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家住濟源示範區黨先生很是煩,緣於一起被執行了多年的民間借貸糾紛案件重新再審。如果法院判決對我不利,請問誰來承擔法院荒唐辦案給我造成的損失?黨先生質問。

一份調解書,執行6年後重新再審

2011年至2013年期間,李某郡先後向黨先生借款342000元,用於經營濟源市華廈文化歌舞團個體工商戶資金週轉。黨先生多次催要無果,一紙訴狀將李某郡及其妻子翟某某起訴至濟源市人民法院。2013年5月,經法官張某琴開庭審理,黨先生與李某郡、翟某某達成了調解。

2013年7月,由於被告夫妻拒不履行義務,黨先生要求法院強制執行夫妻二人名下財產,截至2019年7月已連續執行6年。

2019年新《婚姻法》實施後,被告一方翟某某以當初“未在調解書上簽名、未出庭、不知情”爲由,申請法院再審,法院予以受理,並再審。

再審時效超期,再審理由存質疑

“再審時效是6個月,現在已經6年了,翟某某是想利用新《婚姻法》故意逃避償還債務義務。”黨先生氣憤地說。

法院工作人員稱,再審的理由是翟某某沒有在調解書上簽字,調解程序存在嚴重錯誤,當初的調解書無效,所以再審。

黨先生講,調解書是在法院達成的文書,應該起法律效力。況且,李某郡和翟某某屬於夫妻,李某郡已在調解書上簽字確認。依據2013年《婚姻法》二十四條規定,其妻翟某某應當履行夫妻共同償還債務的義務。開庭當天,由於翟某某拒絕出庭,法官現場詢問李某郡能否代表其妻子翟某某,李某郡均說可以。退一步說,既使翟某某未在調解書上簽名,但在執行期間的文書上均有自己的簽名,也能證明翟某娟對自己屬於債務一方的事實進行了事後追認,充分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一條“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爲夫妻共同債務”規定的情形。

案件再審,結果尚未可知

黨先生稱,當初李某郡向他借錢,目的是用作他所經營的華廈文化歌舞團資金週轉,在法庭調查時李某郡也予以了認可。

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三條有解釋:“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爲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據此,黨先生堅持李某郡所欠債務,翟某某仍有履行償還的義務。

席法官稱,目前法院尚未就該案進行判決。

法院辦案程序錯誤,造成重大損失誰來承擔

黨先生認爲,濟源法院對他的案件進行審理過程中,承認程序存在錯誤,該院紀檢部門已經對調解法官張某琴進行了調查。但是,目前被告李某郡、翟某某已於2015年離婚,李某郡身患重病,已無償還債務能力。

如果法院再審判決翟某某不作爲夫妻一方承擔共同償還債務的義務,該怎麼辦?

黨先生表示,法院作爲審判機關,辦案程序出現嚴重錯誤,時隔6年後啓動再審,已經對其造成了精神上的傷害。如果判決對他不利,債務將無法繼續追討,由此給他造成的30餘萬元的重大經濟損失,該由誰來承擔呢?

(此案進展情況,我們將予以繼續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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