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朝帝国分为四个部分:分裂、纵横、崛起和世界,在这出戏中,附庸国的大部分权力都与改革有关,这些变化的倡导者有许多法家,特别是秦国的强盛和末代君主制的巩固,得益于商鞅、韩非等不同时期法家的代表,商鞅的法治思想在秦国改革中得到了成功的实践,使秦国从一个弱小的国家变成了一个可以控制别国命运的强国,商鞅改革的成功实施为秦统一六个国家奠定了坚实的政治基础和经济基础。

韩非综合了法家理论的伟大成就,充分吸收了商鞅谨慎的“势”治、“术”治、“法”治,特别是在商鞅“法”的基础上,系统地发展了法家理论体系,最终形成了以“法”、“治”为基础的法治思想法律、艺术规则和潜在治理,他的思想是建立在君主专制的基础上的,受到秦始皇的高度赞扬,韩飞子为秦统一世界后的法治理论和严惩理论奠定了基础,那么,商鞅和韩非的法治思想有什么区别呢?

商鞅与韩非子法律思想之差异

商鞅认为法治是国家的根本。

在大秦帝国的裂变中,有这样一个碎片,齐国慎到达韩国时,韩国人沈步海、魏国尚阳在稷下学宫相识,齐国慎将法家分为三组,沈步海注重“术”,沈步海注重“势”,商鞅注重“法”,事实上,这一观点也得到了学术界的广泛认可,沈步海曾协助韩昭厚,主张君主要有治吏的本领,要有惩名的本领,要注意名实结合,要名实结合;要注意强调权力治理,君子要有治吏的本领,要善于发挥吏的本领,让吏尽力而为,使君得其利。

商鞅认为,法律是人民的生命,法律是防止人民作恶的工具,依法治国是君主统治的手段和基础,同时,商鞅也认为农业战争可以使国家富强,而法治是治国的基础,只有通过实施法治,秦的国家才能稳定统一,商鞅的法治改革不仅改变了秦国的命运,而且改变了山东六国的命运,也改变了中国历史发展的方向。

韩非的法治“御用工具”

韩非认为君主制是至高无上的,“君主制”是“道”,君主制是最高尚的,是至高无上的一切,君主制有君主制的方式,大臣有大臣的方式,大臣和大臣的方式是不同的,在“敬王”理论的最高目标前提下,法律是治国的基础,是维护社会秩序、防止人民作恶的工具。

韩非认为,君主主要是要确立自己的至高无上地位,以法治制伏人民,区分奖惩,以惩罚威慑与利益诱惑相结合的方式控制臣民,君主立法为君主立法,法律为君主行使,技术为君主掌握,法律只采取整合社会秩序的方法,韩非子对神不汉法治、商鞅法治和神不汉法治、商鞅法治和神道法治、潜规则三个方面进行了补充和相互利用,他从这三个方面的不足出发,构建了法律、技术和潜能互补互用的理论体系,他的“术”是中央集权君主的“术”,是在实行法治的基础上控制下级的一种方法。

“如果君主没有本事,就会伤害上级”,如果君主不能控制他的部下,他就会被他们蒙蔽,因此,君主应该在下属面前隐藏自己的好恶,掩盖自己的思想、思想和行为,让他们觉得君主神秘莫测,韩非子主张“法”与“艺”并吞,Law是奠基者,君主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艺术是君主控制臣民的手段。

韩非的“权力”是中央集权君主统治世界的法宝,权力,即权力,在统治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这种权力不是靠统治者的能力和杰出的道德品质获得的,君主成为世界君主的主要原因是他拥有权力,因此,君主主要是积极地、坚定地掌握权力,即要保持“权力”,就要牢牢地控制政府的权力,防止其退位。

总而言之,韩非子认为“法”、“术”、“势”都是帝国的工具,它们之间的关系是相互依存的,不可忽视,商鞅的治国理念基本上依赖于简单的法治理念,在实践中,韩非的法治、技术和潜能相结合的理论无疑是一大进步。

实行法治的不同途径

商鞅的“君臣联合”、“重奖轻罚”

虽然商鞅和韩非都是维护君主专制的统治阶级的利益,但他们不同的环境和时代,也使得他们在法律地位和执法者的观点上有所不同。

商鞅要求君主带头遵守国法,为了确立法律的权威,他提出了“一个有办法的国家,政府不服从君主,人民不服从官员”的观点,法律高于一切,即使君主也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法律是君主和臣民共有的,君主和臣民都是执法者,官员和君主都有一定的独立执法权,商鞅不主张君主垄断一切权力,而是主张君主与臣民之间的合作与共治。

在刑罚上,商鞅和韩非有着不同的侧重,他明确提出了“轻罪重罚”的观点,他认为,只有对轻罪从重处罚,才能防止人们再犯罪,因此,他主张用恐怖来制造威慑力,驱使人们服从统治,用惩罚来统治人们,可以让人们害怕,可以没有邪恶,正是在这一思想的指导下,商鞅确立了一系列严厉的惩罚措施。

商鞅也反对任何形式的减刑和赦免,他主张“严惩必严”,任何违法行为都离不开严惩,在“罚赏”方面,商鞅还主张“多罚少赏”,反对奖励过多,只奖励对农业战争和通奸指控有功绩的人,以后直接取消奖励。

商鞅反对儒家的德治思想,坚持严惩原则,认为“仁义不足以治天下”,但他也不否认道德具有一定的教化作用,承认道德的教化作用,但他认为,道德激励的作用来自于君主的权力,而君主的权力来自于惩罚的威慑,而不是君主的行为。

韩非的“治吏”与“奖惩两把手”

韩非认为,在法律的推广和实施中,惩罚和道德是执法的手段,必须牢牢掌握在君主手中,不能落入官员手中,基于韩非追求人的利益的思想,他认为君主与大臣之间的关系只能是一种交易关系,所以君主不能下放权力,但君主不能直接管理和控制所有的人,也就是在臣民的帮助下管理人民;只要君主控制官员,就等于控制人民。

韩非的“法”是君主个人意志和君主权力派系的体现,君主不能与他人分享权力,也不能与臣民分享权力,法律是君主的秩序和意志,法律是维护君主政体的工具,对于法律的制定,只有君主有权制定法律,主体没有立法资格,因此,在韩非处境严峻的情况下,君主运用自己的权力进行法律和艺术的实践,在完备的法律法规下,他让臣民遵纪守法,法律法规只是君主的控制。

韩非是腿的缩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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