是國家的權力,被分解到私人手裏了。國家的影響力非常小。皇帝和國王的權力僅在自己的領地上管用。封建制度統治的重心下移,使社會分割。封建時期的歐洲分割到了什麼程度呢?以德國爲例,多達300多個邦國,1400多個騎士領地。 

中世紀歐洲的權力是被帝王、教會和貴族騎士分享的。其中教會和貴族騎士的權力最爲廣泛和實際,而皇帝和國王的權力是比較虛的。東方的君主讓臣下去死,臣下必須去死,還要謝主隆恩。歐洲的君主絕對做不到這一點,要附庸出軍役超過40天還要商量,徵點稅也要商量。中世紀歐洲的君主沒有至高無上的權威。君主與臣下是契約關係,而不是支配與順從的關係。皇帝國王可以在契約範圍內號令自己的附庸,但無法使自己的權力和權威超出契約以外,也不能穿越他的附庸下達給附庸的附庸和所有的臣民,因爲每一級附庸只效忠自己的領主,不會效忠領主的領主,不會隔級效忠。國王只在屬於自己的領地——自留地上——擁有實實在在的權力。附庸則在他自己的一畝三分地上擁有絕對的自主權。 

“中世紀最顯著的特徵就是衆多的小諸侯甚或僅僅擁有幾個村落的領主瓜分統治權。”。封建制使權力分解和弱化,無法形成強大的專制。封建制是一種分權專制制度,不是集權,更不是極權,是一種很弱的專制,是自專制問世以來權力最弱的制度,是統治權力的碎片化。封建制其實是一種新的文明。所以有人說:“封建制度不是一座跨越野蠻和文明之間的海灣上的橋樑——它本身就是文明。”。 

6.封建制度的標誌——城堡

城堡是歐洲封建社會的標誌,是歐洲歷史的見證。中世紀的歐洲實際上是被城堡統治的。星羅棋佈的城堡是一個個小社會的政治中心。 

在羅馬帝國時期,歐洲沒有城堡。那時候帝國實行中央集權統治,各行省總督是中央政府委派的。雖然國家也把土地分給貴族和功臣,但行政管理權沒有下放,整個帝國的法令是一致的,管理是統一的。羅馬大道四通八達,哪裏有造反中央政府就會派羅馬軍團去鎮壓。國家不允許地方官員各自爲政,更不准許建城堡等軍事建築,只在邊疆地帶纔有防禦蠻族入侵的兵營和長城。比如英格蘭北部的哈德良長城。 

歐洲中世紀封建社會和城堡的形成與三大沖擊波有關。公元711年穆斯林從南邊入侵,公元793年開始的北歐諾曼人從北邊入侵和公元899年開始的匈牙利馬爾扎人從東邊入侵,戰亂局面長達300多年。 

北歐海盜諾曼人的侵擾神出鬼沒,持續不斷,規模小但頻率高,這使得中世紀歐洲軍事力量呈分散化和堡壘化,政治權力呈碎片化和政府私人化。散佈在歐洲各地的城堡成爲一個個微型的權力中心。 

城堡在9世紀初出現。最早的城堡是邊疆的軍事防禦建築,因戰亂和封建割據,“每個地方都佈滿了堡壘”。不久之後,這些對外防禦的堡壘演變成了封建割據的據點,演變成對內進行統治的區域政治中心。 

當然,城堡不是隨便什麼人有土地有錢就可以建的,建城堡必須經由國王批准。批准建城堡事實上就等於授予了地方統治權,就等於批准組成一個相對獨立的小政體。 

城堡的存在建立了一種秩序,維護了一方的安定。但它的存在也是建立統一民族國家的障礙,是商業活動的障礙。 

歐洲中世紀的城堡屬於綜合性建築,,是以軍事防禦功能爲主的綜合性建築。城堡裏有領主家庭住所,軍人營房,行政辦公和司法審判場所,僕人住所,伙房,儲存生活物品的倉庫,還有監獄。大多數城堡的地下室都有暗無天日的地牢。有的大城堡內還有教堂。 

中世紀後期以商業爲主要目的的城市興起後,城堡對經濟的支配地位和社會中心的地位被城市所取代;14世紀可用於軍事用途的黃火藥發明後,進入了熱兵器時代和野戰時代,城堡失去了軍事價值;16世紀民族國家開始逐步形成,王宮成爲統治中心,城堡又失去了政治價值。城堡或改做他用,或棄用。歐洲現有上千箇中世紀城堡遺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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