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專訪受害女童律師:王振華的律師要求對其無罪釋放,並恢復上海市政協委員、全國勞模等榮譽

本刊記者/周羣峯

6月16日~17日,新城控股原董事長王振華涉嫌猥褻女童案,在上海市普陀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歷經16個小時的庭審後,法院宣判,王振華犯猥褻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

宣判後,該案審判長在中國長安網發表文章《審判長解讀:王振華猥褻兒童案爲何判五年?》稱,“根據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是否有性器官的接觸是區分強姦罪(包括姦淫幼女)與猥褻兒童罪的關鍵。本案中,被害人的陳述、司法鑑定意見以及被告人的供述均證明了被告人王振華對被害人實施了猥褻行爲,但與被害人不存在性器官的接觸。相關司法鑑定意見佐證了該事實。故王振華的行爲系猥褻行爲而非強姦行爲……在公訴機關建議的四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幅度內,依法對被告人王振華從重判處有期徒刑五年。”

王振華代理律師陳有西在6月18日發表“律師聲明”透露,王振華已經明確提起上訴,請求二審判決他無罪。

判決結果引發了廣泛關注,陳有西等律師堅持“無罪辯護”也引起很大爭議。

受害女童代理人是上海律協未成年人權益保護業務委員會主任、上海華夏匯鴻律師事務所主任計時俊。6月18日晚,計時俊接受《中國新聞週刊》專訪,透露了庭審過程,並就陳有西發表的“律師聲明”中的內容表明自己的觀點。

計時俊稱,現在希望推動上級檢察機關、上海二分檢(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對該案抗訴,讓王振華獲得5年以上,最高15年的刑期。

他們認爲女孩處女膜破裂屬於“陳舊性破裂”

中國新聞週刊:陳有西在聲明中質疑爲女孩做鑑定的司法機構資質,對此你怎麼看?

計時俊:上海這家司法鑑定機構隸屬於司法部,如果他連司法部的鑑定機構都懷疑,那上海還有什麼鑑定機構?爲女孩做鑑定的上海某醫院的醫生,是一名已有16年執業經驗的婦產科醫生。我不明白對方律師爲什麼連這樣的醫生都質疑。

中國新聞週刊:陳有西律師在聲明中不認可女孩有陰道撕裂的情形。他在庭審時,也這麼認爲嗎?

計時俊:法醫跟對方律師說過,處女膜是陰道的一部分,處女膜破裂屬於陰道撕裂傷,這種傷害屬於輕傷二級。但陳有西在庭審時,還是認爲陰道撕裂應該是血淋淋的,就像有個東西割傷了一樣。

中國新聞週刊:對方律師是否認可女童處女膜破裂?

計時俊:他們認爲這名女孩處女膜破裂屬於“陳舊性破裂”。

中國新聞週刊:他們所說的“陳舊性破裂”是指什麼?

計時俊:他們認爲女孩之前有過性行爲,與王振華無關。庭審時,我聽到這話很氣憤。我說,你認爲9歲女孩就有過性行爲,是哪個腦子想出來的?再說,醫生、法醫根據女孩陰部血腫和陰道壁擦傷等已經證明,這是新鮮的破裂。對方律師還問鑑定機構爲什麼不拍照,我當庭反問,對隱私部位的鑑定怎麼拍照?

中國新聞週刊:陳有西在聲明中稱,王振華進出房間前後時間只有13分鐘,有酒店錄像證據,有效可能作案時間5分鐘。王從無戀童癖和性虐待取向,公安外圍偵查排除他任何侵害幼女嫌疑,王堅稱自己沒有猥褻本案女孩。你怎麼看待這個說法?

計時俊:陳有西認爲,這13分鐘裏,頭1分多鐘王振華沒有猥褻,後面有大約4分鐘王振華在上廁所。其中還有大約3分鐘,女孩也證明王振華沒有傷害他。這樣算下來,剩下的時間大約5分鐘。

陳有西在庭審時表示,五分鐘內不會對女孩做那麼大的傷害。我反問他,猥褻罪有法定時間嗎?你認爲猥褻時間需要多少時間?用手指侵害女孩陰道,需要幾分鐘嗎?

