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無視人民法院送達的法律文書,拒不報告其名下財產信息,妨害司法秩序,近日,被執行人王某被河南省盧氏縣人民法院依法處以2000元罰款。面對法院作出的處罰決定書,被執行人王某傻眼了。在意識到自己所犯的錯誤後,不但繳清罰款,而且積極與申請執行人達成和解,案件順利執結。

王某從某銀行處貸款35萬元,約定一年還款,李某等人爲該貸款提供擔保。到期后王某未履行還款義務,該銀行將王某等人訴至法院。盧氏法院對該案審理調解後,雙方就還款達成調解協議,但王某等人仍未依照調解協議履行義務,某銀行遂向盧氏法院提交強制執行申請,盧氏法院執行局受理該案,並開始執行。

執行幹警向被執行人送達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等執行文書,被執行人王某收到執行文書後,對執行文書視若無睹,既未主動履行義務,也未向法院報告其名下財產信息。執行幹警多次督促其履行義務無果,遂向局領導彙報該情況。

經局領導批准,執行幹警決定對王某罰款2000元,以示對其藐視法律行爲的懲戒。收到執行幹警送達的罰款決定書後,王某才知道拒不向法院報告財產信息也會產生嚴重後果,遂將罰款繳清,並積極與申請執行人協商達成和解協議。

法官說法:人民法院在強制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收到法院發出的報告財產令後,應於規定期限內向人民法院如實申報其名下財產信息及一年內財產變動情況。如被執行人拒絕報告財產,或虛假報告財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二百四十一條之規定,人民法院有權根據情節輕重,對其採取拘留、罰款等處罰措施。(賈若虛 白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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