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朝帝國分爲四個部分:分裂、縱橫、崛起和世界,在這出戏中,附庸國的大部分權力都與改革有關,這些變化的倡導者有許多法家,特別是秦國的強盛和末代君主制的鞏固,得益於商鞅、韓非等不同時期法家的代表,商鞅的法治思想在秦國改革中得到了成功的實踐,使秦國從一個弱小的國家變成了一個可以控制別國命運的強國,商鞅改革的成功實施爲秦統一六個國家奠定了堅實的政治基礎和經濟基礎。

韓非綜合了法家理論的偉大成就,充分吸收了商鞅謹慎的“勢”治、“術”治、“法”治,特別是在商鞅“法”的基礎上,系統地發展了法家理論體系,最終形成了以“法”、“治”爲基礎的法治思想法律、藝術規則和潛在治理,他的思想是建立在君主專制的基礎上的,受到秦始皇的高度讚揚,韓飛子爲秦統一世界後的法治理論和嚴懲理論奠定了基礎,那麼,商鞅和韓非的法治思想有什麼區別呢?

商鞅與韓非子法律思想之差異

商鞅認爲法治是國家的根本。

在大秦帝國的裂變中,有這樣一個碎片,齊國慎到達韓國時,韓國人沈步海、魏國尚陽在稷下學宮相識,齊國慎將法家分爲三組,沈步海注重“術”,沈步海注重“勢”,商鞅注重“法”,事實上,這一觀點也得到了學術界的廣泛認可,沈步海曾協助韓昭厚,主張君主要有治吏的本領,要有懲名的本領,要注意名實結合,要名實結合;要注意強調權力治理,君子要有治吏的本領,要善於發揮吏的本領,讓吏盡力而爲,使君得其利。

商鞅認爲,法律是人民的生命,法律是防止人民作惡的工具,依法治國是君主統治的手段和基礎,同時,商鞅也認爲農業戰爭可以使國家富強,而法治是治國的基礎,只有通過實施法治,秦的國家才能穩定統一,商鞅的法治改革不僅改變了秦國的命運,而且改變了山東六國的命運,也改變了中國歷史發展的方向。

韓非的法治“御用工具”

韓非認爲君主制是至高無上的,“君主制”是“道”,君主制是最高尚的,是至高無上的一切,君主制有君主制的方式,大臣有大臣的方式,大臣和大臣的方式是不同的,在“敬王”理論的最高目標前提下,法律是治國的基礎,是維護社會秩序、防止人民作惡的工具。

韓非認爲,君主主要是要確立自己的至高無上地位,以法治制伏人民,區分獎懲,以懲罰威懾與利益誘惑相結合的方式控制臣民,君主立法爲君主立法,法律爲君主行使,技術爲君主掌握,法律只採取整合社會秩序的方法,韓非子對神不漢法治、商鞅法治和神不漢法治、商鞅法治和神道法治、潛規則三個方面進行了補充和相互利用,他從這三個方面的不足出發,構建了法律、技術和潛能互補互用的理論體系,他的“術”是中央集權君主的“術”,是在實行法治的基礎上控制下級的一種方法。

“如果君主沒有本事,就會傷害上級”,如果君主不能控制他的部下,他就會被他們矇蔽,因此,君主應該在下屬面前隱藏自己的好惡,掩蓋自己的思想、思想和行爲,讓他們覺得君主神祕莫測,韓非子主張“法”與“藝”併吞,Law是奠基者,君主具有至高無上的地位,藝術是君主控制臣民的手段。

韓非的“權力”是中央集權君主統治世界的法寶,權力,即權力,在統治中起着決定性的作用,這種權力不是靠統治者的能力和傑出的道德品質獲得的,君主成爲世界君主的主要原因是他擁有權力,因此,君主主要是積極地、堅定地掌握權力,即要保持“權力”,就要牢牢地控制政府的權力,防止其退位。

總而言之,韓非子認爲“法”、“術”、“勢”都是帝國的工具,它們之間的關係是相互依存的,不可忽視,商鞅的治國理念基本上依賴於簡單的法治理念,在實踐中,韓非的法治、技術和潛能相結合的理論無疑是一大進步。

實行法治的不同途徑

商鞅的“君臣聯合”、“重獎輕罰”

雖然商鞅和韓非都是維護君主專制的統治階級的利益,但他們不同的環境和時代,也使得他們在法律地位和執法者的觀點上有所不同。

商鞅要求君主帶頭遵守國法,爲了確立法律的權威,他提出了“一個有辦法的國家,政府不服從君主,人民不服從官員”的觀點,法律高於一切,即使君主也不能凌駕於法律之上,”法律是君主和臣民共有的,君主和臣民都是執法者,官員和君主都有一定的獨立執法權,商鞅不主張君主壟斷一切權力,而是主張君主與臣民之間的合作與共治。

在刑罰上,商鞅和韓非有着不同的側重,他明確提出了“輕罪重罰”的觀點,他認爲,只有對輕罪從重處罰,才能防止人們再犯罪,因此,他主張用恐怖來製造威懾力,驅使人們服從統治,用懲罰來統治人們,可以讓人們害怕,可以沒有邪惡,正是在這一思想的指導下,商鞅確立了一系列嚴厲的懲罰措施。

商鞅也反對任何形式的減刑和赦免,他主張“嚴懲必嚴”,任何違法行爲都離不開嚴懲,在“罰賞”方面,商鞅還主張“多罰少賞”,反對獎勵過多,只獎勵對農業戰爭和通姦指控有功績的人,以後直接取消獎勵。

商鞅反對儒家的德治思想,堅持嚴懲原則,認爲“仁義不足以治天下”,但他也不否認道德具有一定的教化作用,承認道德的教化作用,但他認爲,道德激勵的作用來自於君主的權力,而君主的權力來自於懲罰的威懾,而不是君主的行爲。

韓非的“治吏”與“獎懲兩把手”

韓非認爲,在法律的推廣和實施中,懲罰和道德是執法的手段,必須牢牢掌握在君主手中,不能落入官員手中,基於韓非追求人的利益的思想,他認爲君主與大臣之間的關係只能是一種交易關係,所以君主不能下放權力,但君主不能直接管理和控制所有的人,也就是在臣民的幫助下管理人民;只要君主控制官員,就等於控制人民。

韓非的“法”是君主個人意志和君主權力派系的體現,君主不能與他人分享權力,也不能與臣民分享權力,法律是君主的秩序和意志,法律是維護君主政體的工具,對於法律的制定,只有君主有權制定法律,主體沒有立法資格,因此,在韓非處境嚴峻的情況下,君主運用自己的權力進行法律和藝術的實踐,在完備的法律法規下,他讓臣民遵紀守法,法律法規只是君主的控制。

韓非是腿的縮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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