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家住济源示范区党先生很是烦,缘于一起被执行了多年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重新再审。如果法院判决对我不利,请问谁来承担法院荒唐办案给我造成的损失?党先生质问。

一份调解书,执行6年后重新再审

2011年至2013年期间,李某郡先后向党先生借款342000元,用于经营济源市华厦文化歌舞团个体工商户资金周转。党先生多次催要无果,一纸诉状将李某郡及其妻子翟某某起诉至济源市人民法院。2013年5月,经法官张某琴开庭审理,党先生与李某郡、翟某某达成了调解。

2013年7月,由于被告夫妻拒不履行义务,党先生要求法院强制执行夫妻二人名下财产,截至2019年7月已连续执行6年。

2019年新《婚姻法》实施后,被告一方翟某某以当初“未在调解书上签名、未出庭、不知情”为由,申请法院再审,法院予以受理,并再审。

再审时效超期,再审理由存质疑

“再审时效是6个月,现在已经6年了,翟某某是想利用新《婚姻法》故意逃避偿还债务义务。”党先生气愤地说。

法院工作人员称,再审的理由是翟某某没有在调解书上签字,调解程序存在严重错误,当初的调解书无效,所以再审。

党先生讲,调解书是在法院达成的文书,应该起法律效力。况且,李某郡和翟某某属于夫妻,李某郡已在调解书上签字确认。依据2013年《婚姻法》二十四条规定,其妻翟某某应当履行夫妻共同偿还债务的义务。开庭当天,由于翟某某拒绝出庭,法官现场询问李某郡能否代表其妻子翟某某,李某郡均说可以。退一步说,既使翟某某未在调解书上签名,但在执行期间的文书上均有自己的签名,也能证明翟某娟对自己属于债务一方的事实进行了事后追认,充分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规定的情形。

案件再审,结果尚未可知

党先生称,当初李某郡向他借钱,目的是用作他所经营的华厦文化歌舞团资金周转,在法庭调查时李某郡也予以了认可。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有解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据此,党先生坚持李某郡所欠债务,翟某某仍有履行偿还的义务。

席法官称,目前法院尚未就该案进行判决。

法院办案程序错误,造成重大损失谁来承担

党先生认为,济源法院对他的案件进行审理过程中,承认程序存在错误,该院纪检部门已经对调解法官张某琴进行了调查。但是,目前被告李某郡、翟某某已于2015年离婚,李某郡身患重病,已无偿还债务能力。

如果法院再审判决翟某某不作为夫妻一方承担共同偿还债务的义务,该怎么办?

党先生表示,法院作为审判机关,办案程序出现严重错误,时隔6年后启动再审,已经对其造成了精神上的伤害。如果判决对他不利,债务将无法继续追讨,由此给他造成的30余万元的重大经济损失,该由谁来承担呢?

(此案进展情况,我们将予以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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