中國新聞週刊:陳有西在聲明中還稱,有北京的兩家司法鑑定機構,七位國內權威的法醫專家、婦科專家、DNA專家,對上海的門診記錄和司法鑑定意見,進行了書證審查和專家論證,得出了相反的結論,不支持上海鑑定當中所說的被害人新鮮傷痕、陰道撕裂傷、二級輕傷的結論。你怎麼看這些結論?

計時俊:這些人的“結論”不符合刑事證據規則,不是合格的刑事案件證據,沒被法庭採納。

“我不相信王振華上訴後能翻案”

中國新聞週刊:庭審時,王振華承認猥褻過女孩嗎?

計時俊:王振華只承認他對女孩有摟摟抱抱的行爲,不承認對女孩造成過任何傷害。他稱“我作爲長輩,不能抱抱孩子嗎?”事實上,只要出於性目的,哪怕是隻發生摟摟抱抱的行爲,都可以構成猥褻罪。

中國新聞週刊:有報道稱,王振華的律師曾表示,王雖有嫖娼行爲,但知道國家法律底線,所以堅決不能碰幼女。

計時俊:王振華是碰了女孩後,知道女孩媽媽要報警,當晚查法律才知道性侵女童的嚴重性。庭審時,王的律師還表示,難道查法律有錯嗎?法官反問,那王爲什麼這個時間點查法律呢?

中國新聞週刊:有媒體報道稱王振華有過“翻供”的行爲。陳有西則在聲明中稱,王振華沒有翻供。並強調,從偵查階段到檢察階段,再到庭審階段,王的供述穩定一致。據你瞭解,王振華是否有過“翻供”?

計時俊:不能根據一個人自始至終都沒有翻過供,就推斷出這個人的話就是真話。王振華確實自始至終都在迴避對女童有過猥褻行爲的事實。但值得注意的是,在警方的筆錄上,第一次,王振華說,他根本沒碰過這個女孩;第二次,他說他抱過這個女孩;第三次,他又說他把手放到女孩大腿上了;第四次,又承認自己親吻了女孩的臉,然後把這個女孩抱到大腿上了。警方曾反問他,你以前不是說自己沒動過這個女孩嗎?

中國新聞週刊:我們去年報道此案時,獲知王振華主動去了派出所。這個情節有沒有被認定爲自首?

計時俊:去年案發後,他接到派出所通知後,的確是主動去了派出所。但是自首行爲要求滿足“主動到案,如實陳述”兩個條件。他沒有如實陳述,所以未被認定自首。

中國新聞週刊:判案法院發文稱,“經法院查明,被告人王振華的行爲已構成猥褻兒童罪,但其不屬於在公共場所當衆實施犯罪,也不具有其他惡劣情節”。你認爲該案中,王振華的行爲有沒有惡劣情節?

計時俊:王的行爲具有惡劣情節,應對其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衆或者在公共場所當衆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褻兒童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目前法律中這個“惡劣情節”如何定義,是指猥褻了兩三個女孩?還是造成了女孩陰道撕裂?還是打了她一頓等?都沒有明確規定,也沒有相應的司法解釋。所以,現在對方律師也是在利用了法律漏洞。

本案中,王振華造成了受害女孩陰道撕裂,而且庭審時,他始終不認罪,至今也沒有對女孩的傷害進行彌補等行爲。這難道都不屬於惡劣情節嗎?

中國新聞週刊:現在王振華已明確提起上訴,請求二審判決他無罪,對此你怎麼看?

計時俊:在中國現有的猥褻單個人的案件中,該案做出了頂格量刑。一般情況,猥褻單個人,判決三年左右。有些人賠錢後,取得受害人諒解,甚至只判決一年。本案中,證據確鑿,事實清楚,我不相信王振華上訴後能翻案。

中國新聞週刊:一審已經做出判決,下一步還有什麼打算?

計時俊:這個案子是國家公訴案件,作爲律師,我們沒有權力上訴。只能由公訴機關進行抗訴。因爲公訴機關建議的四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幅度內,法官已經判了五年了,符合了公訴機關的建議。所以,現在普陀檢察院也沒理由抗訴。我現在還要繼續研究一下相關法律,看看上級的檢察機關有沒有可能性對該案抗訴。

中國新聞週刊:如果上級檢察機關抗訴的話,他的量刑會不會加重?

