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見字如面》未經許可朗讀三毛家書法院:侵權

6月5日,北京互聯網法院對《見字如面》節目方被訴未經許可使用三毛家書一案作出一審宣判。法院認爲,《見字如面》節目使用“三毛家書”的行爲侵害了涉案書信的著作權,一審判決節目製作方在指定報刊刊登聲明,就其侵犯書信修改權的行爲消除影響,並連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6.2萬餘元。

《見字如面》未經許可朗讀三毛家書 法院:侵權

朗讀類節目《見字如面》一經播出,就獲得了觀衆的廣泛認可,在其中一期節目裏,讀信人朗讀了作家三毛父親寫給三毛的一封書信。而三毛遺屬陳氏三姐弟作爲該書信著作財產權的繼承人,稱節目製作方並未取得許可而使用該書信,是侵權行爲。

《見字如面》由北京實力電傳文化發展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騰訊企鵝影視文化傳播有限公司製作,在黑龍江廣播電視臺播出(三公司統稱“節目方”)。於是,陳氏三姐弟將節目方起訴至北京互聯網法院,要求節目方公開賠禮道歉、消除影響,並賠償經濟損失、精神損害撫慰金及合理支出共計11萬元。

節目方在庭上回應稱,節目是以朗讀書信爲媒介結合嘉賓點評,反映時代場景、人物情感和社會風物,屬於對作品的合理使用。雖然在使用作品時確實作了部分文字性的修改和刪節,但沒有對實際含義進行調整,且節目播出後得到了媒體、觀衆的廣泛稱讚,沒有導致公衆對三毛及其親人的負面評價。

《見字如面》未經許可朗讀三毛家書 法院:侵權

經審理,北京互聯網法院認爲,涉案節目以字幕的形式固定並再現了涉案書信的部分內容,構成對書信的複製,節目還對書信進行了部分修改,破壞了書信與作者人格的一致性,侵犯了作者的修改權。公衆可以通過節目中演員飽含感情的表演行爲,通過聆聽朗讀、觀看字幕的方式知曉書信內容,即使節目方在互聯網上傳播的是節目而非書信本身,仍侵犯了涉案書信的信息網絡傳播權。且即使書信經修改後取得了正向的傳播效果,同樣構成對作者修改權的侵害。

《見字如面》節目分爲朗讀和點評兩個環節,而觀衆的關注、討論重點集中於朗讀環節,從實際效果看,書信朗讀環節是節目核心環節,點評環節處於次要位置。涉案書信全文4000餘字,節目中引用了千餘字,並涵蓋了書信大部分實質內容,達到了基本再現書信內容的程度,且節目並非出於介紹、評論作品的目的而引用,故不構成合理使用。

綜合全案證據,北京互聯網法院一審宣判,節目方應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中國新聞出版廣電報》顯著位置刊登聲明,就侵害涉案書信修改權行爲消除影響,並就侵害涉案書信複製權、表演權、信息網絡傳播權行爲連帶賠償三毛遺屬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6.2萬餘元。

記者劉蘇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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