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發

6月3日,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經表決,決定對八部地方性法規進行修改。其中,《河南省愛國衛生條例》第十六條的“禁菸條款”作出修改,明確城市市區公共場所、工作場所的室內區域和公共交通工具內禁止吸菸(含電子煙)。

城市市區公共場所、工作場所室內全面禁菸

《河南省愛國衛生條例》自1996年開始生效,其中第十六條規定:“城市市區公共場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內,可專設吸菸地點,除專設吸菸地點外禁止吸菸。禁止吸菸場所應當設有明顯的禁止吸菸標誌。”

隨着城市經濟不斷發展,市民對健康的要求越來越高,結合《“健康中國2030”規劃綱要》中有關要求,我省決定修改原條例,將“城市市區公共場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內可設吸菸地點”的內容刪除,明確上述場所全面禁止吸菸,包含電子煙。

新通過的《河南省愛國衛生條例》第十六條中規定,城市市區公共場所、工作場所的室內區域和公共交通工具內禁止吸菸(含電子煙),禁止吸菸場所應當設置醒目的禁止吸菸標識。全面推行無煙機關、無煙單位建設。禁止發佈菸草廣告,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菸草製品(含電子煙)。

在鄭州市,有些室外區域也不能吸菸

此次會議還審查批准了《鄭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其中,《鄭州市公共場所禁止吸菸條例》也作出修改,明確:本市市區的室內公共場所、室內工作場所、公共交通工具內禁止吸菸。並作出規定:

在禁止區域吸菸的,由市、區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立即改正,可以處五十元罰款;拒不改正的,處二百元罰款。

根據新修改的條例,鄭州市下列公共場所室外區域也禁止吸菸:一是託兒所、幼兒園、中小學校、少年宮、教育培訓機構等主要爲未成年人提供教育、教學、活動、服務的場所;二是第一項規定以外的其他學校、培訓機構的室外教學區域;三是婦幼保健院、兒童醫院等主要爲婦女、兒童提供服務的醫療衛生機構、兒童福利機構;四是體育健身場館、演出場所的室外觀衆座席和比賽、健身、演出區域;五是對社會開放的文物保護單位;六是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場所。記者 李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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