計時俊:上級檢察院抗訴的話,他可能獲刑五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我現在的目標就是,推動上海二分檢(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抗訴。

中國新聞週刊:聽說王振華最早聘請的是上海博和律師事務所的林東品律師,但後來林退出了?

計時俊:據我所知,王振華要求林律師給他做無罪辯護,林認爲不能做無罪辯護,就主動退出了。

中國新聞週刊:王振華的律師除了給他做無罪辯護,還提到了什麼要求?

計時俊:王的律師要求法庭對王振華做無罪釋放,還表示要恢復王的上海市政協委員、全國勞動勞模等所有榮譽。也就是說,陳有西和李肖霖要爲王振華徹底平反。

中國新聞週刊:周燕芬是王振華案的共犯,周的律師爲她做的也是無罪辯護嗎?

計時俊:王振華和周燕芬各自有兩位辯護律師,這四位律師都是王振華出錢聘請的,周的律師是配合王振華做無罪辯護的。但是,周的律師開始態度不確定。法官要求他們明確到底做無罪辯護還是有罪辯護,他倆只能稱,在爲周做有罪辯護。

女孩有時聽到“上海”就會大哭

中國新聞週刊:此案中,女童方面,爲什麼沒有提出民事賠償?

計時俊:我們只是要求嚴懲王振華,沒有提出民事賠償,是因爲按照刑法附帶民事訴訟的相關規定,附帶民事訴訟是不能主張精神損失費的。而附帶民事訴訟索賠的錢也只是直接經濟損失。該案中,受害女童的驗傷等費用都是國家出錢的,相關心理輔導的費用來自公訴機關,因此,受害方几乎沒有直接的經濟損失。再說,在這起性侵案件中,女孩連衣服等都沒有被撕壞,所以只賠經濟損失的話,可能只有一兩千元。如果我們提多了,對方又必然說我們敲詐勒索。

中國新聞週刊:王振華自始至終沒有提過對女孩賠償的事嗎?

計時俊:王振華和新城集團至今沒有對女孩做出賠償。王振華在筆錄上多次說過“我沒有罪,爲什麼要給錢?”庭審時,王振華始終說自己無罪。

中國新聞週刊:庭審時,受害女孩和其母親出庭了嗎?

計時俊:她們都沒有出庭。按照規定,因爲是未成年人,女孩沒有出庭。我們預料到,庭上可能遇到人身攻擊,我們擔心女孩母親在法庭上情緒失控,所以我勸女孩母親不要出庭。

中國新聞週刊:案發快一年了,現在受害女孩狀態如何?

計時俊:這個女孩精神上完全被毀掉了。女孩現在拒絕接受心理治療,檢察官已經讓心理醫生去看過她幾次了,她看到心理醫生就歇斯底里。甚至,在女孩面前說到“上海”二字,她就大哭。在路上,她看到一對情侶手牽手,就會問媽媽,這個男的是不是壞人?女孩的學習成績,從先前的班級前十名變成倒數後兩名。她的老師不知道發生了什麼,就給女孩父母寫了封信,說孩子成績下滑,父母怎麼不管一下。但孩子家長又不能把實情告訴老師。

中國新聞週刊:你認爲,這對她今後的成長會產生什麼影響?

計時俊:對這個女孩更嚴重的後果現在還沒顯現出來。因此,對她的心理矯正是一個非常漫長的過程。

我之前從來不給案件的代理詞取名,但這次我給本案的代理詞中取了個名字叫“13分鐘的永夜”。這13分鐘對她而言,是一輩子醒不來的夜。我在庭上說這份代理意見的時候,我是哽咽的,檢察官也是哽咽的。

中國新聞週刊:你希望該案能起到什麼警示?

計時俊:我跟法官和檢察官都說過一個問題,你們今天面對的是一個被害人和兩個被告人。但是,要知道中國還有很多這樣的被害人。我們要讓這個案子,變成未成年人權益司法保護的一個範本,讓這個案子的判決書成爲打擊未成年人犯罪的一篇檄文。不論是富豪,還是什麼人,都應從該案中知道一個道理——手莫伸,伸手必被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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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班編輯:肖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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