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德州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檢察院2020年6月17日發佈案件信息,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強姦罪起訴書!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4年出生,漢族,本科文化,上海**商務諮詢有限公司北京總部大區經理,戶籍所在地遼寧省葫蘆島市綏中縣,住濟南市天橋區。因涉嫌強姦,於2019年6月19日被德州市公安局經濟技術開發區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強姦罪,於2019年7月2日經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被德州市公安局經濟技術開發區分局執行逮捕。

經依法審查查明:2019年6月18日22時40分許,被告人王某某酒後返回其住宿的德州經濟技術開發區麗楓酒店,乘坐電梯時偶遇醉酒後至該酒店找人的被害人孫某某,在被害人孫某某明確說明要去四樓的情況下,被告人王某某卻將因醉酒而意識不清的被害人孫某某帶至自己住宿的702房間,並趁被害人孫某某無意識之機與其發生性關係,後讓酒店工作人員將仍未恢復意識的被害人孫某某轉移至被告人王某某持被害人身份證在該酒店辦理入住的531房間。次日3時許,被害人孫某某恢復意識後懷疑被人強姦遂報警。2019年6月19日4時許,德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分局民警在麗楓酒店702房間將被告人王寄名抓獲。

本院認爲,被告人王寄名在被害人醉酒後無意識的情況下,違背婦女意志,強行與被害人發生性關係,其行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強姦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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