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7日下午課間休息時間,陝西省藍田縣一小學教學點四名男生(其中兩名11歲,兩名12歲)在男廁所對一名13歲女生進行侵害。經藍田縣公安機關調查後,因四名涉事男學生未滿十四周歲,不夠立案條件,不予立案。目前,四人已由公安機關送至西安市工讀學校就讀。同時對該女生加強心理疏導,並選擇合適學校就讀。

教學時間,校內廁所,集體性侵……四名涉事學生膽大妄爲到了何種地步!他們雖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但從6歲上學開始,接受多年學校教育,也已是民法上的限制行爲能力人(8歲以上),對善惡是非具備了一定認知和判斷能力。他們的行爲,很難用“小孩子不懂事”解釋。與惡劣行爲和嚴重後果相比,送工讀學校的處理多少顯得輕描淡寫,因此不難理解爲何很多人憤憤不平,降低刑事責任年齡的呼聲再起。

多年來,幾乎每一起未成年人實施的惡性事件被曝出,都會引發這方面的呼籲。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就此所提議案、提案也不少。但推動效果並不明顯,至今未有修法動向。

根本原因在於,圍繞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責任年齡等諸多問題,人們仍有不小分歧,並未形成共識。事實上,每一次“降低刑事責任年齡”的呼聲,都有“不宜降低”的“反調”相伴隨。彌合分歧、凝聚共識,這是修法得以啓動的重要前提。

“降”與“不降”的分歧,有事實層面的,也有價值判斷層面的。在事實層面上,比如,一些反對降低刑事責任年齡的人士提出,“並沒有確切數據顯示未成年人所涉暴力惡性案件數量存在激增態勢”。的確,公衆對於未成年人犯罪嚴重程度的認識,多來自極端個案,並沒有一個總體上的把握。最高檢於6月1日發佈的《未成年人檢察工作白皮書(2014—2019)》顯示,近年來,未成年人犯罪數量在連續多年下降趨於平穩後有所回升。但在一些人看來,“有所回升”仍不足以成爲降低刑事責任年齡的依據。

更多分歧,來自價值判斷層面,比如以下幾方面:

第一,關於犯罪總體情況和個案正義的關係。

“並沒有確切數據顯示未成年人所涉暴力惡性案件數量存在激增態勢”,用這種理由否定降低刑事責任年齡的必要性,繫着眼於犯罪總體情況的結果——既然犯罪總體上不嚴重,刑事責任年齡就可以先不降。但從個案正義角度,哪怕惡性事件並未增多,只要現行規則導致處罰背離了公平,規則就有修改必要。

“讓人民羣衆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未成年人實施的危害社會行爲,尚不能稱其爲“司法案件”,但作爲“事件”,其處理同樣不能背離公平正義。這樣看,公衆從一些極端個案發現危害後果與付出代價的巨大反差,呼籲降低刑事責任年齡以加大打擊力度,不乏合理成分。

第二,關於打擊和保護的關係。

降低刑事責任年齡,擴大了刑法打擊範圍,但對被納入打擊範圍的羣體來說,未嘗不是一種保護。作爲“懸在頭上的劍”,刑事追究或可提醒相關人員時時檢點自己行爲,避免走上邪路。而以國家名義實施的懲罰,能有效平復被害人親屬的強烈復仇心理,讓施害人免受更爲激烈的私力復仇傷害。

第三,關於降低刑事責任年齡的功效。

有人反對降低刑事責任年齡,理由是功效有限,“降到12歲,還會有12歲以下的人危害社會”。事實上,就預防和打擊犯罪而言,每一種手段都只能是綜合治理手段中的一種,“一用就靈”“包治百病”的手段不存在。降低刑事責任年齡所能起到的效果的確有限,但“有限”不是拒絕採用的理由。

這是降低刑事責任年齡的贊成方和反對方諸多分歧中的幾種,還有更多。多年來,雙方站在各自立場爭論不休,反對方認爲贊成方“小題大做”,贊成方認爲反對方“漠視民意”,降低刑事責任年齡問題因不能形成基本共識而“原地踏步”。

事實上,雙方都是站在打擊與保護平衡的角度考慮問題,這是雙方彌合分歧的基礎。期待這一次,雙方通過擺事實、講道理消除分歧,凝聚共識。如果最終的共識是現行刑事責任年齡規定已不適應未成年人犯罪危害社會的現實,那麼,及時修法就必須儘快提到議事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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